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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5.0
ISBN:9787519759476
版次:6
内容提要:
本书是梁慧星教授“别无分号”的代表性作品,其经典与品质无需多言,在法学师生中**具推荐度。
全书共十一章,包括导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客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日和期间、权利的行使以及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等内容,着眼中国民法,并适度介绍各国家和地区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反映民法学的新兴发展,并提出颇具建设性的理论观点。
第六版根据《民法典》进行了全面而必要的修订,在内容上与《民法典》的规定及立法思想保持一致,具有先进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全书要言不烦、深浅有度,以凝练的语言和精悍的篇幅,构建民法思维框架,厘清民法基本概念,将抽象的民法总论内容规范、精辟地阐述出来,体现了作者对民法学潜心研究到融会贯通的境界,为初学者进入博大精深的民法学之门提供了指引与路径。
作者简介:
梁慧星
1944年1月出生,四川眉山青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到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由助理研究员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年到1998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年到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1年到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曾任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如下: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 学民法》《民事解答录》《民法总则讲义》《合同通则讲义》《生活在民法中》;合著《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设)、“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00部)、“新时代法学学术文库”。
目录:
目 录
*一章 导 论
*一节 民法概述
*二节 民法的法源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第四节 民法的本位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第七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能力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
第六节 宣告死亡
第七节 住所
第八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 民事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节 法人概述
*二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第八节 法人的消灭
第九节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二节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第三节 物的分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 条件、期限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七章 代理
*一节 代理概述
*二节 代理关系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代理权
第六节 无权代理
第七节 表见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一节 时效概述
*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 期日、期间
*一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二节 期日、期间的计算
第十章 权利的行使
*一节 权利行使概述
*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禁止权利滥用
第四节 私力救济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一节 民法的效力
*二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四节 民法解释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 法律出版社旗舰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 阅读自由与正义的另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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