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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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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商品图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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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本书针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这一专门领域的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研究了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启动执行模式、程序要件、执行时效等问题,从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出发,研究了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依据不明时的解释、处置及救济问题,从执行内容视角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一般程序、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执行等特殊领域的执行方法和执行程序进行研究,对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构建、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之监督、救济、协同制度等特殊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回应了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中的理论问题与现实需要。

  宋汉林  甘肃武威人,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获河南省百名优秀青年社科理论人才、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河南省教学标兵、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等称号。  在《现代法学》《中州学刊》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近50篇,出版学术著作3部。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主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持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项目、河南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等6项,主持地方立法起草、立法后评估等横向项目8项。  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河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阳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等。

目录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程序导论   一、问题之提出   二、民事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一般范畴   三、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特殊规范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启动程序研究   一、问题之提出   二、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启动程序之法理基础   三、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启动程序之制度检视   四、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启动程序制度之重构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确定的基础理论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确定的现实样态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确定的比较法考察   五、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确定之具体化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不明处理救济机制研究   一、问题之提出   二、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不明之现实表征   三、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不明处理之实践模式   四、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不明处理之救济模式   五、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确定机制的体系化建构 第五章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程序研究   一、问题之提出   二、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方法的特性要求   三、直接执行方法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空间   四、直接执行方法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的特殊性要求   五、直接执行方法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难题   六、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方法的完善 第六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判决执行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的内涵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规定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实践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的实现路径 第七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金的内涵廓清与制度定位   三、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执行现状的审视   四、对现有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的总结与反思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执行的比较法考察   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执行的优化进路 第八章 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裁判执行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实践困境   三、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反思   四、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逻辑   五、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优化路径 第九章 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制度构建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依据   三、先予执行制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探索   四、民事公益诉讼中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困境   五、民事公益诉讼中先予执行制度的构建路径 第十章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及其类型   三、第三人利益在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中的现状   四、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中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原因   五、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六、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中对第三人利益的系统性保护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文献

  前 言  随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诉讼实践的深化,公益诉讼一般领域的研究价值更加凸显,且研究者和研究成果甚众,但针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则显得相对薄弱,亟待进一步深化。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强制执行,与普通民事诉讼裁判的强制执行,在基本执行立法和执行规范上并无过多差异之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强制执行,按照一般执行制度实施即可。但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在执行目的、执行范围、执行依据、执行内容、执行启动、执行措施、执行主体、执行协同、监督救济等方面具有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裁判的强制执行的特殊性,在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程序设置和执行实践中,既需遵守民事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还应当结合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特殊性,设置和运行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以制度创新实现民事公益保护效果的最优化。本书以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特殊性为起点,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启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强制执行依据不明处理的救济机制、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程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判决的执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等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中的若干专门性问题展开系统研究,试图为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体系化和制度建构的专门化作出些许努力。具体研究内容分为十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章,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程序导论。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普通民事诉讼裁判的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及执行效益原则等基本原则,在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加人等主体的参加下,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依据,对基于特殊利益考量等强制执行豁免财产以外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坚持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例外,但该原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强制执行中出现了以移送执行为原则的异化,引发了理论质疑,需在理论上厘清理念,在制度上合理设置,使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符合法理要求和实践需求。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动产执行措施、不动产执行措施、其他财产权执行措施和行为执行措施,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与普通民事裁判的执行,在基本的执行制度、执行规范和执行措施上并无过多差异,按照一般执行制度运行即可,但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具有特殊性,在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程序设置和执行实践中,既需遵守民事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还要结合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特殊性,设置和运行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以制度创新实现民事公益保护效果的最优化。  第二章,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启动程序研究。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具有依据多样性、标的转换性、过程复杂性等特征,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移送执行制度,我国《强制执行法(草案)》第3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等的执行依据可以由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反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移送执行制度,其违反执行启动程序构造基本原理,剥夺执行担当主体的执行请求权,异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存在实施主体不明、执行条件成就判断标准模糊、执行时效规定缺位等制度瑕疵,以至于移送执行模式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松动,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实效存在动力不足和弱化倾向,影响了民事公益在执行阶段的维护效能。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启动程序制度之重构,应当将强制执行启动程序的性质界定为基于执行请求权人申请的司法程序,确立执行启动程序从法院包揽转向执行分工、从内部监督转向全面协同的理念,重构符合法理要求的;执行申请执行实施执行救济基本强制执行程序构造,明确执行担当主体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适格主体,完善强制执行启动的具体程序制度,适用普通执行时效制度,建立执行条件成就判断协同机制,复位民事执行救济机制,强化执行启动的监督效果,以保障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启动程序中民事公益的有效维护。  第三章,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信息权益以及社会信息安全公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诉讼请求不仅贯穿诉讼活动的始终,还深刻影响着公益诉讼的走向和效果,影响着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强制执行效果,因此准确界定和精细设计诉讼请求,对于优化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提升公众对信息安全的信任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确定,需要契合民事实体法的公正价值和民事程序法的效率价值,并衔接公益诉讼的实体层和程序层。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确定,会受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私益诉讼请求、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等公法责任承担因素的影响。从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看,主要类型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行为补偿等。从诉讼请求获判决支持率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获支持率较高,但其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困境,如诉讼请求的设计缺乏针对性、预防性诉讼请求缺乏具体性、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缺乏规范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立法缺失、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立法不明等。德国、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请求进行了类型化界定,参考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建立多元化、实操性强、符合自身发展的诉讼请求确定制度,应当细化现有的诉讼请求内容,设计针对性的诉讼请求,确定具体细致的预防性诉讼请求,规范化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应当确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明确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确定范围和条件,精细化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确定数额;应当确定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明确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确定条件和内容,精细化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确定数额;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与管理作出具体规范,以诉讼请求确定的规范化助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精准化。  第四章,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不明处理救济机制研究。2022年修正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1条将执行依据可执行的条件规定为;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在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执行依据明确与否的识别标准的规定较为宽泛,对执行依据不明确的补救方式无统一规范,且对执行依据不明确情形下执行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机制存在争议,导致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中,执行依据不明确引发的执行问题凸显,既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也造成了公共利益维护的困境。2022年《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4条,既规定执行依据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执行依据未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作出机关或者机构通过说明、补正裁定、补充判决等方式明确,也规定了对执行依据不明确且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后申请执行。从执行实践看,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的确定机制仍存在执行主体不明、执行内容不明、执行条件不明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与当前实体法律责任形式立法的抽象化、审执分立语境下权力运行的割裂化、专业分工视域中事实认定的技术化和制度缺位背景下救济制度的紊乱化不无关系。从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确定的地方执行实践看,主要有当事人协商模式、函询审判部门意见模式、执行和解模式、执行部门释明模式和驳回执行申请模式等,但上述模式既在理论上存在可商榷之处,亦在实践中存在部分争议。同时,从对执行依据确定后的救济途径看,除当事人协商和执行和解外,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当事人如对其他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应如何救济,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亦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理论界同样存在分歧。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确定机制的体系化建构,应当通过;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系统建构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确定机制,系统建构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确定之救济机制,实现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第五章,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程序研究。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功能、利益归属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使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复杂性和多方参与性的特点,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实施和款项管理均有特殊要求。从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方法适用现状的分析可见,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如涉案金额较大导致执行不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困难、不同原告身份造成的公私利益区分难处理,以及执行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难处置等。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程序制度的完善,应当以金钱执行为兜底,通过拓展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能力、明确由人民法院统一移送执行、规范执行款项监管等手段,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直接执行的具体方法。  第六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判决执行问题研究。生态环境修复包括自然恢复与人工干预两大层面,以及自行修复与替代性修复两种模式,其责任实施涉及多个环节,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利用率低下、诉讼成本高昂和执行难度大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明确基本概念内涵、完善修复策略、构建精细化的修复程序体系和整合外部资源强化跨部门协同等策略予以解决,以优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执行效果。  第七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损害赔偿金的执行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现行的执行机制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执行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公信力。通过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执行机制的分析,可以明确优化法律架构的具体路径:首先,应当明确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设定合理的赔偿金数额标准,并厘清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顺位关系。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再次,应当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完善,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透明,提升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效果。复次,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则,建立执行保障机制,加强司法保障,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最后,还应当建立执行监督机制,通过公告程序、异议收集反馈机制、执行回访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度,确保赔偿金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进一步优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执行法律架构,提升环境司法保护的效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八章,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裁判执行问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促使司法实践向民生主义积极刑法观倾斜。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逐渐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高额赔偿,不仅可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还能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纠正失范的社会秩序,维护市场秩序及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仍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律依据不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问题等。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健全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应当通过明确法律依据、规范赔偿金的计算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等措施,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问题,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第九章,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制度构建研究。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要求,先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但在实践中,其适用的频率并不高,且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行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难。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传统先予执行制度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不相适应,具体体现为立法供给不足、适用条件与现实要求不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机制不健全等,应当通过明确基本原则、调整适用条件、完善执行机制和强化监督与救济等方式,构建专门的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制度,以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章,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判决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并非原告或被告的主体,他们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影响。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效判决可能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公益诉讼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更加困难,既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又需要平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缺乏详细规定,尤其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往往过于笼统,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此外,执行监督机制的缺失和执行难度大,也是导致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为此,有必要在立法、司法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司法实践,确保第三人的利益在公益诉讼判决执行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应当属于宏大叙事的内容,既涉及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研究,也涉及与强制执行内容相关的实体规范研究,本书仅选取了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中的若干典型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既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者的理论参考,也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实务工作者的实践参考,希冀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研究理论的体系化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也期待能为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作出些许贡献。  本书由从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的四位作者共同合作完成,具体撰写分工为:宋汉林,法学博士,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撰写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附录校勘);刘海洋,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撰写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武文浩,法学博士,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撰写第五章、第六章、第九章);王子瑜,法律硕士,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宋汉林共同撰写第四章)。本书写作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相关著述,在此一并表示感谢。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李沂蔚编辑,以专业的精神、细致的工作、耐心的态度,为本书的出版倾注了诸多心力,使本书顺利付梓。当然,受作者研究视野、研究能力等条件所限,本书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的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恳请各位前贤时彦批评指正。  本书作者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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