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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定义·比较法·公约 张淳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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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信托:定义·比较法·公约
定价:298.0
ISBN:9787524404019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对信托定义的思维模式进行了研讨,对英美两国信托法理论中的若干重要的信托定义和多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的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进行了介评,并对与信托定义有关的立法思路提出了设想。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及相关规定的立法模式和存在状况进行了介绍,并对其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进行了比较与评析,包括与明示信托、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有关的制度和规则,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规则,和与信托基本事项有关的制度和规则。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及相关规定中的与公益信托有关的制度和规则进行了比较与评析,包括与公益信托有关的政府监管制度和力求近似原则。对《海牙信托公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进行了介绍,并对该公约中的各项关于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对这种信托的承认的规定和各项信托实体法规范进行了介评。





作者简介:

张淳,男,1954年6月生,1982年8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90年起至今主要从事信托法研究;在此期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现阶段商业信托关系法律调整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国有企业信托管理法律调整研究”和“对我国赈灾捐助财产管理的信托法规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信托法哲学初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以及以本书结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信托:定义比较法 公约”。出版著作《信托法原论》、《中国信托法特色论》和《信托法哲学初论》;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中外法学》、《政治与法律》、《社会科学战线》、《社会科学》、《甘肃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州学刊》等刊物上发表信托法论文四十余篇。



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信托的定义

 第一部分 信托定义:基础研究

  一、信托定义:来自逻辑学的要求

  二、信托定义的价值与功能

  三、信托定义的思维模式

 第二部分 英美两国信托法理论中的信托定义

  一、信托定义与英美两国信托法以及英美两国的信托法理论

  二、十九世纪末期以前进入英美两国信托法理论中的信托定义

(一)若干所谓*重要的信托定义:美国有关学者的列举

(二)如何为信托定义:美国有关学者的思考

(三)笔者的评析

  三、二十世纪初期以来进入英美两国信托法理论中的信托定义

(一)若干所谓重要的和比较重要的信托定义:笔者的列举

(二)如何为信托定义:英美两国有关学者的思考

(三)笔者的评析

 第三部分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一、信托定义与大陆法系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以及这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理论

  二、日本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三、法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四、加拿大魁北克省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五、以色列、南非、埃塞俄比亚、巴拿马、英国苏格兰地区的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中的信托定义

 第四部分 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一、有关学者与笔者的评析

  二、解释功能:全方位审视

 第五部分 与信托定义有关的信托立法:理性思考

  一、信托定义在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中的存在或者缺失:立法机关的考虑

  二、关于将信托定义纳入信托法中:必要性

  三、关于存在于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的内容:来自应然角度的设计

第二编 比较法:立法模式和存在状况

 第一部分 英美两国信托法

  一、英国信托法

  二、美国信托法

(一)美国信托法概览

(二)《美国信托法重述》介评

 第二部分 若干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

  一、日本信托法

  二、加拿大魁北克省信托法

  三、列支敦士登信托法

  四、毛里求斯信托法

  五、英国苏格兰地区信托法

  六、以色列、巴拿马、南非的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

  七、菲律宾、埃塞俄比亚、俄罗斯与法国的信托法

 第三部分 我国信托法

第三编 比较法:与信托基本类型有关的制度和规则

 第一部分 明示信托

  一、明示信托的设立:信托设立行为种类

  二、明示信托的设立:信托设立行为形式

(一)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在对关于明示信托的信托设立行为的形式采用上所适用的原则

(二)美国信托法对关于明示信托的信托设立行为的书面形式的规定

  三、明示信托的设立:信托设立行为内容

(一)关于信托设立行为内容的列举性规定

(二)关于对信托设立行为内容的确定性要求

(三)关于对信托设立行为内容的解释:列支敦士登信托法中的信托条款解释制度

  四、明示信托的成立要件

  五、明示信托的特殊类型:目的信托

(一)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目的信托的态度

(二)毛里求斯与日本的信托法将关于对目的信托的规定的制度化

  六、明示信托成立的时间

(一)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明示信托成立时间的态度

(二)明示信托成立时间与信托财产转移条款的强制执行力

  七、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明示信托

(一)为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所规定与承认的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明示信托

(二)关于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明示信托:毛里求斯信托法对关于无效信托的规定的制度化

(三)关于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明示信托:日本的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对关于诈害债权信托的规定的制度化

(四)关于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明示信托:我国大陆、日本的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关于诉讼信托为无效信托的规定

(五)关于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明示信托: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为无效信托的规定

(六)关于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明示信托: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将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确认为属于这种性质的信托的不同方式

  八、明示信托的登记

 第二部分 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

  一、归复信托

(一)归复信托:英国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则

(二)归复信托:美国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则

  二、推定信托

(一)推定信托:英国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则

(二)推定信托:美国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则

  三、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来自大陆法系信托法的承认

第四编 比较法:与受托人有关的制度和规则

 第一部分 受托人:任职

  一、受托人的条件

  二、受托人的种类与数量

(一)受托人的种类

(二)受托人的数量

  三、受托人的产生与职责终止

  四、受托人的辞任与解任

(一)受托人的辞任

(二)受托人的解任

(三)受托人辞任与解任:为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中所特有的相关规定

  五、对新受托人的选任

  六、新受托人对信托的承继

 第二部分 受托人:职权与权利

  一、受托人的职权:一般规定

  二、受托人的职权:具体规定

  三、受托人的委托权

(一)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委托权的态度

(二)英国信托法对关于受托人委托权的规定的制度化

(三)日本信托法对关于受托人委托权的规定的制度化

(四)美国、毛里求斯、加拿大魁北克省的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对关于受托人委托权的规定的制度化

  四、受托人的投资权

(一)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受托人的投资权的态度

(二)英国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信托法对关于受托人投资权的规定的制度化

  五、受托人的可酌情处理权

  六、受托人的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

(一)受托人的费用补偿权

(二)受托人的报酬权

(三)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的行使:行使对象

(四)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对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的行使的限制

(六)日本信托法对关于受托人的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的规定的制度化

 第三部分 受托人:义务

  一、受托人的遵从信托条款义务

  二、受托人的忠诚义务

  三、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义务

  四、受托人的亲自执行信托义务

  五、受托人的谨慎运作信托义务

(一)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谨慎执行信托义务的态度

(二)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制度

  六、受托人的建立信托账簿义务

  七、受托人的信托信息告知义务

  八、受托人的保护信托财产义务

  九、受托人的信托利益交付义务

  十、受托人的公平义务

  十一、共同受托人对职权的行使与对义务的履行

第五编 比较法:与委托人、受益人等有关的制度和规则

 第一部分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条件

  二、委托人的权利:法定权利

  三、委托人的权利:保留权利

(一)英国信托法对保留权利的态度

(二)2006年《日本信托法》对保留权利的态度

(三)从保留权利到法定权利:美国信托法中的委托人的信托撤销权与可撤销信托制度

 第二部分 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条件

  二、受益人的权利:受益权

(一)受益权的内容

(二)受益权的转移

(三)美日两国信托法对关于受益权转移的规定的制度化

(四)受益权的放弃

  三、多数受益人对受益权的享有

 (一)域外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受益权由多数受益人享有的态度

(二)英美两国信托法对可酌情处理的信托的多数受益人对受益权的享有的态度

  四、受益人的权利:其他权利

  五、受益人的其他权利:一些国家的信托法对有关规定的制度化

(一)英国与毛里求斯的信托法对关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追及权的规定的制度化

(二)日本信托法对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收取请求权的规定的制度化

  六、多数受益人意思决定规则与受益人会议制度:日本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 其他信托关系人

  一、信托监察人

 (一)各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监察人的态度

(二)日本信托法中的信托管理人制度、信托监督人制度与受益人代理人制度

  二、信托监察人以外的其他信托关系人

(一)英国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辅助人制度

(二)美国信托法中的代表人制度

(三)日本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管理人制度

第六编 比较法:与信托基本事项有关的制度和规则

 第一部分 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

  二、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域外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与此有关的事项的进一步规定

(一)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合有的确认

(二)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禁止

(三)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抵销的禁止

(四)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混同的否定

(五)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成为受托人遗产的阻止

(六)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由受托人承继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肯定

(七)列支敦士登与日本的信托法对关于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规定的制度化

(八)我国信托法对上述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的态度

  三、存在于有关国家的信托法中的关于信托财产的特殊规定

(一)美国、法国与巴拿马的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类型的规定

(二)日本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添附的规定

(三)我国信托法对与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有关的事项的进一步规定

 第二部分 信托债务

  一、信托债务清偿责任的类型

  二、限定责任信托制度:日本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 与信托有关的期间

  一、信托期间

  二、与信托有关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部分 信托变更

  一、对信托内容的变更

  二、对信托目的的变更

  三、对受益人的变更

  四、信托的合并与分立

 第五部分 信托终止

  一、能够导致信托终止的事由

  二、信托终止时对信托的清算

(一)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的清算的要求

(二)日本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信托法对关于记载对信托的清算的规定的制度化

  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四、信托终止:为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中所特有的相关规定

 第六部分 违反信托的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一般规定

  二、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三、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免责事由

  四、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为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中所特有的相关规定

第七编 比较法: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有关的制度和规则

 第一部分 公益目的(慈善目的)

  一、关于公益目的(慈善目的)的列举性规定

  二、关于公益目的(慈善目的)的兜底条款

 第二部分 对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政府监管

  一、英国信托法中的政府监管制度

  二、美国、以色列、日本的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中的政府监管制度

  三、我国信托法中的政府监管制度

 第三部分 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有关的力求近似原则

  一、英国信托法中的力求近似原则

  二、美国、日本、毛里求斯、以色列的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中力求近似原则

  三、我国信托法中的力求近似原则

 第四部分 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有关的特殊规定

  一、英美两国信托法中的特殊规定

  二、我国与毛里求斯的信托法中的特殊规定

第八编 《海牙信托公约》

 第一部分 本公约:宏观审视

  一、基本信息

  二、立法背景

  三、立法目的、基本结构和整体评价

 第二部分 本公约:制度和规则

  一、适用范围

  二、信托定义

  三、信托的法律适用

(一)本公约中的冲突法规则与对国际信托准据法的确定

(二)缔约国的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规则与对国际信托准据法的确定

(三)缔约国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国际信托的直接适用

(四)本公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和缔约国财政权力维护条款对外国法对国际信托的适用的排除

  四、信托的承认

(一)关于国际信托承认的一般规则及其限制性规定

(二)关于承认对有关国际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影响的规定

(三)关于对国际信托的信托财产的登记的规定

(四)本公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和缔约国财政权力维护条款对关于对信托的承认的规定的适用的阻止

(五)关于缔约国拒绝承认国际信托的权力的规定和关于缔约国选择适用更加有利于对国际信托的承认的法律规定的权力的规定

(六)关于缔约国拒绝承认其有效性由非缔约国法律规范的国际信托的权力的规定

  五、信托实体法规范

  六、其他事项

(一)反致排除规则

(二)溯及既往规则

(三)关于本公约对缔约国的不同的领土单位的适用的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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