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