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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研究(第三版)/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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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研究(第三版) 作者:王利明 书号:344706 定价:¥298 元 字数:734 千字 印次:3-1 开本:异16 出版时间:2026-01-01 ISBN:978-7-300-34470-6 包装:精


内容简介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合同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债法总则的内容。本书作者主张在民法典体系之下,合同法通则已经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因而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债法总则,但民法典仍然保留有债的概念,债的一般规则仍然对合同法具有一般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民法典合同编,将仅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内容回归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作者介绍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目录 第一编 债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债的要素 第三节债权和请求权 第四节债的相对性和债权的平等性 第五节债的效力 第六节债权与物权 第七节债与责任 第二章 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债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债法的体系 第一节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体系 第二节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法体系 第三节我国《民法典》中的准合同制度及其特点 第四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第二节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第三节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第四节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第五节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 第六节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第七节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 第五章 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 第一节连带之债概述 第二节连带债务 第三节连带债权 第四节不真正连带之债 第二编 债的发生 第六章 债的发生概述 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 第七章 合同之债 第一节合同之债是债的典型形态 第二节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第三节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 第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概述 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类型 第三节债法总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第四节侵权法扩张对债法体系的影响 第九章 缔约过失之债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别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十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分类 第四节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第五节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六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七节无因管理的消灭 第八节不真正无因管理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概述 第二节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 第四节不当得利的成立 第五节给付型不当得利 第六节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第七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八节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排除 第十二章 自然债务 第一节自然债务概述 第二节自然债务的类型 第三节自然债务的履行 第十三章 悬赏广告 第一节悬赏广告概述 第二节悬赏广告的效力 第三节优等悬赏广告 第十四章 法定补偿义务 第一节法定补偿义务概述 第二节受益人补偿义务概述 第三节法定补偿义务的确定 第十五章 获利返还之债 第一节获利返还之债概述 第二节获利返还之债属于独立的债的类型 第三节侵权获利返还与违约获利返还 第四节获利返还之债的效力 第三编 债的效力 第十六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债务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债的履行主体 第四节债的履行标的 第五节债务履行的时间和地点、方法、费用 第十七章 债务不履行及其责任 第一节债务不履行概述 第二节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承担 第四编 债的消灭 第十八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债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七节债的更新 主要参考书目 第三版后记


精彩样章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论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债法总则都是必要的”。从历史上看,罗马法学家依据对生活的观察,将债的发生原因提炼为契约、不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形成了物债二分体系。虽然封建法与教会法的渗入曾经一度动摇了二者的区分,但罗马法业已形成的债的概念仍然深刻影响了众多民法典的编纂。债法总则由潘德克顿学派所创造,最早由德国学者乔治·阿诺德·海泽(Georg Arnold Heise)在1807年出版的《基于潘德克顿学说的一般民法体系概要》(Grundri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Civilrechts zum Be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一书中系统提出,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受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的影响,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将债法单独成编,瑞士甚至规定了单独的《瑞士债法典》。迄今为止,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债法总则。 在物债二分的模式下,虽然各国民法典对于债法总则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但一般将普遍适用于各类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则抽象出来,通过债法总则的形式予以统一规定,称为“通则”或“总则”,并成为统率债法的一般规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针对是否应当设立独立的债法总则编,以及如何构建债法总则体系,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我国《民法典》最终并未采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而将合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则置于合同编“准合同”部分,这一体系独具特色。从形式上看,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设置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但仍然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债法总则是隐形的而非显明的。其规则主要集中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在合同编分则中亦有涉及。从这一意义上说,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债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虽然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但合同之债是债的典型形态,因而,《民法典》合同编在我国债法体系中起到了基础性、核心性的作用。 之所以需要构建债法总则体系,一方面,是为了对现行债法规则进行体系性整合。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之所以需要构建债法总则体系,首先是为了对现行债法规则进行体系性整合。虽然我国《民法典》着眼于各种债的关系的个性,而没 有规定统一的债法总则,但是通过债法总则体系的构建,可以进一步发现各种债特别是合同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共性。例如,连带之债的规则在合同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中表达不同,合同编规定为连带之债(《民法典》第518 、521条),侵权责任编规定为连带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11处规定了连带责任)。但两者的适用也具有很多的共同点,如债务的分担规则、抵销规则、追偿规则等。通过构建债法总则体系,可以将合同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各种债的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努力发现各类债之间的共性。并在其他规则没有相应规定的前提下,查漏补缺,发挥相关规则的准用功能,弥补规则适用的不足,不断填补法律漏洞。另一方面,旨在保障《民法典》的准确适用。毕竟因为《民法典》没有从形式上规定债法总则,适用实质债法总则,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找出合同编规定与其他债的规定的相互关联,确定其共性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形成实质债法总则。但由此带来的法律适用的难题在于,合同编的规则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如何准确适用这些规则,如何充分发挥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就需要对债法总则的规则进行提炼分析,这也有助于将合同编的规则准确适用于非合同之债,这既有利于统一法律规则,也便于法官找法用法,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构建债法总则体系,也是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民法体系坚持物债二分,债权是与物权相对应的概念,我们有了物权法原理,也就必然需要债法原理。债法总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能缺乏债法总则的内容。构建债法总则体系,也是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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