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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写作于全球气温不断上升、不平等持续扩大以及市场不稳定性加剧的时期。这些现象反映出一系列相互交织的环境、社会与经济危机,而这些危机在全球性疫情暴发后进一步加剧。公司形态和公司法对这些危机的形成负有部分责任,当下的迫切需求促使本书提出了强烈的改革呼吁。
与此同时,在面对如此艰难局势之时,我们仍应心怀感恩。基于这样的心情,我谨向所有以各种方式支持本书完成的人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对于在本书不同阶段就其各方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与我进行深入交流的学者和同仁,我深表感谢,他们包括阿莱西奥巴托拉切利(Alessio Bartolacelli)、斯蒂芬博托姆利(Stephen Bottomley)、文森特布科拉(Vincent Buccola)、约翰伯克(John Burke)、埃里克查菲(Eric Chaffee)、阿尔温福歇(Alwyn Fouchee)、马丁格尔特(Martin Gelter)、安德鲁约翰斯顿(Andrew Johnston)、默文金(Mervyn King)、乔纳森克拉伦(Jonathan Klaaren)、茨赫波蒙加洛(Tshepo Mongalo)、弗洛里安莫斯莱因(Florian Mslein)、马克摩尔(Marc Moore)、斯蒂芬金朴(Stephen Kim Park)、马丁佩特林(Martin Petrin)、马迪梅贾帕肯(Madimetja Phakeng)、乌莎罗德里格斯(Usha Rodrigues)、艾米丽谢尔温(Emily Sherwin)、比娅特肖菲尔(Beate Sjfjell)、D. 丹尼尔索科尔(D. Daniel Sokol)、安德鲁弗斯坦(Andrew Verstein)、爱德华韦伯斯特(Edward Webster)以及哈维尔韦尔斯(Harwell Wells)。同时,也要感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马切拉塔大学(University of Macerata)、奥斯陆大学(University of Oslo)和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University of the Witwatersrand)研讨会的参与者。我还要感谢匿名评审人提供的建设性反馈,以及牛津大学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的杰米贝雷津(Jamie Berezin)和大卫利普(David Lipp)在出版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鼓励。
对于来自佐治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Georgia School of Law)的专业与经费支持,我同样深表感谢,特别是博拉特利奇(Bo Rutledge)。同时,感谢塞缪尔贝克(Samuel Baker)、维多利亚卡巴洛(Victoria Carballo)、西德尼哈默(Sydney Hamer)、肖恩奥多诺万(Sean ODonovan)、雅各布韦伯(Jacob Weber)、维多利亚威廉姆斯(Victoria Williams)和拉扬亚辛(Rayan Yassin)提供的出色研究协助。对于佐治亚大学法学院亚历山大坎贝尔金法学图书馆(Alexander Campbell King)工作人员的专业支持,我亦深表感谢,特别是安妮伯内特(Anne Burnett)、T.J. 斯特里普(T.J. Striepe)和斯蒂芬沃尔夫森(Stephen Wolfson)。感谢肖恩兰菲尔(Shawn Lanphere)在整个过程中提供的卓越行政协助。在开展本书研究的过程中,我还得益于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奥利弗施赖纳法学院(Oliver Schreiner School of Law)开展比较研究的机会。谨向韦萨尔多明戈(Wesahl Domingo)、乔纳森克拉伦(Jonathan Klaaren)、茨赫波蒙加洛(Tshepo Mongalo)和阿丹玛伊萨(Adanma Yisa),以及南非金山大学(Wits)法学图书馆的马什迪拉拉马阿莱(Mashidila Ramaala)表示衷心感谢。
我最感激的是我的家人利亚皮尔逊布鲁纳(Lia Pierson Bruner)以及我们的孩子卡伦(Cullen)和克莱尔(Claire)。谨将本书献给我的学生们,他们的智慧与参与始终是我获得灵感与保持乐观的源泉。
为方便读者参考,我在此说明以下几项编辑体例。首先,除非另有说明,本书中所涉及的金额均以美元计价。其次,书中引用的网站信息在写作时被认为是当下最新的,但未来可能发生变化。再次,各章脚注都是独立且连续编号的。因此,同一章内的交叉引用通常指向相关脚注,而跨章节的引用则通常指向相关章、部或节。最后,尽管我对上述诸位人士心怀感激,但他们并不必然认同本书中的所有观点,本书若有任何错误或疏漏,均由本人负责。
佐治亚州雅典市
2021年7月
公司形式通常被描述为拥有强烈的优先考虑股东利益的一系列固定特征。本书颠覆了这一广为流传的信念,认为这种刻板的描述强化了有害的企业病态,包括过度冒险以及对环境和社会影响关注的缺失。相反,如果公司被视为一种动态的法律技术,政策制定者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重新校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形势。本书探讨了这一替代愿景的理论和实践影响,重点关注了公司形式如何帮助确保环境、社会和经济等领域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迄今为止,公司治理理论被默认为;刚性的二进制文件,学界的论争通常局限在股东利益最大化抑或是需要兼顾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则往往作为改革公司治理的主要路径而被提倡。但是,如果未能寻得解决风险承担和成本外部化的基本驱动因素,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终将束手无策。需要立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重新考察阻碍前行的公司固有特征及其决策的激励机制。 本书研究了促发有害的过度行为的公司形式和公司法动态,并提出使公司活动更具可持续性的替代性设想;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将公司作为一种动态的法律技术,政策制定者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对其重新进行调整。
克里斯托弗M. 布鲁纳(Christopher M. Bruner),美国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学者,现任佐治亚大学法学院 Stembler Family 商法杰出教授、迪安腊斯克国际法中心联合主任。研究领域涵盖公司法、公司治理、比较法、证券与金融法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著有《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股东权力的政治基础》和《重新想象离岸金融:全球化金融世界中的市场主导型小法域》等著作,主编《公司法、公司治理与可持续发展剑桥手册》等文集。研究成果曾发表于《耶鲁法律杂志》《剑桥法律杂志》等期刊,并曾在多所国际知名高校访问、讲学,就公司法改革向多国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前言 / 1
第一部分公司的动态性
第一章导论 / 3
第二章公司与公司法的界定 / 26
一、 分类学难题 / 27
二、 主流参照框架 / 33
第三章差异化的情境驱动因素 / 55
一、 法律 / 56
二、 文化 / 61
三、 市场 / 64
四、 历史 / 67
五、 公司与公司法的动态性 / 70
第二部分重新概念化公司
第四章公司法中的持久争议 / 73
一、 现代公众公司的兴起 / 74
二、 持久性争议:权力、目的与风险 / 86
第五章公司即技术 / 102
一、 治理杠杆 / 104
二、 治理杠杆的校准 / 122
第三部分驾驭公司
第六章公司病理与公司可持续性 / 133
一、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什么? / 134
二、 持久的病理:金融化、过度风险和成本外部化 / 138
三、 信息披露、影响力加权会计和可持续性 / 148
第七章重新校准公司治理:各行业的方法 / 166
一、 金融类公司 / 167
二、 重要的非金融公司 / 181
三、 重危险行业 / 186
第八章重新构想公司问责制 / 194
一、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和董事会结构 / 195
二、 在全球价值链中巩固公司问责制 / 210
三、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南非的公司法与公司治理 / 223
第九章结论 / 246
翻译分工 / 250
索引 / 251
译后记 /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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