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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8.0
ISBN:9787519783686
版次:1
内容提要:
“区块链+司法”是互联网司法治理与国家区块链发展战略深度融合的新要求,其目标在于充分利用区块链信息基础设施迭代升级的契机,推动“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建设迈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国家治理”的视角下,我国的“区块链+司法”坚持以联盟链为主要技术类型,采用“协同式中心化”的结构,发挥多层级的司法职能,*将传统司法流程在区域链上进行升级改造与机制创新,实现互联网司法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目录:
目 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价值
三、研究内容
第一章 “区块链+司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区块链+司法”的基本内涵
一、作为“区块链+司法”雏形的“司法区块链”
二、“区块链+司法”的产生背景
(一)“区块链+”科学表述的确立
(二)区块链被纳入“新基建”的范围
(三)“区块链+司法”概念的提出
三、“区块链+司法”的内涵
(一)从“司法区块链”到“区块链+司法”的发展
(二)“区块链+司法”内涵层次
第二节 “区块链+司法”的形成规律
一、“区块链+司法”的形成是司法基础设施迭代的必然结果
(一)信息基础设施的迭代必然引发法律基础设施的变革
(二)“区块链+司法”的出现是因应司法基础设施变革的必然结果
二、“区块链+司法”的形成是智慧司法技术集成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区块链+司法”将助力“司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
(二)“区块链+司法”将推动司法人工智能服务的深化
(三)“区块链+司法”将与司法物联网实现优势互补和技术协同
第三节 “区块链+司法”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区块链+司法”展现出中国互联网司法的独特价值
(一)司法便民
(二)司法公信
(三)司法协同
二、“区块链+司法”推进信息化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
(一)“区块链+司法”推动法院信息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区块链+司法”为深化司法改革注入新动力
(三)“区块链+司法”推动信息化和司法改革的融合迈向新阶段
第二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区块链+司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国家治理视角下“区块链+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治理对于“区块链+司法”的系统规定性
二、“币链”分离原则
(一)采用“币链”分离原则克服比特币的无政府主义倾向
(二)采用区别监管的原则创造安全合法的应用环境
三、“公链分离”原则
(一)公有链的“反监管”性质成为区块链治理的内生性障碍
(二)易监管、效率高的联盟链是更适合于“区块链+司法”的技术类型
四、“安全与创新”原则
(一)安全与创新并重的监管方式
(二)安全与创新型的治理方式
五、“协同共治”原则
(一)对公有链“去中心化”的反思
(二)“协同共治”原则源自“区块链+司法”的建设实践
(三)“协同共治”是区块链技术的合理内核
第二节 “区块链+司法”的基本结构
一、科层型司法结构的痛点
(一)科层型司法的含义
(二)科层型司法的痛点
二、“区块链+司法”推动司法结构的创新
(一)“区块链+司法”将联盟链引入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二)联盟链推动司法体系的“液态扁平化”
三、“多中心化”的挑战与互联网法院的对策
(一)联盟链的特性与人民司法的性质之间的张力
(二)北*互联网法院搭建“天平链”的实践智慧
四、“协同式中心化”的司法结构
(一)“协同式中心化”司法结构的正当性
(二)“协同式中心化”司法结构的合理性
(三)“协同式中心化”司法结构的创新性
第三节 “区块链+司法”的基本职能
一、“区块链+司法”基本职能的研究背景
(一)基于传统司法职能理论的“去法院中心化”
(二)“去法院中心化”对发展中国家司法主权的潜在挑战
二、“区块链+司法”基本职能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化解”的基本职能
(二)“区块链+司法”基本职能的权威性与终极性
三、“区块链+司法”基本职能的体系
(一)“区块链+司法”基本职能的新层次
(二)“区块链+司法”基本职能的系统化
第三章 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电子数据存证的依法治理
第一节 区块链司法存证研究中的认识误区
一、对公有链法律属性的误判
(一)公有链应用的*法属性
(二)公有链技术的监管困境
(三)公有链合法性前提的缺失
二、对“去中心化”概念的误解
(一)将“去中心化”的专属性误解为共同性
(二)“去中心化”是公有链的特有属性
(三)名为“区块链”实为“公有链”的理论背离了我国的“联盟链”实践
三、对公有链原理的误用
(一)公有链原理一:区块链共识算法使证据材料具有“去信任”的信任
(二)公有链原理二:所有节点同步记账的方式将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
(三)公有链原理三:匿名机制给区块链证据材料带来认证的困难
第二节 “不合法”公有链证据技术的“合法化”争鸣
一、公有链证据规则中“技术自证”理论的兴起
(一)美国佛蒙特州支持“技术自证”的公有链证据规则
(二)倾向于技术性的欧、日区块链证据规则
二、我国区块链存证“技术自证”说的提出
(一)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二)公有链证据的“技术自证”原则及影响
(三)对公有链证据“技术自证”原则的反思
三、“不合法”公有链证据技术的“合法”化
(一)以证据规则体系化的方案回应“对区块链证据审查”的质疑
(二)证据规则体系化的方案与“技术自证”原则的背离
第三节 联盟链及其证据原理
一、何谓联盟链?
(一)联盟链、公有链、私有链的概念
(二)联盟链的基本原理
二、联盟链对于监管治理的价值
(一)运营成本降低
(二)防止单方造*、便于数据获取
(三)去中介环节
(四)容错能力提升
(五)监管范围扩大
三、联盟链证据原理的澄清
(一)联盟链存证平台*加密和时间戳的方式确保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
(二)区块链的“信任要素二分法”
第四节 回归我国联盟链的“区块链司法存证”理论
一、坚守合法性底线的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
(一)联盟链视角下“区块链本质”的重新解读
(二)基于联盟链的“区块链司法存证”
(三)基于联盟链的“区块链证据”
(四)联盟链视角下有关《互联网法院审案规定》第11条相关争鸣的厘清
(五)基于“信任要素二分法”对《在线诉讼规则》的解析
二、“区块链司法存证”理论基础的完善
(一)发端于当代技治主义的“技术自证”原则
(二)公有链证据的“技术自证”原则及其界限
(三)联盟链“技术自证”原则的发展趋势
三、区块链存证“技术自证”原则的创新应用
(一)基于区块链存证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致力于审判体系现代化的区块链电子卷宗系统
(三)构建新型契约履行形态的智能合约机制
(四)区块链、物联网系统应用的查封管理机制
第四章 “区块链+司法”模式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应用
第一节 “区块链+司法”模式在院长、庭长监督管理流程中的应用
一、研究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流程问题的背景
(一)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三个阶段
(二)司法责任制的充分放权给审判监督管理带来的挑战
二、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缺位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越位的现象仍未能杜绝
(三)院长、庭长监督管理程序的启动机制尚不健全
三、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运行问题的审视与反思
(一)内在原因:从行政规律到司法规律的转向
(二)外在矛盾:从“科层”制到“科层+扁平”制的转型
(三)矛盾焦点:“四类案件”识别与启动的困难
四、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四类案件”的识别与监管流程
(一)基于区块链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启动程序
(二)基于区块链的“四类案件”识别与标识流程
(三)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四类案件”监管程序
(四)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
第二节 “区块链+司法”模式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中的应用
一、研究廉政风险防控体系问题的背景
二、当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制度建设完备,但贯彻执行的效果不佳
(二)廉政风险点已建,但内部信息不对称
(三)信息化程度有限,风险防控仍依赖于“人防”
(四)廉政风险数据的质量难以保障
三、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一)全流程链上办案系统
(二)廉政风险防控的全程化、同步化、自动化
(三)基于廉政知识图谱技术的预警机制
(四)协作共治的分布式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第三节 “区块链+司法”模式与司法协同机制的结合
一、司法协同机制的研究背景
二、司法协同机制的原理及发展现状
(一)“司法协同”机制的基本原理
(二)区域性司法协同的发展现状
三、司法协同机制现阶段的主要问题
(一)区域发展不均衡与司法协同一体化之间的矛盾
(二)司法协同机制建设的痛点在于司法裁判难以统一
(三)司法协同机制缺少能够跨越行政辖区的协调组织和规范
四、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司法协同机制的完善
(一)解决增设“机构”难题的创新方案
(二)“区块链+司法”模式将实现跨域数据与知识的共享
(三)“区块链+司法”模式将推动区域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第五章 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源头治理
第一节 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模式的产生背景
一、构建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模式的规范依据
(一)范围:与“金融”并立的“互联网金融”
(二)内容: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分层解决机制
(三)技术:区块链与智能合约
(四)要求: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和提示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类型、特点及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的主要类型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
一、前区块链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二)域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二、区块链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一)区块链技术在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
(二)域外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成就
三、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源头治理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源头治理体系的完善需要释放商业机构的创造力
第三节 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模式
一、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模式的规范要求
(一)源头治理的对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
(二)源头治理的目标是降低“成诉率”
(三)源头治理的要求是“分层递进”
(四)源头治理的基础设施应包括区块链技术
(五)源头治理应有利于人民法院的主动参与
二、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模式的基本架构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源头治理的联盟链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的区块链纠纷解决机制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和自动提示机制
第六章 基于“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司法数据安全的综合治理
第一节 区块链时代两种新型的商业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致力于处理区块链纠纷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一)新型区块链纠纷的产生
(二)新型区块链纠纷要求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产生
(三)基于新技术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四)两种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技术优势
二、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类型
(一)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基础设施的模式——以麦太坊(Mattereum)为例
(二)利用民主投票来解决纠纷的模式——以克列罗斯为例
(三)借助专家裁决来解决纠纷的模式——以朱瑞斯(Juris)为例
(四)针对专项服务的模式——以“陪审团在线”和ECAF为例
三、基于智能合约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态
(一)信任证明协议的价值在于保证智能合约结算的有效性
(二)信任证明协议的优势在于防止“共谋”
(三)信任证明协议将解纷服务扩展至区块链上的各个领域
第二节 源自商业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超长臂管辖”
一、源自商业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商业化“长臂管辖”
(一)“纠纷解决服务”的市场化推动商业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二)商业化解纷机制构建特殊的“长臂管辖”
二、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数据安全”隐患
(一)源自纠纷解决市场化的商业化“长臂管辖”
(二)技术落后或将造成发展中国家“司法数据安全”的隐患
三、商业化“长臂管辖”的实质是一种“超长臂管辖”
(一)超长臂管辖的性质
(二)超长臂管辖的范围
(三)超长臂管辖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区块链+司法”与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数据安全”
一、商业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区块链+司法”的启示
(一)我国“区块链+司法”应用的主要特点
(二)我国“区块链+司法”建设存在的不足
二、“区块链+司法”对“司法数据安全”的捍卫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纠纷解决的层级体系
(二)“区块链+司法”在国际法治领域的担当
(三)“区块链+司法”应致力于维护后发国家的司法数据安全
结 论
参考文献
- 法律出版社旗舰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 阅读自由与正义的另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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