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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生态保护编 吕忠梅 汪劲主编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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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生态保护编
定价:68.0
ISBN:9787524415039
作者:吕忠梅 汪劲主编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套书仰赖深厚积淀、发挥学者特长,突出学理解释的核心优势,采用条旨条文+条文出处+核心概念+条文评解的明晰体例,逐条深度拆解每一条文:

?条旨条文:标注条文核心主旨,快速抓取条文要点;

?条文出处:溯源条文立法依据,梳理制度沿革变迁;

?核心概念:厘清专业术语内涵,破解法条理解重点;

?条文评解:聚焦法典核心内容,释评法条本原要义。

这套解读体例,打破浅层解读局限,不仅让读者全景通览法典内容,更能深入理解条文背后的立法考量、历史脉络、制度内涵与适用逻辑,真正实现学懂、弄通、会用。


本套书包含以下五分册,本书为其中之一:

1.  978-7-5244-15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总则编

2.  978-7-5244-15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污染防治编(上下册)

3.  978-7-5244-15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生态保护编

4.  978-7-5244-15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绿色低碳发展编

5.  978-7-5244-15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法律责任和附则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生态保护编适用对象】

  第六百七十五条 【生态保护总体要求】

  第六百七十六条 【生态空间布局】

  第六百七十七条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第六百七十八条 【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第六百八十条 【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六百八十一条 【重要流域区域保护】

  第六百八十二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百八十三条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共享】

  第六百八十五条 【外来物种入侵防范】

  第六百八十六条 【生态保护规划】

  第六百八十七条 【生态保护标准】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生态保护信息机制】

  第六百八十九条 【生态保护和恢复】

  第六百九十条 【水土流失防治管护】

  第六百九十一条 【生态修复】

  第六百九十二条 【科学绿化】

  第六百九十三条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六百九十四条 【生态风险防控】

  第六百九十五条 【自然资源督察】

  第六百九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 森林

  第六百九十七条 【森林保护方针和发挥森林功能】

  第六百九十八条 【森林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百九十九条 【森林资源规划保护】

  第七百条 【植树造林义务】

  第七百零一条 【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

  第七百零二条 【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

  第七百零三条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百零四条 【公益林划定和保护】

  第七百零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

  第七百零六条 【森林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七百零七条 【森林防灭火职责】

  第七百零八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

  第七百零九条 【禁止毁林行为】

  第七百一十条 【护林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

  第七百一十一条 【森林生态保护和利用】

 第二节 草原

  第七百一十二条 【草原保护方针和发挥草原功能】

  第七百一十三条 【草原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百一十四条 【草原专项规划编制】

  第七百一十五条 【草原调查和监测预警制度】

  第七百一十六条 【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第七百一十七条 【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百一十八条 【草原防灭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七百一十九条 【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第七百二十条 【禁垦草原和禁止破坏草原】

  第七百二十一条 【草原生态保护和科学利用】

 第三节 湿地

  第七百二十二条 【湿地生态保护方针】

  第七百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制】

  第七百二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百二十五条 【湿地调查和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

  第七百二十六条 【湿地分级管理】

  第七百二十七条 【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

  第七百二十八条 【占用湿地的恢复和重建】

  第七百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湿地保护义务和利用规制】

  第七百三十条 【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第七百三十一条 【红树林湿地保护和泥炭沼泽湿地保护】

  第七百三十二条 【湿地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七百三十三条 【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七百三十四条 【海洋生态保护方针】

  第七百三十五条 【海洋生态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百三十六条 【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

  第七百三十七条 【海洋生态重点保护对象】

  第七百三十八条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百三十九条 【自然岸线保护修复制度】

  第七百四十条 【海岸防护制度】

  第七百四十一条 【发展生态渔业】

  第七百四十二条 【海洋生态灾害防治】

  第七百四十三条 【海岛生态保护】

  第七百四十四条 【海岛开发和保护】

  第七百四十五条 【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五节 江河湖泊

  第七百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生态系统保护】

  第七百四十七条 【江河湖泊保护职责分工】

  第七百四十八条 【生态用水保障】

  第七百四十九条 【水域岸线分区管理】

  第七百五十条 【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

  第七百五十一条 【江河湖泊严格保护】

  第七百五十二条 【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百五十三条 【流域生态治理与保护】

 第六节 荒漠

  第七百五十四条 【荒漠生态系统保护方针和目标】

  第七百五十五条 【荒漠生态系统保护职责分工】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科学规划荒漠生态系统保护】

  第七百五十七条 【原生荒漠保护制度】

  第七百五十八条 【重要原生荒漠封禁保护和修复措施】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七百五十九条 【保护耕地基本国策】

  第七百六十条 【土地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百六十一条 【土地调查监测制度】

  第七百六十二条 【土地整理】

  第七百六十三条 【土壤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百六十四条 【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制度】

  第七百六十五条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七百六十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第七百六十七条 【黑土地保护政策】

  第七百六十八条 【建设用地控制】

  第七百六十九条 【临时用地管理】

  第七百七十条 【未利用地生态保护】

 第二节 矿产资源

  第七百七十一条 【矿业绿色发展】

  第七百七十二条 【矿产资源管理】

  第七百七十三条 【矿区生态修复和保护】

  第七百七十四条 【勘查恢复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 【矿产资源绿色开采】

  第七百七十六条 【海砂开采管理】

  第七百七十七条 【煤炭资源保护和治理】

 第三节 水资源

  第七百七十八条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百七十九条 【节水方针、目标和义务】

  第七百八十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七百八十一条 【水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百八十二条 【水文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百八十三条 【水功能区划制度】

  第七百八十四条 【生态用水】

  第七百八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七百八十六条 【地下水保护】

  第七百八十七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控】

  第七百八十八条 【水资源论证】

  第七百八十九条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七百九十条 【跨区域调水】

  第七百九十一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先顺序】

  第七百九十二条 【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 【节水管理】

 第四节 渔业资源

  第七百九十四条 【渔业资源增殖措施】

  第七百九十五条 【渔业管理体制】

  第七百九十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百九十七条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第七百九十八条 【养殖水域和滩涂保护】

  第七百九十九条 【捕捞活动管理制度】

  第八百条 【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第八百零一条 【渔业资源保护】

 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八百零二条 【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八百零三条 【林木采伐许可制度】

  第八百零四条 【草原建设和利用】

  第八百零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

  第八百零六条 【海洋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八百零七条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八百零八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百零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第八百一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方针】

  第八百一十一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第八百一十二条 【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

  第八百一十三条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

  第八百一十四条 【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第八百一十五条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第八百一十六条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规划避让】

  第八百一十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和活动限制】

  第八百一十八条 【野生动物特许猎捕管理】

  第八百一十九条 【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

  第八百二十条 【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第八百二十一条 【野生动物利用管制】

  第八百二十二条 【野生动物应急救护】

  第八百二十三条 【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管理】

  第八百二十四条 【外国人野外活动审批】

  第八百二十五条 【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第八百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

  第八百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和执法协作】

  第八百二十八条 【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和补偿】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八百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保护范围】

  第八百三十条 【野生植物保护方针】

  第八百三十一条 【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百三十二条 【野生植物保护】

  第八百三十三条 【野生植物分类分级保护】

  第八百三十四条 【野生植物就地保护】

  第八百三十五条 【野生植物拯救措施】

  第八百三十六条 【野生植物迁地保护网络建设】

  第八百三十七条 【野生植物监视和监测】

  第八百三十八条 【野生植物采集管理】

  第八百三十九条 【野生植物人工培植】

  第八百四十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

  第八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采集收购野生植物】

  第八百四十二条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

 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八百四十三条 【外来入侵物种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方针和体系】

  第八百四十五条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管理协调机制】

  第八百四十六条 【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制度和配套管理】

  第八百四十七条 【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八百四十八条 【外来物种引进审批】

  第八百四十九条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第八百五十条 【外来入侵物种监测】

  第八百五十一条 【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

  第八百五十二条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体制】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八百五十三条 【自然保护地建设目标】

  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百五十五条 【自然保护地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

  第八百五十六条 【自然保护地跨区域保护协商机制】

  第八百五十七条 【自然保护地监测网络体系】

  第八百五十八条 【自然保护地标准体系】

  第八百五十九条 【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和布局】

  第八百六十条 【自然保护地设立、名称变更和范围调整】

  第八百六十一条 【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

  第八百六十二条 【自然保护地周边社区建设】

  第八百六十三条 【自然保护地共建共享】

  第八百六十四条 【自然保护地公共服务】

  第八百六十五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建设】

  第八百六十六条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

  第八百六十七条 【国家公园勘界立标】

  第八百六十八条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季节性差别管控】

  第八百六十九条 【国家公园经营性服务】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八百七十条 【流域区域生态保护方针】

  第八百七十一条 【流域区域协调机制】

  第八百七十二条 【流域规划编制】

  第八百七十三条 【流域产业布局管控】

  第八百七十四条 【流域生态功能保护】

  第八百七十五条 【流域水生生物评价体系】

  第八百七十六条 【长江流域岸线特殊管制】

  第八百七十七条 【跨长江流域调水管理】

  第八百七十八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八百七十九条 【黄河流域水沙调控】

  第八百八十条 【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防治】

  第八百八十一条 【重要江河湖泊治理】

  第八百八十二条 【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

  第八百八十三条 【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

  第八百八十四条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八百八十五条 【海南岛生态保护】

  第八百八十六条 【秦岭生态保护】

  第八百八十七条 【“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第六章 生态*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八百八十八条 【水土保持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第八百九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百九十一条 【水土保持相关标准】

  第八百九十二条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

  第八百九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八百九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措施】

  第八百九十五条 【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

  第八百九十六条 【林木采伐管控】

  第八百九十七条 【水土保持分类管理】

  第八百九十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八百九十九条 【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工程建设】

  第九百条 【“四荒”承包中的水土流失防治】

  第九百零一条 【不同自然力水土流失差异化治理】

  第九百零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百零三条 【陡坡地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百零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

  第九百零五条 【水土保持鼓励措施】

 第二节 防沙治沙

  第九百零六条 【土地沙化和沙化土地定义】

  第九百零七条 【防沙治沙工作原则】

  第九百零八条 【防沙治沙管理体制】

  第九百零九条 【防沙治沙规划编制】

  第九百一十条 【荒漠化和石漠化综合防治】

  第九百一十一条 【防风固沙林保护】

  第九百一十二条 【沙化土地植被管护措施】

  第九百一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水土资源管理】

  第九百一十四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

  第九百一十五条 【沙化土地综合防治措施】

  第九百一十六条 【公益性治沙活动】

  第九百一十七条 【沙化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第九百一十八条 【沙化土地生产经营者的防沙义务】

  第九百一十九条 【沙化土地集中治理】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二十条 【生态修复适用范围】

  第九百二十一条 【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和目标】

  第九百二十二条 【生态修复管理体制】

  第九百二十三条 【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九百二十四条 【生态修复前期论证】

  第九百二十五条 【生态修复项目动态监测】

  第九百二十六条 【生态修复项目跟踪检查】

  第九百二十七条 【生态修复项目验收】

  第九百二十八条 【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

  第九百二十九条 【生态修复科技支撑和标准化】

  第九百三十条 【生态修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九百三十一条 【森林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三条 【湿地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四条 【海洋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五条 【江河湖泊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六条 【矿区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七条 【生态修复成效评估】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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