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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新仲裁法的通识讲义。
本书系统阐释了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涵盖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以及涉外仲裁,特别突出了新增的在线仲裁等效原则、诚信仲裁、虚假仲裁、仲裁员披露义务、保全措施、临时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及仲裁地规则。本书既注重仲裁理论的基础概念与知识,又兼顾实践导向,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仲裁规则。本书不仅可用于仲裁教学,也可作为仲裁实务人员的工具书。
傅攀峰,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侯鹏,法学博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林一飞,法学博士,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宋连斌,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振国,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讲师,北京科技大学律商中心研究员。
第一章我国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我国仲裁法的一般原则概述
第二节总则的解释与适用
第二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仲裁组织概述
第二节仲裁组织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一节仲裁协议制度概述
第二节仲裁协议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程序制度概述
第二节仲裁程序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第五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概述
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第六章执行
第一节仲裁裁决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涉外仲裁制度概述
第二节涉外仲裁特别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第八章仲裁时效与仲裁费用
第一节仲裁时效与仲裁费用制度概述
第二节仲裁时效与仲裁费用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第一章我国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历经时间的沉淀,仲裁法律制度形成了一些普遍性的一般原则,在仲裁实践及理论上具有纲领价值。2025年《仲裁法》也不例外,其第一章为;总则,共12条,规定了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与一般原则,对整个《仲裁法》的实施起着指导作用。
第一节我国仲裁法的一般原则概述
《仲裁法》的一般原则,是《仲裁法》规定的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在仲裁各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根据2025年《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法有以下几项一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法》第一章用三个条文作了规定:其一,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其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三,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亦由其协商决定,且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然,《仲裁法》还有许多其他规定,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二、公平合理裁决纠纷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仲裁有其专业特点,《仲裁法》在规定仲裁的裁判依据时亦有所考虑,那就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应更注重结果的公平合理。《仲裁法》的这一原则,在其后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三、诚信仲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被称作民法的;帝王条款。仲裁活动的进行,亦遵循此原则。修订后的《仲裁法》首次将诚信原则引入仲裁领域,即为诚信仲裁原则。诚信仲裁原则要求仲裁参与者,主要是各方纠纷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不得恶意串通,不得通过仲裁方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达到规制虚假仲裁的目的。《仲裁法》的这一原则,在该法的其他规定中亦得到体现。
四、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员独立仲裁,是公平合理地裁决案件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是实现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此外,《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资格条件、回避的规定等,都要求仲裁员须保持独立性,这是实现公正合理仲裁的保证。当然,独立仲裁与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仲裁机构及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的内部监督及行业监督是不排斥的。一般而言,对仲裁的管理和监督都是以不损害仲裁庭独立裁决具体纠纷为前提的。
五、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仲裁法原则,对此原则的确认,有利于我国仲裁制度进一步走向国际化和现代化。《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全面总结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惯例和各国通行做法,对一裁终局原则的确认,从而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突出仲裁快捷性的优点。当然,一裁终局原则也有例外。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发回重新仲裁,仲裁庭应视具体情形对原纠纷再次作出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六、在线仲裁等效原则
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仲裁活动,在国内外都有丰富实践,近些年基本上没有仅因为通过网络进行而否认仲裁效力的实例,一般都承认在线进行的仲裁活动与线下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效原则是2025年《仲裁法》新增的一个原则,以回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对仲裁的挑战。根据《仲裁法》规定,这一原则的含义有二:一是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采默认选择方式,无须当事人事先同意,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二是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在线仲裁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当事人对现场庭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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