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店铺主页二维码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认证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微信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你可以使用微信联系我们,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73.50
运费: ¥ 0.00-20.00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图0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图1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图2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图3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图4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图5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缩略图0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缩略图1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缩略图2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缩略图3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缩略图4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商品缩略图5

商品详情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作者:[德]鲁道夫·冯·耶林

书号:349060

定价:¥98 元

字数:243 千字

印次:1-1

开本:异16

出版时间:2026-03-12

ISBN:978-7-300-34906-0

包装:精



内容提要:  
《罗马法精神》是一部融合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经典著作,全书共分四册,深入剖析了罗马法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精神内涵,为读者呈现了一幅罗马法发展的壮丽画卷,是一部融合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经典著作。  
第一册开篇即以震撼人心的名言,揭示了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的壮举,强调罗马通过普遍性思想超越民族性原理,在世界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本册内容主要包括导论部分以及阐述罗马法起点的三项原则。导论部分提出了全书的任务和研究方法。作为罗马法的起点,耶林认为主体意志原则、家庭原则以及宗教原则,是罗马法与罗马政治体制的最初源头。此外,本册还探讨了罗马精神的本质。  



作者简介:  
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德国民法学家,罗马法学家,法律史学家,法哲学家,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推动者,社会法学派和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先驱,利益法学派的精神导师。  
耶林是十九世纪欧洲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其作品已被译成英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日语、汉语等多国语言,其思想不仅对欧洲,而且对美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译者简介  

柯伟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罗马法与私法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罗马法和欧洲法律史。在《法学家》《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盖尤斯《法学阶梯》释义”,出版专著《债务不履行制度研究》,译著(含合译)《罗马私法中的过错要素》、《法学的概念天国》、《生活中的法学》、《古典罗马法》和《罗马法与欧洲》。  

目录:  
目录  



导论  



任务及其解决方法  



§1 罗马法对现代世界的意义。普遍性观念和民族性观念;罗马  

对于普遍性观念在世界史中获得实现的意义;普遍性观念  

在法律领域的正当性;各民族之间的互助;现代法律发展  

的特征;罗马法是现代世界的文化要素之一  



§2 解决我们的任务的需要;我们的当代法学及其学术  

装备  



法律史阐述方法  



第一章 法的本质中包含的要求  



§3 对法律有机体的解剖学观察;法律有机体的组成部分:  

法律条文、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法律的心理组织;  

客观法与主观认识之间的差异(法的隐藏组成部分);  

法学的任务  



§4 对法律有机体的生理学观察;法律有机体在生活中的功能;  

法律的形式可实现性;历史学家面对过去的法律时所承担  

的任务  



第二章 历史概念中包含的要求  



§5 对不重要事实的剔除;各项事实之间的内在关联与时间  

要素;内在编年学或者根据内在标准进行的绝对和相对  

时间确定  



§6 下文的论述计划;罗马法的三个体系  



第一卷 罗马法的起点  



§7 原初状态;罗马民族的记忆力;通过词源学和根据后来  

时期的法律进行的反推对流传下来的记载进行补充  



§8 罗马的法律宇宙起源观;其对罗马人思维方式的  

反映  



第一编 罗马法的起点或原始观念和原始要素  



§9 历史开端的最小萌芽  



第一章 作为罗马法源头的主体意志原则  



第一节 通过个人行动力进行的法律创制  



§10 具有行动力的主体意志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的表现  

(战利品权);罗马法律观对原始取得方式的偏好  



第二节 自助的体系  



§11 总体观察;法律从自助开始;为法律服务的暴力;  

区分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请求权的重要性;不法的各个  

类型尚未区分  



§11a 报复与私法惩罚的产生  



§11b 证明;证人对于自助成功的意义;关于证人的原初  

目的的假说(证人=援助者);会前遗嘱  



§11c 合法自助的形式与范围。自助的庄重形式:拘押和  

扣押;对其合法性的程序性否定(质疑与辩护程序);  

无形式要求的自助  



第三节 法律争议的和平解决  



§12 法律争议的协议裁决;宣誓与仲裁员;对判决的自愿  

服从(证讼)  



第二章 家庭与军事体制,国家秩序的起点  



§13 前注  



§14 家庭原则。氏族组织;氏族是放大的家庭,缩小的国家;  

它对法律整体的影响  



§15 从主体原则的视角来看国家;由个人组成的公法团体;  

刑罚权以复仇为基础,立法权与法律保护以契约为基础;  

法律(lex)与法(jus);国家认可的权利与国家不认可  

的权利之二元论  



§16 共同体之外的人的地位;权利的全然否定,战争状态;  

该视角的相对合理性;缓和措施;贸易的影响;宾客  

优惠;由契约发展出国际法;门客关系、容假占有和  

特有产  





§17 军事体制对国家与法律的影响。  

战争对政制的有利影响;  

国家政制就是一种军事体制;对民众进行军事划分;从  

属性原则;治权;王权的军事特征;惩罚权;军事体制  

对民众教化的影响;外在秩序感与守法意识  



第三章 宗教原则及其对国家与法律的影响  



§18 宗教法与世俗法的对立;宗教因素在法律各个领域的  

体现,尤其在刑法领域;作为宗教赎罪手段的刑罚;  

受诅咒之人(homo sacer);私法  



§18a祭司团;其对神法问题的管辖权;其职务范围的扩张;  

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审判权;国家审判权;誓金法律诉  

讼=宗教法庭的诉讼形式  



§19 前述全部起点的共同性  



第二编 罗马精神对前述起点的态度  



§20 罗马精神的本质及其发展法律文化的宿命  



§21 罗马精神对前述起点的态度,尤其是宗教  







在线试读:  
Ⅰ.罗马曾三次为世界颁布法律,三次将各民族统一为一个整体:第一次是在罗马民族国力鼎盛之时,达到成了国家统一;第二次是在国家统一消失之后,达成了宗教统一;第三次是在中世纪,通过罗马法的继受达成了法律统一。第一次是借助武力的外部强制达成的,另外两次则是通过精神的力量达成的。罗马在世界史中的意义和使命,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通过普世性观念克服民族性原则。各民族曾在罗马人强加的身心桎梏中痛苦呻吟。它们经过艰苦的斗争才得以摆脱枷锁。然而,历史和它们从中获得的收益补偿了它们必须忍受的苦难。[S2]罗马获胜的第一次斗争的成果是古代世界的统一。古代文化的脉络必须汇聚于罗马,历史才能把新的基督教文化连接到这个汇聚点上。罗马的世界统治权在基督教中找到了正当性,而正是罗马的世界统治权为基督教铺平了道路,没有这个中心化的异教罗马就不会有基督教的罗马产生。罗马第二次统治世界的成果是让新兴民族受到了宗教和道德的教化。这一次,罗马民族早已消亡,世界仅仅是第二次从同一个地点接受法律。这次的法律本身与古罗马毫无关联。然而,到了第三次,当新兴民族自己向罗马寻求法律之时,为他们提供法律的正是古罗马。那是真正的罗马生活和本质的一个部分,它重新获得了生命;它比罗马民族在艺术和科学方面留给后世的所有其他遗产都更宝贵、更具原创性,是罗马精神最绚烂的花朵、最丰盛的果实。这真是一个奇特的现象!这些已经死去的法律获得了新生。这些用陌生语言书写、只有博学之士才能理解的法律,尽管在生活中处处遭遇抵制,仍然坚持渗入并获得胜利。它在它活着的时候,在它的全盛时期没能做到的事情——重塑异邦民族的法律——,在五百年后做到了;它必须先死去,才能发挥其全部力量。而它完成这件事情的程度又是何等令人惊叹!起初,它仅仅是好学者手中的法律文法书,随后一跃而起,进入了法典的行列,最后,在其外在权威遭到质疑并绝大部分被剥夺之后,成了我们法律思维无以伦比的最高准则。罗马法对现代世界的意义不在于它曾经短暂地具有法源的效力——这个意义只是曾经短暂地存在过——,而是在于它引起了一种彻底的内在转换,[S3]完全重塑了我们的法律思维。罗马法,像基督教一样,已经成为现代世界的文化要素之一。  
因此,罗马统治世界的第三个阶段,毫不逊色于前两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向我们展现的景象,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更具戏剧性和吸引力。然而,对于喜欢思考的人而言,罗马法演绎的这段在某种意义上近乎神话般的历史,同样会让他们着迷。他们始终将其视为最神奇的历史现象,视为纯粹自立的精神力量所取得的最罕见的成就。  
谁不认为,我们法学家为了完全理解这一事实,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做了所有该做的事情呢?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这一事实本身所具有的奇特性,也表现在它的学术命运上。我在这里所指的,不是对其外在历史方面的忽视——对其外在历史方面的研究直到我们这个世纪才开始活跃,这与几个世纪以来投入罗马法研究的活力与才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尽管自萨维尼以来,关于中世纪罗马法史的研究已有诸多成果,但罗马法的继受史仍有待书写。我真正所指的是,对这一事实的意义的学术判断。连外行听了可能都会觉得很荒谬:一种关于实证法本质的理论直到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理论会使我们根本不可能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正确理解上述事实。我指的正是,由萨维尼提出并传播的关于法律的民族性的理论,他把这个理论作为他所创立的历史学派的基石。萨维尼为该学派撰写纲领时是这么表述的[ 参见《历史法学杂志》(Zeitschr. f. gesch. Rechtswiss. I. S. 6.)。更详细的内容参见其著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Vom Beruf unserer Zeit 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 3. Aufl. S. 8 fl.)。],“历史学派,[S4]认为法律的素材是由该民族的全部过往提供的,不是由恣意提供的(以致于它是偶然的,可能是这样也可能是那样),而是源自该民族最内在的本质及其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完全否定了上述事实。罗马法与“现代民族的全部过往,其最内在的本质及其历史”有什么关系呢?它(罗马法)就是一个入侵者,毫无合法性可言。在逻辑上,本应无人比萨维尼和历史学派更强烈要求它离开。然而,当人们从民族性的立场出发,要彻底清除罗马法时,正是他们(萨维尼和历史学派)保护了它(罗马法)。真是学术命运的奇特讽刺!一种本应置罗马法于死地的观念,为了挽救罗马法的生命,高举法律的民族性之旗帜,用以对抗那些想要实现这一观念的人!“罗马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了我们的法律”——有人认为通过这种说法就可以为罗马法戴上民族性原则的保护罩。或许如此吧——然而,对于它变成了我们的法律这一情况,那个理论又能做出何种合理解释呢?当罗马法开始敲我们的门的时候,它仍然不是我们的法律,“我们民族的全部过往,其最内在的本质及其全部历史”和它是相悖的。我们以什么理由同意这个外来者进入呢?对于这个问题,上述理论未能给我们提供答案,从其立场出发,对于罗马法的继受只能得出这样的判断:它是[S5]历史的一次无法解释的迷途,是对“历史原则”的背弃,也是对历史自身的背弃——一个学术上无法解答的谜题。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店铺主页二维码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

罗马法精神·第一册(第五版)

手机启动微信
扫一扫购买

收藏到微信 or 发给朋友

1.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侧二维码

2. 点击右上角图标

点击右上角分享图标

3.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微信支付

支付宝

扫一扫购买

打开微信,扫一扫

或搜索微信号:crup-teacher
人大社教师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

收藏到微信 or 发给朋友

1.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侧二维码

2. 点击右上角图标

点击右上角分享图标

3.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