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116.0
ISBN:9787524408871
作者:欧福永 黄思瑞编
版次:1
内容提要: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新修订的仲裁法共计8章96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仲裁法一本通》以“条文+释义+案例”多维一体体例,系统梳理新《仲裁法》。每条法律先给出精准释义,再选择指导性案例等,提示实务争点与裁判要点。
一卷在手,即可快速查法条、懂规则、写文书,可作为律师、企业法务、仲裁员、法学院师生处理国内国际仲裁案件的高效工具书使用。
作者简介:
欧福永
湖南师范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负责人,《时代法学》编委会副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湖南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专家、湖南省仲裁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外译审核专家、长沙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长沙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专家、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智库联盟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北京、广州、上海、长沙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入选者、湖南青年社科研究人才“百人工程”学者,湖南省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加拿大戴尔豪斯大学和英国埃塞克斯大学访问学者(国家公派各一年)。曾任第十届全国青联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湖南省律协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方法论和论文写作的教研工作。在《中国法学》、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SSCI)等刊物发表论文、译文90余篇。出版《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东南亚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理论与实践》、《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美国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研究》、《国际私法》(国家*规划教材,2022年第6版,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主编)、《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教育部推荐研究生教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主编)等3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省部级项目10余项、曾获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湖南省哲学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南省青年五四奖章提名奖等省部级教学科研和人才奖励10余项,荣获长沙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湖南调解中心优秀调解员等奖誉。相关成果得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等的采纳及国家*领导的肯定性批示。以首席、独任、一般仲裁员身份审理股权转让、投资并购重组、建设工程、一般合同类等领域的大量案件,为10余起疑难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并执笔撰写多份咨询报告。
黄思瑞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编辑。主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1项,湖南师范大学腾龙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1项,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重点科研项目4项。近3年发表论文7篇,其中CSSCI源刊(含扩展版和集刊)论文3篇、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另有多篇论文被国家*学术会议评奖或收录,并多次在国家*学术会议作主题发言。
媒体评论:
本书聚焦我国*新修订的《仲裁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运用
法理对仲裁重点问题进行专业解读。立足仲裁实践,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明义,是一部针对性强、学理性强、应用性强和可读性强的仲裁法著作,值得读者借鉴参考。
——黄进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理事长
本书立足商事仲裁理论性、实践性强,合法性与规范性要求高的制度特征,在谋篇布局上独具匠心,突出“通”字:一是新旧法条文、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贯通性;二是法条释义与法理分析的融通性;三是疑难问题与实例分析的互通性。实属一本集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于一体,指导性、应用性强的仲裁法工具书。
——丁伟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 专家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
本书有机融合法理阐释的深度、实务案例的鲜活、相关规范的严谨与政策精神的前沿,构建起系统丰实的知识体系;既能精准解读条文内涵,又能掌握实践应用技巧,实现专业认知与实务能力的双重提升。对于仲裁员、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及法学院师生而言,本书既是深耕《仲裁法》的优质读本,更是常备案头的实用工具书。
——谢石松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仲裁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本书聚焦仲裁实务,系统阐释新《仲裁法》,汇集过往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例,兼具理论
深度与实务价值,覆盖仲裁程序全流程,为仲裁员、律师及法务人员提供一站式操作指南。
——宋连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资深仲裁员
本书及时反映仲裁立法的*新动态和条款修订的成因背景,逐条解析仲裁主体、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过程和裁决审查等,有助于读者理解*新立法的演变与内容。
——杜焕芳 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 研究院院长、吴玉章讲席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党的领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第六条 【协议管辖】
第七条 【依法仲裁原则】
第八条 【诚信原则】
第九条 【独立仲裁原则】
第十条 【一裁终局原则】
第十一条 【网络仲裁】
第十二条 【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仲裁机构的性质】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的设立登记及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仲裁机构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仲裁机构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聘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第三十九条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第四十条 【仲裁代理】
第四十一条 【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第四十三条 【仲裁员的指/选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未能约定仲裁庭组成/选定仲裁员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组庭情况通知及仲裁员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须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
第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五十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的审理方式】
第五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原则】
第五十三条 【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据提供与收集】
第五十六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五十七条 【质证】
第五十八条 【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的辩论】
第六十条 【庭审笔录】
第六十一条 【虚假仲裁】
第六十二条 【仲裁和解】
第六十三条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仲裁中的调解】
第六十五条 【仲裁调解书】
第六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六十七条 【裁决书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部分裁决】
第六十九条 【裁决书的补正】
第七十条 【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七十二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重新仲裁】
第六章 执行
第七十五条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第七十六条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七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和恢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涉外仲裁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八十条 【涉外仲裁的笔录】
第八十一条 【仲裁地的确定】
第八十二条 【涉外临时仲裁】
第八十三条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四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八十五条 【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八十六条 【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第八十七条 【鼓励涉外仲裁选择中国仲裁机构】
第八十八条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仲裁机构的含义】
第九十条 【仲裁时效】
第九十一条 【仲裁规则的制定】
第九十二条 【仲裁费用】
第九十三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九十四条 【国际投资仲裁】
第九十五条 【对违反仲裁委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仲裁法》修订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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