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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裁判规则实务精要:组织过程 潘申明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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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公司法裁判规则实务精要:组织过程  
定价:93.00  
ISBN:9787519778781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围绕公司组织过程这一主题,选取公司设立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8个案由,涵盖了公司从设立至终止的“一生”。上述纠纷的选择,是从公司组织的整体过程视角切入,再细化至各个阶段,对典型案例展开细致分析。同时,本书针对每个案由,首先,以综述性的导语介绍各案由纠纷的由来、特征、重点法律规范,以期读者在阅读案例前形成初步认识;其次,选取典型案例,展示案情、主要争点、裁判说理,力求原汁原味描述案件原貌;*后,*专业分析意见,由个案至类案,从原、被告各方的角度均提出意见与建议,提供相关指引,望能为读者在风险防控、诉讼之中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  

潘申明,1973年10月生,浙江省桐庐县人,先后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韩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受聘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顾问、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入选浙江省及宁波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第一批)。曾在检察系统工作21年,先后担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获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等;获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第二批全国检察理论人才,入选*高人民检察院西部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获浙江省政法系统十佳检察官、第二批浙江省检察机关十佳民行办案人、浙江省检察机关专家型公诉人才、第三届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宁波市首届中青年法学专家、宁波市十佳检察官、宁波市优秀公诉人、宁波市检察系统民行办案骨干等多项荣誉。在从事检察工作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带领所负责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集体三等功两次。

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民商事纠纷一体化解决。




目录:  

第一篇 公司设立纠纷

导 语

一、公司设立不能时,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所得收益应比照发起人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二、公司设立不能时,公司设立阶段一名发起人对外签订租赁和转租协议产生的差额收益应由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注意区分合作关系的合意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合意

四、公司设立合同的解除要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第二篇 发起人责任纠纷

导 语

一、发起人过错致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

二、公司发起人身份认定不能拘泥于三要件

三、向募集设立的公司出资的,无法认定为公司发起人

四、以借款形式提供设立费用者是否具备提起发起人责任纠纷主体资格

五、出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无法认定为发起人

第三篇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导 语

一、新股东支付价款受让股权后,即有权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二、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可以直接起诉变更登记

三、驳回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请求

四、除非章程明确排除股权继承,否则股权继承者有权请求公司作出变更登记

五、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公司怠于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具有诉权

六、家庭成员处理公司股权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七、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认定的效力

第四篇 公司合并纠纷

导 语

一、公司合并完成前,各方均不具备继续履行的主观意愿,公司治理结构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符合根本解除的条件

二、新公司承担被合并公司未披露的合并前债务的,可以要求被合并公司的原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三、除非特别约定,公司合并协议生效不以完成批准、登记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

第五篇 公司分立纠纷

导 语

一、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问题

二、能否以股东结构不同为由否认公司发生分立

三、公司分立如何判断

四、能否依据公司资产分割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立

第六篇 公司解散纠纷

导 语

一、何种条件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二、小股东如何应对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损害权益

三、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意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

四、股东以股东压制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裁判规则

第七篇 申请公司清算

导 语

一、少数股东能否以多数股东与公司清算事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为由,申请强制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处理

三、一人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不应受理

四、对因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审理认定

五、公司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再次申请对其强制清算

第八篇 清算责任纠纷

导 语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的责任承担

二、债权人不能直接诉请对清算不能担责人员清偿公司债务

三、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责任认定

四、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的清算责任

五、公司欺诈注销情形下,股东赔偿责任的认定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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