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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基本法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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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东盟国家基本法律大全老挝卷》系统翻译并汇编了老挝现行核心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需求对法律条文进行了准确的中文翻译与简要注释。通过梳理老挝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本选题旨在为中国读者提供清晰、实用的东盟法律指南,同时助力企业或个人深入理解当地法律环境,为投资、贸易及日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此外,也为我国的涉外法治研究工作和专业学习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与规范文本,能够有效支持相关学术探索,并为法学院校相关课程的教学与实践提供了权威可靠的参考教材,从而在实务与理论两个层面,共同夯实中国_东盟合作的法律基石。

目录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老挝1991年宪法(2025年修正)老挝2013年国家安全法老挝2017年国籍法(修正)老挝2014年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法二、民法商法老挝2018年民法典老挝2008年家庭法(修正)老挝2008年合同与侵权法老挝2022年企业法老挝2020年证券法老挝2023年知识产权法老挝201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挝2023年电子交易法老挝2019年保险法三、行政法老挝2020年海关法四、经济法老挝2022年外汇管理法老挝2020年税法老挝2015年商业竞争法老挝2024年投资促进法老挝2015年国家投资法老挝2017年电子数据保护法五、社会法老挝2013年劳动法老挝2017年工会法老挝2023年劳动组织法六、生态环境法老挝2012年环境保护法(修订)老挝2019年土地法七、刑法老挝2017年刑法典老挝2024年反腐败法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老挝2024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老挝2004年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老挝2021年行政诉讼条例老挝2005年经济争端解决法(2018年修正)老挝2012年引渡法

  《世界主要国家法律译丛东盟国家基本法律》编译说明  东盟是我国周边外交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区域。随着中国_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持续深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以及跨境投资、贸易、工程承包、数字经济合作不断发展,准确查明并理解东盟各国法律,已成为涉外法治研究、法律服务和企业合规的重要基础。东盟国家法律传统、立法语言、公布机制和法律技术各不相同,法律文本分散于官方公报、主管机关网站、法律汇编及司法资料,中文读者获取、核验和系统使用相关法律面临较高的信息与语言成本。  《世界主要国家法律译丛东盟国家基本法律》由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_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旨在提供结构清晰、来源可核、便于检索的东盟国家基本法律中文参考文本,为比较法研究、域外法查明、涉外法律实务和企业合规工作提供基础资料。本丛书以东盟十国为对象,按国别分卷编排,部分国家分设多册,共22册;选收与国家治理、市场准入、公司治理、土地与资源、税收、劳动、争议解决及退出清算等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并适度纳入数字经济、个人数据保护、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重要立法。  中国_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成立于2010年,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建设。该中心持续开展东盟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法治交流与域外法查明服务,已建成首批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区域和国别研究基地备案中心、重庆市首批新型智库。该中心与柬埔寨司法部、老挝司法部、缅甸法律事务部、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泰国司法学院等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推动创办并建设;中国_东盟法治论坛、;中国_东盟法学教育与研究联盟、;陆海新通道法律服务联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数据库与查明服务平台以及东盟(南亚)法律专家库。上述资源为本丛书的法律文本获取、国别核验、术语审校和持续更新提供了专业支撑。  本丛书坚持以官方文本为依据、以规范准确为核心、以中文法律表达为载体、以使用便利为取向。编译工作依托相关法律数据库和国别研究资源,对法律目录、文本来源、效力状态和修正情况进行核验;译稿经初译、法律审校、术语校准和国别专家复核等程序形成。  ***  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和使用本丛书,现将收录范围、编译依据、体例及使用规则说明如下。  一、丛书性质与使用范围  本丛书属于法律翻译与域外法资料工具书。译文旨在忠实呈现相关法律文本的规范内容,方便中文读者检索、研究和初步理解,不能替代该国正式公布的官方文本,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实、交易或争议的法律意见,亦不代表本丛书译者、编者及出版者的立场与观点。涉及投资准入、行政许可、税务、劳动、数据、竞争、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具体事项的,应根据适用法律、最新立法和个案事实,另行获取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见。  各卷所收录法律的效力状态、文本构成和资料截止时间,以卷首、卷末或相关脚注所载说明为准。法律在本丛书出版后发生制定、修订、废止、暂停适用或解释变更的,不当然反映于已出版译本。法律效力、文本优先顺位和适用范围,均应以有关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官方文本及其解释为准。  二、收录范围与分类检索  各国卷以支柱性、基础性和实务关联度较高的现行法律为主要收录对象。法律门类按照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生态环境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八个门类的顺序编排,主要参照我国法律分类与中文读者的检索习惯,并不改变原法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性质或适用关系。  三、翻译底本、文本来源与版本处理  原则上,以各国宪法、法律、公报、官方法律数据库、议会或主管机关网站公布的官方文本为翻译底本。法定语言为英语的国家,以英文正本为底本;其余国家,以该国语正本为底本。对同时具有官方英文译本的法律,官方英文译本作为核对和理解材料,与该国语正本不一致时,以法定文本为准。  经由英文或其他中介语文本辅助翻译的,条号、交叉引用、数字、机构名称、法律名称及关键术语均核对原文;对于原文制定、修改中存在的疏漏,以及无法消除的疑义,以译者注予以勘正和提示。  对以母法与修正案并行的法律,原则上整合已生效修正内容,形成便于使用的现行文本;对另行公布修订本、重印本或法典汇编本的,依其法律性质和官方文本状态收录。整合不改变修正法、修订法或重印法本身的法律性质;必要时,保留或注明修正依据、公布日期和版本信息。  四、翻译原则与术语处理  译文以准确传达原文的规范含义、法律效果和逻辑结构为首要目标。对原文中的定义、法律要件、权利义务、程序期限、法律责任、例外、但书和交叉引用,不作实质性增删。为适应中文法律表达习惯,在不改变法律含义的前提下调整了语序、断句和标点;忠实性与可读性发生冲突时,以忠实于原文优先。  对在我国法律中含义相近的对应概念,审慎采用我国法学界较通行的中文译法;对普通法、伊斯兰教法、习惯法及各国本土制度中的特有概念,不勉强套用看似相近的中文词语。没有准确对应译名的,原则上采用;中文释义+原文或;保留原文+译者注的方式,说明其制度功能、适用范围或与中国法律概念的主要差异。  在同一卷及全套丛书中术语保持一致。基于不同国家法律传统、立法语言或部门法语境,同一外文词语在不同卷可能具有不同法律含义的,按照其所在法律文本和制度语境分别处理,并在必要处加注说明。  五、法律名称、机构名称与国名处理  目录中法律名称采用;国名简称+年份+法律名称的表述方式,以便检索;修订、修正、重印、汇编等版本信息,依原文性质在标题后括注。法律制定机关、公布时间、法令号、汇编章节号及其他题注信息,则依原法及其官方资料处理。正文中则反映原法所载国名、法律名称及制定机关名称。对历史时期的国名、政体名称、殖民地时期的法源名称及其沿革,或者以他国法形式继续适用的法律,依原法形成时期和适用背景处理,并在必要处加注。  法律、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区划、法人机构和职务名称,优先采用我国外交、法律、学术和官方文献中通行的规范译名;无通行译名或者译名可能影响理解的,保留原文并作必要说明。人名、地名和本土制度名称,则按照通行翻译规则处理。  六、条文层级、序号与交叉引用  为保持中文译本的可读性,各卷在不改变原文结构和逻辑关系的前提下,对条文层级依;条、款、项、目、子目呈现;原文的编、分编、章、节、规则、附表等上位结构,依原文法律技术保留并统一译名。原文无独立编号的段落,不人为增设法律序号。  翻译时,为便于读者阅读,按我国立法习惯对编、分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因东盟各国立法层级复杂,对于不易分辨的款、项等,在其前用[]标明为第times;款(项)。  原文中的条号、款项号、法令号、案件号、金额、期限、日期和计量单位,依其法律功能分别处理。交叉引用原则上以中文完整表述;为避免产生歧义,必要时在译者注中保留原文引用形式。原文存在明显的引注错误、缺漏或相互矛盾时,不自行改动实体规定;经核验确有必要提示的,以译者注说明问题及处理依据。  七、数字、日期、货币与引文格式  法律条文的层级序号、年龄、期限、刑期、金额和数量,原则上按照中文法律表达习惯处理;法律编号、文号、法令号、汇编章节号、案件号、条约号及其他检索性编号,一般保留阿拉伯数字。日期、货币、度量衡和百分比,依原文及中文法律表达习惯处理;可能影响权利义务、计算方法或适用条件的,尽量保留原文的技术信息。  原法题注、制定或公布机关、颁布日期、施行日期、修正信息、资料来源及版本说明,视版式需要置于标题下、卷首说明或脚注。引文、脚注和译者注均服务于文本核验与制度理解,不构成对原法未明示内容的补充立法解释。  八、译者注与特殊情形  全书统一使用页下注。译者注主要用于说明文本来源、版本差异、术语含义、法系背景、条文沿革、交叉引用疑义及原文可能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译者注以必要、准确、克制为原则,区别于原法正文;凡属译者说明,均明确标示;译者注。  对宪法修正条款、法律汇编章节号、重印本、附表、过渡条款、未生效条款、保留条款、废止条款及具有本国特定法律技术含义的标识,原则上保持原文信息,并在脚注中说明。对无法据现有资料作出确定判断的事项,不作推断性翻译或评价。  九、版式与目录规则  目录以完整翻译并实际收入本卷的法律、修正案、实施条例及其他规范文本为准。全文翻译的修正案和实施文本,按照与正文相适应的层级编排;同一法典涉及多项修正材料的,依其法律关联、公布时间和使用便利处理。仅作资料提示、未全文收入的文本,不列入目录。  各卷排版着重保持条文结构、标题层级、交叉引用和脚注位置清晰。因不同国家立法格式差异较大,译本版式上的统一处理仅为阅读和检索便利,不表示对原文法律形式、法律位阶或程序效力的重新认定。  ***  法律翻译不仅涉及语言转换,更涉及法源、制度、概念和法律技术的准确对应。本丛书力求在文本忠实、术语统一、信息可核与使用便利之间取得平衡,但任何译本均难以穷尽各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背景与动态变化。鉴于各国立法更新频繁,读者在具体事项中使用本丛书时,宜将译文结合该国主管机关最新公布的官方文本、行政规章、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及专业法律意见结合考虑。  本丛书的编译,得到中外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翻译审校人员、法律出版社编辑团队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悦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帮助,谨致谢忱。疏漏之处,敬请读者和方家批评指正,以便后续修订完善。  是为说明。  张晓君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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