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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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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第二版)

作者:徐涤宇 张家勇

书号:335278

定价:¥168 元

字数:1553 千字

印次:2-1

开本:大32

出版时间:2025-03-11

ISBN:978-7-300-33527-8

包装:平


内容提要:  
本书是以法律适用为导向,兼具学理辨识的工具性法律体系书。其一方面以法条为单位,阐释《民法典》裁判规范(群)的属性及意义脉络;另一方面立足于学理或司法实务中形成的各种规范适用意见或裁判要旨,在法教义学的意义上识辨或提取通说。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评注》一卷本“精要版”,由国内法学研究与教育重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民法教师精心撰写而成。各位作者通力合作,两位主编认真组织,从初始设计评注结构,到成稿后统稿修改,大费心力,呈现给读者相对全面又不失精准的简明民法典评注。本书是法科学生学习、理解《民法典》的重要资料,也是司法实务工作者案头随时查阅的小型工具书。  



作者简介:  
徐涤宇,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10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独著或合作著(译)作10余部。  
张家勇,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楚天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近10部、译著4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第二章 自然人 15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5  

第二节 监 护 26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41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3  

第三章 法人 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7  

第二节 营利法人 77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90  

第四节 特别法人 100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7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12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7  

第二节 意思表示 133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2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73  

第七章 代理 1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0  

第二节 委托代理 186  

第三节 代理终止 204  

第八章 民事责任 208  

第九章 诉讼时效 220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31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234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37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237  

第二节动产交付 250  

第三节其他规定 260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66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275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85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04  

第七章相邻关系 327  

第八章共有 338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360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385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392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408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427  

第十四章居住权 434  

第十五章地役权 441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456  

第十七章抵押权 467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467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498  

第十八章质权 503  

第一节动产质权 503  

第二节权利质权 517  

第十九章留置权 525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536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545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555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607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617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658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71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688  

第八章违约责任 716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749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796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806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818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830  

第一节一般规定 830  

第二节保证责任 838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850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884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901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909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924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946  

第一节一般规定 946  

第二节客运合同 950  

第三节货运合同 961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974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97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79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987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 998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016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1026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1038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1053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1068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1080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1091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1099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1115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1125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33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146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1155  

第四章肖像权 1161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1168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178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88  

第二章结婚 1197  

第三章家庭关系 1208  

第一节夫妻关系 1208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1226  

第四章离婚 1236  

第五章收养 1260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1260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1274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1277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3  

第二章法定继承 1292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1299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1314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1330  

第二章损害赔偿 1350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363  

第四章产品责任 1384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399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1426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438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1452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460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467  

附 则  

评注术语解释 1479  

主要参考文献 1484  

在线试读:  
现代自然科学已完成由“小科学”向“大科学”的范式转变:知识体系的迭代和进深,使得当下任何科研成果已无法径直为普罗大众所通解,遑论生产应用;研究也不再为纯粹的精神性活动,而以应用性为旨归,研究者再难“不窥于牖,以知天道”,而务须取材于现实,将思想方案细化为实践步骤,借由猜想、验证、复现等诸多手段再外化于现实,故又受制于工具、环境、资金、人才等现实因素,个体才智须紧密依附于制度化的组织;现代科研的不确定性更强、风险更高、失败代价更大,组织性地开展研究可透过预先论证竭力降低风险,凭依科研建制分散损失;殊为重要的是,科学方案借助客观的公式定理、科学标准,可作细分拆解,科研协作不再是思想上难企共识的“思维博弈”,而是存在既定目的并可兹验证的“思维劳作”。尽管石破天惊的科学构想仍出自天才般的个体,但整体科学事业之成就端仰赖背后团队的襄助。概言之,有组织的科研模式符合应用性自然科学的外部规律,科学研究已是一项相当昂贵的集体性事业,需要企业、院校乃至国家通功易事、协同并进。人文社会科学专以“思想性”为要,思想个体劢以思想塑造个人、整饬社会、安国宁家,伺以文字“指出向上一路,新天下耳目,弄笔者始知自振”(王灼《碧鸡漫志》)。纵使人文社会科学名下不乏科目受自然科学范式影响,以渐跻自然科学标准为务,而求研究结果之确定、客观、普遍,一言万齐,然大抵其研究具有“个体性”、“局部性”和“或然性”。申言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系“私人事业”,诸“学术个体户”以智识为依托,渊渊焉而思,憬憬然而悟;思想成果的创造者往往是特定的,其传播倚靠共识之达成,有同道中则鞭策切磨,有道不同则相与辩明。伽达默尔认为,“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同”。在思想传衍过程中,意想不到的断绝、歧出、挪用、误解和融合无碍思想的发展。这既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在性困局,也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机理。此经由评注的有组织科研之谓“物有恒姿,而思无定检”(刘勰《文心雕龙·物色》)。故而,思想性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难以有组织地开展科研,思想个体的博学笃志、审思明辨、致知体行仍是该领域研究的基本模式。法学是面向实务的人文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根本属性决定了法学学术也以松散的个人自由科研为主;而法学面向实务的特性又提供了多样科研模式的可能性。评注编纂系有组织地开展法学研究的典型范例。评注须集大成,尽管曾有先儒创“一人注经”之厥业,然现代法典规范含量之大、认知更新之快,纵硕学鸿儒亦难一力承当。评注须认真对待通说,亦纾解了人文社会学科的内在性困局:即便评注编纂者的规范理解各有不同,但“通说”至少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形式标准”,即要求编纂者收束“兴酣落笔摇五岳”之宏愿,以意见场中的权威观点和学术共识理解、阐释法典的规范内容,保持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同时,法典评注须面向实务,实践需求变动不居,评注的自新要求决定其势必为一项历史事业,有限的个体难竟其业,而须有组织地代代相续。德国《普朗克民法典评注》《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即为其例,渡越百年,其内容弥新而风格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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