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1卷 马克斯·韦伯著 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专著 京特罗特导读 政治社会学 宗教社会学 法律 社会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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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59570
版次:1
包装:精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9-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942
字数:622000
正文语种:中文
适读人群 :供广大读者阅读
《韦伯作品集》精装新版!
《经济与社会》被评选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专著。书中包括京特·罗特长篇导读,多位韦伯研究专家详细注释。
玛丽安妮称《经济与社会》为韦伯毕生的主要工作,全书内容涵盖了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一部韦伯的“社会学大全”。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进行了世界历史层面的经验比较,再现各大文明演进路径,对我们理解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有颇多启发。
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专著,京特-罗特长篇导读,多位韦伯研究专家详细注释。
韦伯毕生的主要工作:
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韦伯的“社会学大全”,理解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世界历史层面的经验比较,再现备大文明演进路径。
《经济与社会》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著作。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他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又分别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思想。韦伯广泛地援引世界历史资料,把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中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统治形式纳入他独特的概念体系,分门别类地做出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化因果分析。韦伯的研究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古今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理性化”这一特质,以此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现代极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思想家,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曾先后在柏林大学、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的起草设计。主要著作包括《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印度的宗教》《古犹太教》,以及未完成遗稿《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等。
译者简介
阎克文,1956年生,浙江大学兼任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斯·韦伯全集》翻译与研究(项目号:16ZDA087)骨干专家。主要译著包括:《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经济与社会》、《君主论》、《马克斯·韦伯传》(与王利平、姚中秋合译)等。
韦伯是我们这个时代伟大的德国人。
——卡尔?雅斯贝尔斯
韦伯是世界上人们能看到的在整个文化科学领域里的一位通才。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
与韦伯的论述相比,我的语言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
——雷蒙?阿隆
《经济与社会》为提出某些关于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的大问题建起了一个社会学的脚手架。韦伯试图为这些问题找到比过去更加明确、经验上更站得住脚的答案。
——京特?罗特
我想所有走上社会学道路的人都应该从《经济与社会》开始,迈出第一步。
——阿瑟?斯廷奇库姆
缩略语列表
1978年再版前言
前言
导读 京特·罗特
1.断语
2.社会学理论、比较研究和历史说明
3.中世纪贸易公司的法律形式
4.古代日耳曼历史上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
5.罗马帝国与德意志帝国
6.古代的经济理论
7.古代的政治类型学
8.韦伯对未来的预见及其学院派政治学
9.《经济与社会》的计划
10.《经济与社会》的结构
11.韦伯的政治著述
12.关于《经济与社会》的编译
13.鸣谢
第一部分 概念讲解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术语
篇首提示
一、社会学及社会行动的定义
二、社会行动的类型
三、社会关系的概念
四、行动取向的类型:习惯、习俗、自我利益
五、正当性秩序
六、正当性秩序的类型:惯例与法律
七、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成文法规
八、冲突、竞争、选择
九、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
十、开放的与封闭的关系
十一、社会行动的归责:代表与相互负责
十二、组织
十三、组织的秩序:同意与强加
十四、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
十五、经营,正式组织,自愿与强制型联合体
十六、权力与支配
十七、政治组织与僧侣政治组织
第二章 社会学的经济行动诸范畴
……
第二部分 经济以及规范性权力和实际权力的角斗场
《经济与社会 第一卷》:
9.就主观上可以理解的行为之取向这个意义所说的行动,仅仅是作为一个或多个个人的行为而存在的。对于其他的认识目的来说,例如把单个的个人视为细胞的集合体,或者生物化学反应的复合体,或者把他的精神生活看作各种不同要素的组合体,不论怎么去定义,可能是有益的或必要的。毫无疑问,这个步骤会得到对因果关系的宝贵认识。但是这些要素的表现,正如这类一致性所表明的,并不是主观上可以理解的。在精神要素方面的确如此,因为越是按照自然科学的观点去精确阐述它们,就越是不容易做到主观上的理解。这永远不是对主观意义的求解之途。恰恰相反,对于这里所说的社会学以及对于历史学来说,认识的对象正是行动的主观意义复合体。比如细胞那样的生理学实体本身,或其他任何心理要素,其表现至少在原则上说是可以观察的,并且可以尝试从这种观察当中得出一些一致性,进而可以尝试借助它们对个别现象进行因果说明,就是说,把这些个别现象纳入一致性之中。然而,对行动的主观理解,正如去理解不能进行主观解释的其他现象一样,同样要考虑这样的事实与一致性类型。(例如物理学、天文学、地质学、气象学、地理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解剖学的事实,心理病理学中那些没有主观意义的方面,或者工艺规程中的自然环境,就的确是如此。)
另一方面,对于其他一些——比如法学的——认识目的或者对于实践的目的来说,把一些社会的集合体(如国家、社团、公司、基金会)视为一些个体的人,也许是便利的,甚或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它们可以被看作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或者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的实施者。然而,如果从社会学角度对行动进行主观解释,这些集合体就必须被看作仅仅是对具体个人的具体行为加以组织的结果与模式,因为它们只能被视为是在代理一个主观上可以理解的行动的进程。但是,社会学家不可能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忽视这些产生于其他学科的集体概念,因为对行动的主观解释与这些概念至少有着三个重要关系。首先,为了获得易于理解的术语,往往不得不使用二些十分近似的集体概念,实际上是经常使用同一些说法。例如,作为法律用语和日常用语的“国家”,都是既指国家这一法律概念,也指与国家法律规则有关的社会行动现象。然而,对于社会学的目的来说,构成“国家”现象的要素并不是必然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的与法律分析有关,而且对于社会学的目的来说,根本就不存在“能动的”(agieren)集体人格这种事情。相反,在社会学背景中谈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公司、一个家族、一个军团或者某些类似的集体,指的仅仅是某些具体个人的实际的或可能的社会行动的发展过程,借用法律概念则是因为它的精确性和它得到公认的一般用法,但要赋予某种完全不同的含义。
其次,对行动的主观解释必须考虑到一个基本的重要事实:那些出现在常识性思维方式以及法律及其他技术性思维方式中的集合体概念,在每个个人心目中都有一种意义.部分是表示某种事物的实际存在,部分则是表示某种事物合乎标准权威。不唯法官或官员,即使普通人也同样如此。因此,行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使他们的行动以此为取向,而这些观念对于现实中的个人的行动进程则具有强大的、往往是决定性的因果影响。如果这些观念包含着规范性的命令或禁令,情况尤其如此。
前言
这是《经济与社会》的第一个英文全译本。所有到目前为止尚无英译的章节均已译出,而且注释也大为扩增。附录包含了一个简要的术语增补表和韦伯的重要政论文之一。过去已有译文的所有部分,收入本书时均已通篇修订,许多段落重新做了加工。这些章节的原译者对于本书收入他们的作品不承担一切文责。感谢埃弗拉伊姆·菲施霍夫润色了我们对他的译文“宗教社会学”(第二部分第八章)的修订,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并提供了其他帮助,但他也不应为这个最后定稿的版本承担文责。
不少现有的译文被完全替换:第一部分的第四章“身份群体与阶级”,第二部分的第三章第三节“家族中两性关系的调整”、第四章第三节“大庄园”、第十四章(一)—(二)“超凡魅力及其转化”和第十六章“城市”。本书的第十六章由维蒂希重译,上述其他各部分则由罗特重译。我们的翻译分工在“导读”中做了说明。
以下较早的《经济与社会》译文,均蒙出版社惠允收入本书并做了修订,谨表示由衷的谢忱。
埃弗拉伊姆·菲施霍夫译《宗教社会学》(Ephraim Fischoff,trans.,The Sociology of Religion,Boston: Beacon Press,1963,pp. 1—274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六章);
汉斯· 格特与赖特· 米尔斯译编《马克斯· 韦伯社会学文集》[Hans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trans. and eds.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pp. 159—244,253—262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三至第六节、第十一章、第十四章第(三)节];
费迪南德·克勒盖尔译“家族共同体”和“种族群体”(Ferdinand xxxii Kolegar,trans.,“The Household Community” and“Ethnic Groups”, in Talcott Parsons et al.,eds.,Theories of Society,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1,vol. I,pp. 296—298,302—309;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二节);
塔尔科特·帕森斯编(A. M. 亨德森与塔· 帕森斯合译)《社会与经济组织理论》(Talcott Parsons,ed.,A. M. Henderson and T. Parsons,trans.,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4;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7,pp. 87—423; 现为本书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
马克斯·莱因施泰因编(爱德华·席尔斯与马克斯·莱因施泰因合译)《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ax Rheinstein,ed.,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trans.,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p. 11—348;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七章至第八章、第九章第一至第二节和第十章)。
如果没有先前这些译者的奉献精神和艰苦劳动,现在这个译本就无从谈起。汉斯·格特耗用大量时间翻译韦伯的著作,理应获得特殊的敬意。韦伯的思想被广泛接受,塔尔科特·帕森斯的翻译和著述显然功莫大焉。
我们要特别感谢韦伯著作的德文编者,慕尼黑大学马克斯·韦伯学会的领导人约翰内斯·温克尔曼教授,他允许我们利用了他对《经济与社会》德文第五版的修订文本,始终慷慨地让我们分享他在文本以及其他问题上的才思。
最后,我们还要感谢汉斯·策特贝格,他把学术与经营结合在一起;他提出了这项艰巨的任务,耐心等待着底稿,然后陪着它直到出版。罗伯特·帕尔默先生编制了索引,自由出版社的悉尼·所罗门先生负责监督本书的技术筹备并设计了版式图样,在此也一并致谢。
京特·罗特
克劳斯·维蒂希
柏林与纽约
196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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