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68.0
ISBN:9787519774400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从宪法学视角,以权力配置为主要观察面,对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运行和评估进行研究,*终提出法治化的路径,为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多元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
王秀才
1988年生,山东罗庄人,山东政法学院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基础理论、区域法治、地方立法。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论文7篇;出版著作1部;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厅局级项目1项、校级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课题3项。
胡弘弘
1970年生,湖北大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1年、2005年分别在德国萨尔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研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致力于宪法学及宪法相关法的教学与研究。在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多篇获《新华文摘》、《高校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等转载或转摘。独立主持国家社科、省部级及其他课题10余项。
目录:
目 录
导 论
第一章 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
一、缘起:经济特区城市
(一)建立经济特区的时代背景
(二)经济特区建立的效果
(三)经济特区的设立和运行情况
二、新的尝试:传统区划内设立开发区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背景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效果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逐渐向行政区转型
三、成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发展基础
(二)被确定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展分析
四、拓展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雄安新区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背景
(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涵与法律特点
(三)国家*新区——雄安新区的设立与发展
五、新型区域的特点比较以及演变规律
(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与经济特区的区别和联系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经济特区的区别和联系
(三)新型区域的发展特点
第二章 中央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宪法学分析
一、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现状
(一)批设的主体和规范依据
(二)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依据文本考察——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例
(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类型分析
(四)改革试验区的设立阶段:从大胆创新到谨慎慢行
二、国家新型区域批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批设的主体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批设法律依据位阶不高
(三)批设程序的公众参与有待加强
(四)国家新型区域批设风险
三、国家新型区域批设过程的进一步规范
(一)凝聚改革共识,加强顶层设计
(二)规范授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三)基层民主范式:新型村级治理机制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五)注重国家预防义务
第三章 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视角:国家新型区域运行的宪法学分析
一、国家新型区域运行内容样本
(一)开发区的人大机构建设
(二)天津滨海新区土地流转先行先试改革
二、国家新型区域运行的特点考察
(一)地方治理创新的空间特征:“碎片化”到“整体性”
(二)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纵向权力配置到横向放权
(三)治理结构法治化的新需求
三、国家新型区域规范运行的困惑
(一)行政区划对市场统一存在一定束缚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法律难题——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
(三)国家新型区域间合作与竞争关系多变
四、国家新型区域运行的进一步规范
(一)中央更大程度地赋权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统一立法与合作执法
(三)深化国家新型区域运行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加强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
(五)拓展国家新型区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路径
第四章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视角:国家新型区域建设的法治评估
一、国家新型区域评估的必要性与难度
(一)责任追究方式传统
(二)试验区总体方案与专门规定的适用存在重叠
(三)改革创新呈现分散化
二、国家新型区域的评估制度框架
(一)评估基础:区域治理体系的建构
(二)评估根本:政府功能重塑与财政治理模式
(三)容错性民主理论与国家新型区域效能评估制度
三、国家新型区域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和主要评估内容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
(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区域法治化水平综合评估
第五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的未来发展
一、国家新型区域试验推广的顶层设计
(一)国家新型试验区域建设需要顶层设计的必要性
(二)“五位一体”的基本要求
(三)确立国家新型试验区域建设顶层设计的具体构想
二、国家新型区域发展的基本理论
(一)“两个积极性”理论
(二)制度变迁理论
三、国家新型区域发展的法治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
(三)公共性原则
(四)风险评估原则
四、国家新型区域发展的立法保障
(一)立法主体的问题
(二)先行先试权的问题
五、国家新型区域的立法解释空间
(一)《立法法》第13条的性质透析
(二)《立法法》第13条运行的难题梳理
(三)《立法法》第13条运行的规范建构
结语 中央领导下的地方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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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自由与正义的另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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