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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环境保护税法一本通(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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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今年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案例要旨或案情摘要等。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本书根据2025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汇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为主干,以法释法,逐条关联环境保护税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典型案例等;目录星标重点法条。

本书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方面的法规工具书,根据2025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汇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为主干,逐条穿插与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等,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附有典型案例,对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

中国法治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应税污染物】★

第四条【不缴纳的情形】

第五条【纳税标准】

第六条【税目、税额】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计税依据】★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暂予免征的情形】

第十三条【减征的情形】★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挥发性有机物】★

附录一

第十五条【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法律

1.《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

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行政法规及文件

2.《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12月25日)

第14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第15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25日)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问题

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4.《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17年12月27日)

第9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验结果、处理处罚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申报情况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挥发性有机物】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行政法规及文件

1.《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3年11月30日)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2021年8月4日)

一、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

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19年6月26日)

一、形势与问题

(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案例指引

协同控制深入推进VOCs治理北京市印发实施VOCs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典型做法:一是协同治理一批。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移动源VOCs减排力度坚持结构减排,推动国三排放标准汽油车淘汰更新;推进车辆电动化二是源头替代一批。按照国家新胶粘剂、清洗剂、工业防护涂料、车辆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相关生产企业有序完成产品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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