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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作者:魏东
书号:329888
定价:¥48 元
字数:341 千字
印次:1-1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5-01-01
ISBN:978-7-300-32988-8
包装:平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上编“导论”和下编“本体论与方法论”,共计9章。上编“导论”包括2章,依次阐述刑法解释学的研究对象与范畴体系、刑法解释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与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以及中西方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下编“本体论与方法论”分为7章,依次论述刑法解释的概念与特点、刑法解释的类型与功能、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刑法解释方法、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刑法解释过程与结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本书的特色在于:(1)适当兼顾刑法解释学理论知识的周全性、深刻性和逻辑体系性,在学术观点上尽量采用通识的、前沿的和先进的刑法解释学理论,在论述方式上尽量做到理论抽象和实证分析相结合,以使读者能够通过阅读获得较为系统的刑法解释学理论知识,掌握较为全面的刑法解释技艺,有效提升刑法解释能力。(2)重点针对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系列命题进行学术批判、法理检讨和实证分析研究,力图在批判早期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发展理论,证立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有效性”。(3)突出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在借鉴吸纳中国刑法解释学传统文化和中西方刑法解释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阐释中国语境下的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整体有效性原则、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判例释法指引功能、刑法解释有限功能等核心命题组成的理论系统,重构并系统阐释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基础理论。前言
刑法解释学既是解释学(诠释学)、法律解释学的一个分支,也是刑法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刑法解释活动的规律与方法的一门学科,是在刑法原理、刑事政策原理、法秩序统一原理以及法律解释学原理的指导下,对刑法立法规定进行解释适用的理论知识体系。作为理论知识,刑法解释学博大精深,各种理论学说纷呈,既充满哲学思辨,又富有实践理性,徜徉其间可以博古通今,可谓引人入胜。作为方法论和技艺知识,刑法解释学好似身怀绝技的魔术师,习得者不但可以获得魔法、“活的法”,还可以登高望远,遍览世间疑难奇案,遍数人间司法冷暖,能够在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作为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教材,本书在编写风格上尽量照顾刑法解释学理论知识的周全性、深刻性和逻辑体系性,在学术观点上尽量采用通识的、前沿的和先进的刑法解释学理论,在论述方式上尽量做到理论抽象和实证分析相结合,以使读者能够通过阅读获得较为系统的刑法解释学理论知识,掌握较为全面的刑法解释技艺,有效提升刑法解释能力。
作者介绍
魏东,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法律解释学、刑事政策学。出版《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刑法教义学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刑法基础论与犯罪论》《刑事政策原理》《刑法理性与解释论》《教唆犯研究》《刑法分则解释论要》《案例刑法学》等专著和教材15部,主编《刑法解释》(第1~9卷)、“经济犯罪认定与侦查丛书”(8卷本)等著作50余部,在CSSCI期刊等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由《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刑事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权威刊物转载论文20余篇,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余次。
目 录
上编导论
第一章刑法解释学概述
第一节刑法解释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一、刑法解释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解释学的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第二节刑法解释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
二、刑法解释学与刑事政策学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社科法学
四、刑法解释学与解释学
五、刑法解释学与法理学
第三节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一、诠释学方法
二、逻辑学方法
三、系统思维方法
四、比较法学方法
五、历史学方法
六、实证分析方法
第四节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
一、有效化解刑法司法适用中的解释性疑难
二、妥当协调刑法规范文本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三、深刻回应刑法学“方法意识的觉醒”
第二章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西方国家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刑法解释的实践历史
二、西方国家刑法解释学的理论沿革
第二节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刑法解释的实践历史
二、中国刑法解释学的理论沿革
下编本体论与方法论
第三章刑法解释的概念与特点
第一节刑法解释的概念
一、关于刑法解释的概念逻辑
二、关于刑法解释的概念争议与回应
第二节刑法解释的特点
一、刑法解释的特点归纳
二、司法适用性与立法漏洞甄别性
三、主客体性与主体间性
四、主客观性与互动循环性
五、结论性与方法性
第四章刑法解释的类型与功能
第一节刑法解释的类型
一、刑法解释的方法论类型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论类型
三、刑法解释的正义论类型
四、刑法解释的效力论类型
第二节刑法解释的功能
一、确证功能:确证法律解释结论有效性的功能
二、推动功能:推动法律立法完善的功能
三、促进功能:促进法律理论知识创新的功能
第五章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二、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展开
第二节合理性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的概念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展开
第三节合目的性原则
一、合目的性原则的概念
二、合目的性原则的具体展开
第四节整体有效性原则
一、整体有效性原则的概念
二、整体有效性原则的具体展开
第六章刑法解释方法
第一节刑法解释方法概述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概念与分类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价值
第二节文义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的概念
二、文义解释的特点
第三节论理解释方法
一、体系解释
二、历史解释
三、目的解释
四、当然解释
五、反对解释
六、补正解释
七、比较解释
八、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九、合宪性解释
第四节法社会学解释方法
一、法社会学解释(刑事政策解释)的概念
二、法社会学解释(刑事政策解释)的特点
第七章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
第一节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命题检讨与证立
一、刑法解释方法“逻辑顺序论”“层级论”命题检讨
二、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命题证立
第二节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的实质内涵
一、功能性共生融合关系
二、可回溯的功能性循环关系
三、功能性相对填补关系
四、功能性融贯关系
第八章刑法解释过程与结论
第一节刑法解释过程
一、刑法解释过程的认知哲学
二、刑法解释过程的司法逻辑
第二节刑法解释限度
一、刑法解释限度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二、刑法解释限度的限定功能
第三节刑法解释的融贯性
一、刑法解释融贯性的概念
二、刑法解释融贯性的判例实证
第四节刑法解释的司法公正性
一、禁止司法上犯罪化
二、反对法官以立法者自居
三、反对以教条主义损害司法公正
四、尽量兼顾程序公正
第五节刑法解释的法律论证性
一、法律论证的特殊针对性
二、法律论证的说理论证性
三、法律论证的规范证立性
第六节刑法解释结论
一、刑法解释结论的多样性
二、刑法解释结论的有效性
三、刑法解释结论的相对性
四、刑法解释结论的可证成性
第九章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第一节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源起与学术批评
一、日本学术批评的三维抽象: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
二、中国过去的学术批评偏执一端:就结果论结果的刑事政策论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方向性判断
第二节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当代发展
一、功能目标限定立场: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
二、方法论体系化立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
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立场:法官决策有效性
精彩样章
1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释明和具体适用。
刑法解释概念中的“解释”,包括“解”“释”“具体适用”三个关键词。一是“解”,即理解。理解以前理解(前见)为基础,前理解对理解具有基础价值和重大影响,因此,理解是解释者在前理解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二是“释”,即释明、阐明、说明、诠释、阐释。这表明,解释需要在理解文本的基础上对文本的具体含义进行释明。三是“具体适用”,即具体适用于个案的过程以及得出的解释结论。例如,法官对个案的审判(审理及其判决结果),就是法官对刑法规定和个案事实的刑法解释,或者说是法官将刑法规定具体适用于个案的刑法解释(活动)。
在有的论著中,刑法解释概念中的“刑法规定”被表述为,“刑法规范”“刑法条文”“刑法文本”“刑法立法文本”“刑法立法规范文本”等,它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只是表述的角度有所不同。
刑法解释是刑法解释学的基本范畴中具有奠基意义的范畴,可谓基石范畴。刑法解释(范畴)的基本含义表明:刑法解释既包括解释过程,也包括解释结论,是解释过程与解释结论的有机统一体。关于刑法解释(范畴)的概念、特点、类型、功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本书后面将进行专门论述,这里仅对刑法解释(范畴)的基本含义作简要介绍。
2刑法解释原则
刑法解释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解释活动过程始终,指导和制约刑法解释活动全过程的基本准则。刑法解释原则有以下四项(刑法解释的四项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整体有效性原则。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与基本精神,不能违宪和违反法律。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质法理、刑法教义学原理和常识情理。刑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是指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目的之价值目标,具体包括防控犯罪价值意义上的“秩序”目的性、保障人权价值意义上的“自由”目的性、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效率”目的性与“公正”目的性四项价值目的性及其权衡整合。刑法解释的整体有效性原则,是指刑法解释必须同时符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底线基础价值范围内以“可包容的优化价值”规则整合的“三性统一体”。
3刑法解释的功能
刑法解释的功能,是指刑法解释在刑事法治实践中所具有的价值与功用。刑法解释的功能主要有确证功能、推动功能、促进功能等三项功能。刑法解释的确证功能,是指刑法解释具有确证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的功能。刑法解释的推动功能,是指刑法解释具有推动刑法规范文本成长的功能,其具体内容是通过甄别发现真正的刑法立法漏洞以推动刑法立法的修订和完善。刑法解释的促进功能,是指刑法解释具有促进刑法学理论知识创新的功能,有利于繁荣整体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刑法解释的主要功能是确证功能。
刑法解释的任务,是一个同刑法解释的功能紧密相关的问题。刑法学界仅有少数学者提及刑法解释的任务,例如,有学者指出,“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探求与把握法律意旨,并帮助它的实现,即在正义及其衍生价值的指引下,以衡平的、可以被理解的方式去满足人类共同生活所发生的法律上的需要”劳东燕.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 政法论坛,2018,36(2):13.;还有学者指出,“法律解释的任务是创造(而非发现)法律的意义”,而“刑法意义具有无限性”聂立泽,庄劲. 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 法学,2011(9):71.,但是其语焉不详,深意难察,从而使得“刑法解释的任务”成为刑法解释学上的谜团。刑法解释的功能是一个在学术界获得了较多理论共识的概念,但是刑法解释的任务与刑法解释的功能之间的关系为何,以及是否需要提出“刑法解释的任务”这一概念,这些问题仍存在争议。通过初步的理论观察可以发现,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有赖于刑法立法的任务与刑法解释的任务来诠释。如果说针对刑法立法文本进行刑法解释,通过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确证功能获得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有利于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以及刑法的任务);那么,针对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进行刑法解释,刑法解释结论的多样性存在本身却在相当意义上表明其并没有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只有通过刑法解释的确证功能体系化地对刑法解释结论多样性进行甄别遴选和合理整合,并且体系化地确证具体个案“唯一正确的”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才能对具体个案作出正确裁判——要么无罪,要么有罪(并且确定具体的定罪量刑等处理结果),这时才能说完成了刑法解释的任务。由此可见,刑法解释的功能和结论本身并不能代替刑法解释的任务。通过初步的理论观察还可以发现,法理学上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解释的任务”这一概念。卡尔·拉伦茨在讨论法律解释时首要论及的问题恰恰是“解释的任务”,他指出:“司法裁判及法学以如下的方式来分配各自的解释任务:后者指出解释上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借此为司法裁判做好准备;前者则将法学上的结论拿来面对个别案件的问题,借此来检验这些结论,并促使法学对之重新审查。”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 陈爱娥,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95.拉伦茨从区分司法裁判者与法学家的立场来观察“解释的任务”,并提出了解释的任务与解释的结论之间的关联关系问题。法理学者魏治勋指出:“法律解释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对作为法律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意义的阐发为司法判决提供规范前提。”魏治勋. 法律解释:在对象与目标的张力中探寻规范含义.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3(1):41.同时,民法解释论、诉讼法解释论等部门法解释论均提出并研究了“解释的任务”这一概念。民法学者黄茂荣指出:“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探求法律意旨,而这个意旨即追求正义在人类共同生活上的体现。即在正义及其衍生价值的指引下,以衡平的、可以被理解的方式去满足由人类共同生活所发生的法律上需要。”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5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1.诉讼法学者宋小海指出:法律解释的任务,是基于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重述”法律文本的公开性内容。宋小海. 程序自然法视域中法律解释的任务. 浙江社会科学,2011(6):69.这些关于“解释的任务”的学术研究表明:“刑法解释的任务”应当成为刑法解释学必须反思和讨论的学术“任务”(学术使命),而深化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及其确证功能命题的理论研究无疑将有助于完成这一学术“任务”。
4刑法解释类型
刑法解释类型,是指刑法解释的分类,即根据不同标准对刑法解释进行类型的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刑法解释的方法论类型,二是刑法解释的目标论类型,三是刑法解释的正义论类型,四是刑法解释的效力论类型。
刑法解释的方法论类型,是指以刑法解释方法为标准对刑法解释进行类型的划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解释学的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法解释的方法进行分类,刑法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语义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四种。中国刑法学者历来推崇刑法解释方法的二分法和三分法,即将刑法解释方法划分为刑法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与论理解释方法(二分法),或者将刑法解释方法划分为刑法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方法、法社会学解释方法(三分法)。刑法的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言学知识阐释刑法文本规定的具体含义的解释方法。(狭义的)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贾宇. 刑法学:上册:总论.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53.。(广义的)论理解释,是指运用法规范内和法规范外的理论知识来解释刑法的方法,具体包括法规范内的论理解释(狭义的论理解释)和法规范外的论理解释,法规范外的论理解释(法社会学解释、刑事政策解释)是指运用社会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经济学方法、伦理学方法等非法学方法来解释法律。
根据刑法解释的解释目标(立场),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二分法),此外还有刑法的折中解释(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折中论)。王政勋. 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60210;徐岱. 刑法解释学基础理论建构.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8140;赵运锋. 刑法解释论.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17131.刑法的主观解释,又称为意志论、主观论、主观说、立法者意思说,主张在解释立场上坚持以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思、立法原意与立法本义为解释目标,并将此解释目标作为判断解释结论的正当性的标准。刑法的客观解释,又称为客观论、客观说、法律客观意思说,主张在解释立场上坚持以探求法律规定在解释适用时的客观意思和规范意义为解释目标。刑法的折中解释,又称为折中说、折中论与综合解释论,是一种试图将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进行折中调和的解释立场。
根据刑法解释的正义标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刑法的形式解释,是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主张对法条进行解释时,先进行形式解释,即先对刑法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进行解释;然后再进行实质解释,即对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实质解释。刑法的实质解释,是指刑法解释应以处罚的必要性为出发点,主张对法条进行解释时,首先应直接将不具有实质的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法条范围之外,即先实质地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具有处罚必要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然后再进行形式解释并审查刑法条文的可能含义是否涵盖了该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解释的主体及其效力,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刑法的有权解释与刑法的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刑法的有权解释,又称为有法律效力的刑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刑法解释,包括刑法的立法解释(文本)、刑法的司法解释(文本)、法官的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刑法的无权解释,又称为无法律效力的刑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是指由无法定解释权的主体作出的、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刑法解释(行动和结论)。
5刑法解释目标(立场)
刑法解释目标,又称为刑法解释立场,是指解释者通过解释活动所力图达到的结果陈金钊,焦宝乾,桑本谦,等. 法律解释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目标魏治勋. 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47.,所欲探求的法律意旨、规范意思,所欲回答的“为什么解释”张志铭. 法律解释原理: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5061;魏治勋. 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47.的问题。如前所述,刑法解释目标在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不同主张,主观说主张以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思、立法原意与立法本义为解释目标,客观说主张以探求法律规定在解释适用时的客观意思和规范意义为解释目标,折中说则主张将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折中调和的解释立场。
6刑法解释限度
刑法解释限度,即刑法解释的合法限度,是指刑法解释不能超出法律文本规定的界限和程度,以确保刑法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刑法解释限度主要是指文义解释的限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刑法解释结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解决刑法解释结论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问题。刑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合目的性应当分别通过论理解释与刑事政策解释来实现,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属于优化价值,是在文义解释合法性限度内进行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的进一步价值优化,越优化越好,而不存在独立于文义解释结论合法性限度之外的解释限度问题。如果说刑法的论理解释和刑事政策解释还有解释限度的话,那么这个解释限度只能是文义解释合法性限度,而不存在独立于文义解释合法性限度的合理性限度或者合目的性限度。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法律规范用语的语用论可能确定的、符合同行专家预测可能性的语言意义为标准,判断刑法解释的限度范围。这种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可以被称为“语用意义的同行专家预测可能性说”。
7刑法解释主体
刑法解释主体,是指刑法解释者,具体包括刑法解释的作出者、发布者、决定者、行动者以及其他所有参与刑法解释的组织与个人。这是一种较为广义的刑法解释主体论,也是现代刑法解释学对刑法解释主体的基本理解。
在法理上,刑法解释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权解释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解释权)、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享有的法律解释适用权),这些有权解释主体作出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无权解释主体,指无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包括除有权解释主体以外的学者、其他公民和组织,这些无权解释主体作出的刑法解释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8刑法解释权
刑法解释权,广义上是指刑法解释主体具有的进行刑法解释的权力与权利,狭义上是指刑法解释主体所具有的进行刑法解释的权力。狭义的刑法解释权是指国家法律赋予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刑法解释权力,在我国包括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权、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的法律解释适用权,拥有刑法解释权(力)的解释主体作出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均具有刑法解释权利,这里的刑法解释权(利),又可以称为学理解释权利。刑法的学理解释,又称为无法律效力的刑法解释、刑法的无权解释,是指由无法定解释权的主体作出的、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学理探讨性的刑法解释(行动和结论)。学理解释形成的刑法解释(结论)可以供有权解释主体参考,甚至可能被吸纳,进而间接影响国家刑法解释活动。
9刑法解释对象
刑法解释对象,是指刑法解释活动指向的对象、客体、标的。因此,刑法解释对象又称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客体、标的。王利明.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 2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96,112.如前所述,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文本;而现代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包括刑法文本(文本对象)、案情事实(事实对象)陈金钊. 法律解释的哲理.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5657.,甚至还包括刑法立法规定与案情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关系对象、涵摄对象)。本书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文本对象,即刑法文本,包括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二是事实对象,即案情事实(法律事实);三是关系对象(涵摄对象),即刑法立法规定与案情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涵摄性)。因此,刑法解释对象的具体含义有狭义的、中间意义的(中义的)、广义的不同内涵,应注意根据不同语境进行具体判断,有时是指狭义的刑法解释对象(对象文本),有时是指中间意义的刑法解释对象(文本对象和事实对象),有时是指广义的刑法解释对象(文本对象、事实对象和关系对象)。
如果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立法规范文本(文本对象)的话,那么刑法司法解释文本是不是刑法解释的对象(文本对象)呢?对此,在严格意义上讲,刑法司法解释文本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法立法规范文本作出的法律解释性规定,也就是,刑法司法解释文本仍然以刑法立法规范文本为解释对象,因此,刑法司法解释文本在实质上不应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不过,刑法司法解释文本作为我国较为特殊的司法解释现象,以一种抽象规范的文本形式对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规范文本)作出解释性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文本本身是刑法解释性质的规定(而不是刑法立法规定本身),对于我们研究刑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尽管刑法司法解释文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解释的对象(不是刑法立法规定),但是,“司法官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必须注意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多元化特点,司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司法解释也需要解释”曲新久. 刑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1):159167.。因此,本书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立法规定(刑法规范文本),而不包括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文本。本书同时认为,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也需要解释,对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再解释仍然应当以刑法立法规定(刑法规范文本)为刑法解释的对象,通过具体审查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本身是否符合刑法立法规定来判断解释结论的有效性。
例如,2007年7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这一条应该如何被解释和适用?对此,学术界有三种观点:(1)有学者(如储槐植)认为,该司法解释显然是关于既遂后出罪的规定,“既遂之后不出罪”存在例外情况,原则并不排除例外的存在。储槐植,闫雨. “赎罪”:既遂后不出罪存在例外. 检察日报,20140812.(2)有学者(如张明楷)认为,在理解上述《意见》第9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规定时,必须以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规定为指导,而不是将《意见》第9条的规定,作为刑法条文予以适用。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的“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而不包括司法解释。换言之,虽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只是对刑法的解释(而且不得类推解释),并非刑法的渊源。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不可能将其解释为犯罪;反之,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也不能没有根据地将其解释为无罪。如果不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当成理解司法解释的指导,而是将司法解释当成独立的法律渊源的话,那么必然会出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意见》第9条的表述是,“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该条并没有将“索取”包含在内。《意见》第9条第1款的宗旨与精神是将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排除在受贿罪之外,亦即没有受贿故意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才能适用《意见》第9条第1款的规定。张明楷. 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的问题分析. 法学,2012(4):131139.(3)还有其他学者认为,《意见》第9条第1款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不具有受贿故意的情形,二是虽有受贿故意但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不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司法解释对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行为以非犯罪化论处,当然也适用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当时就有受贿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因为司法解释没有区分收受财物者在当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的情形,应当认为无论当时是否就有受贿故意,收受后只要及时退还的,就不再认为是受贿。但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并非对故意收受财物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也不是确认这类当时就有受贿故意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性质,而是以非犯罪化处置来鼓励那些受贿的人及时改正错误。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这一问题上的具体贯彻,因为宽严相济政策的要点之一就是区别对待。”李建明. 收受他人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 人民检察,2007(16):68.还有人指出,司法解释之所以认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是受贿罪,是因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这种行为是受贿罪,有利于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悬崖勒马,及时自行纠正错误,正所谓在犯罪的道路上“架设一条后退的黄金桥”。张明楷. 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的问题分析. 法学,2012(4):131139.在以上三种观点中,本书认为,张明楷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在于:刑法解释学原理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只能是刑法立法规定(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而“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文本以及全部“软法”文本(其中当然包括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各种“司法解释”规范文本),均不属于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文本)对刑法解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解释者“前见”以及“效果历史、视域融合、对话、事物的本质、诠释学循环”之形成,对“常识、常情、常理”之确证等诸方面,均具有刑法解释论价值,但是这种刑法解释论价值仅限于刑法立法规定(刑法立法规范文本),而不是将司法解释规定——尽管司法解释规定客观上也需要进行解释——自身也等同于“作为刑法解释对象的刑法立法规定”。因此,张明楷强调,在理解上述《意见》第9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规定时,也必须以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而不是将《意见》第9条的规定直接作为刑法条文予以适用,这一见解是十分精当的。魏东. 论在“打虎拍蝇”中的法治理性. 法治研究,2014(10):7081.当然,从立法论立场看,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行贿罪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390条第2款)——进行刑法立法修订,由法律明确规定“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并全部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等内容,这大致相当于行贿罪“特别从宽”的情节规定(“特别从宽”处罚原则规定),对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震慑行贿犯罪也是有益的,也体现了对受贿人在被追诉前就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的公正对待,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功能。当然,这只是一种立法建议,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只有行贿罪“特别从宽”的情节规定,而没有受贿罪“特别从宽”的情节规定。
作为刑法解释对象的案情事实,必须是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标准的具体案情事实,即“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具体案情事实,这是作为刑法解释对象的案情事实的特殊要求,其不同于作为民法解释对象的案情事实。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里的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实质上就是对作为刑法解释对象的犯罪事实、刑法立法规定以及二者之间关联性的刑法解释(结论)。
还应注意的是:将刑法立法规定与案情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将抽象的刑法规定与具体的案情事实进行对照,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正关联的对应关系(涵摄关系)。确定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就可以确定刑法规定的适用,否定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就可以否定刑法规定的适用。这体现了刑法解释既是一种动态的解释过程,也是一种具体的解释结论。因此,刑法解释是解释过程和解释结论的有机统一体,是将纸面上的刑法规定运用于活生生的案情事实并进行法律适用的“活的法”。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刑法规范文本(文本对象),还包括案件事实(事实对象),以及刑法规范文本与案情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关系对象或者涵摄对象)。这种见解逐渐成为刑法解释学界多数人的共识。但是,民法解释学界仍然有学者认为,法律解释对象只能是法律文本,而不包括案情事实和关系对象,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大前提确定的过程,它仅仅包括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不应当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界定法律解释对象时,必须界定客观事实和法律文本。事实的认定属于‘发现’的问题,而不是‘解释’的问题。在诉讼中,就是要通过证据来发现、再现事实。而法律的适用才是‘解释’的问题。对于事实的发现,裁判者只能以中立的立场来客观地判断,而不能掺入主观判断的成分。而在法律的解释过程中,裁判者可能需要运用其主观价值判断。”王利明.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 2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16.本书认为,作为部门法解释学的民法解释学和刑法解释学,都应在遵行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将法律解释活动指向的客体——法律文本、案件事实、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全部纳入法律解释对象,这样才更符合法律解释“事物本质”,更符合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方向。
10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是指在刑法解释中具体运用的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总称。法律解释学认为,通常所说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指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凡是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都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同①220.,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比较解释、软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合宪性解释、法社会学解释等多种方法。广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解释的思路、方式和程序,既包括准确阐释法律的具体方式和路径,也包括完善法律的具体方式和路径;既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包括解释性填补和价值补充(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应当说,刑法解释方法是刑法解释学中至关重要的基本范畴,具体内容详见后文的专题研究。
11刑法解释过程
刑法解释过程,主要是指在刑法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如法官)发现、解释、适用刑法的司法逻辑展开的过程,具体包括法律的发现(找法)、解释(释法)、涵摄(以及论证等)过程。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要经过这样的三个阶段,“就是根据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大前提)与事实认定(小前提),按照符合演绎的方式将判决从一般性的法律规范之中演绎出来。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需要借助法律解释这一桥梁,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同①152.。前面所列刑法解释过程中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法律的论证过程),唯有通过法律论证才能证立找法、释法、涵摄的正当合理性(有效性)。
12刑法解释结论
刑法解释结论,即刑法解释的结果,是指解释者通过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和法律论证方法获得的法律文本含义、裁判依据与裁判结果。刑法解释结论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文本含义,即针对法律文本(文本对象)进行法律解释得出的法律解释结论;二是裁判依据与裁判结果,即针对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对象及其与文本对象的涵摄关系得出的法律解释结论。刑法解释结论具有多样性、有效性、相对性、可证成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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