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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第四版)(高等院校公共事业类专业精品教材)
定价:49.8
ISBN:9787518459544
作者:蒋传宓
版次:4
出版时间:2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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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概述
第一节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体系和内容
第二节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法规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第一节 结婚制度
第二节 家庭关系
第三节 离婚制度
第四节 收养制度
第五节 继承制度
第三章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
第三节 专项救助
第四节 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
第五节 新时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四章 特定人群权益保障政策法规
第一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
第二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
第三节 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
第四节 妇女权益保障政策法规
第五章 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第一节 烈士褒扬政策法规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法规
第三节 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第四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法规
第六章 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政策法规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政策法规
第二节 社区治理与社区服务政策法规
第三节 平安社区建设政策法规
第七章 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第一节 就业促进政策法规
第二节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节 工资和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
第五节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第八章 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政策法规
第一节 慈善事业政策法规
第二节 志愿服务政策法规
第三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政策法规
第四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法规
第五节 基金会管理政策法规
第六节 社会组织管理与改革政策法规
第九章 公共卫生与健康政策法规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法规
第二节 医疗服务政策法规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节 生育支持政策
第五节 健康中国建设
在线试读:
第一章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掌握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体系、功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以来的重大方针政策; 2.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掌握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主要内容; 3.学会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解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并开展社会工作; 4.培养法律意识,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风格。 第一节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体系和功能 一、社会工作政策法规体系 (一)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含义 从一般性的意义上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广义上看,法规包含国家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从狭义上看,“法规”有时也指除国家正式的法律体系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央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书所指的法规概念一般取其广义,即由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 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其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国家法律、政府行政法规和其他各种政策文件。社会工作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立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为规范社会工作组织建设、人员管理和职业活动等事项,并促进社会工作发展而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涉及到的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和政策文件,这是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主体部分。 (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渊源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渊源指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出处,不同机关制定的文件,其效力不一样。因此,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是一个具有效力层级性的文件体系,包括法规体系和政策性体系。 1.法规体系 (1)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种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如《婚姻登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署、中国人民银行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规性文件。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如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一般也称“条例”,如《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具有地方法规的效力。 (5)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如《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此外,各级政府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也属于法规的渊源,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等。 2.政策体系 政策是国家、政府和政党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总体方针、行动准则和具体行动的总和。政策文件的内容非常广泛,形式多样。一类是党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向其下级组织下达政策指令,要求下级组织按照上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某类公共事务,或者为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提供指导原则。此类文件常常以“通知”“意见”等文件方式下发,有时候也以对下级上报请示文件的“批复”等信函的方式下发。另外一类则更侧重向社会宣布政府的政策方向、原则及内容,其形式常常是以“白皮书”等方式发布。还有一类政策文件既针对其下属组织及部门,又面向社会,这类文件常常是以“决定”“公告”等方式发布。 按照发文主体,政策文件可以分为不同的层级和类别,主要有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各个部门的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央各部门与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政策文件等。 3.国际条约 在当代社会中,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往和相互影响日益加强,国际性和全球性的公共事务也不断增多。因此,国际组织的政策文件和国际公约、条约等规范性文件对国内公共事务也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但是,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条约的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处理国内事务的法定依据,必须要通过本国的立法程序,才能纳入本国法规体系。 4.政策法规体系的效力关系 政策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很复杂,不同的主体所制定的文件以及不同的文件形式,其效力和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在效力方面,根据立法法规定,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再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经济特区适用。最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在约束力方面,法律、法规具有完整的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及其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各种“决定”“通知”“规定”“办法”等文件也具有约束力,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执行。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种“意见”属于指导性的文件,约束力相对较弱。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各种“批复”“答复”等文件,在其直接针对的地区和部门及单位具有约束力,但对其他地区、部门和单位则只具有参照性效力。 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的功能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包括政策和法规。社会工作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导向,明确社会工作事业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方向。社会工作法规的功能主要是规范,明确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规则和评判标准。具体可以归纳为保障、规范、引导和促进四个方面功能。 (一)保障功能 政策法规通过明确权利、配置资源,为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提供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 首先,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确定社会工作服务保障服务对象权益的内容。政策法规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帮助弱势群体应对风险,如疾病、失业、贫困等,聚焦特定群体保护,如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困境家庭等,明确其获得救助、服务、权益维护,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其次,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明确社会工作者法律地位,支持社会工作者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国家制定政策措施,不断加大社会工作岗位供给,促进社会工作者就业,出台薪酬待遇、激励褒奖、职业保护、继续教育等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水平,拓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空间。 再次,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确保社会工作服务所需资源的供给。国家通过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政策法规,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力资源;通过建立社会工作孵化基地等措施,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物力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资金支持政策,保障社会工作服务财力资源。 (二)规范功能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制定规则,规范社会工作服务行为。 首先,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指引社会工作者按照规范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一方面,政策法规通过设定义务,要求社会工作者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明确其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的标准、行为边界等。另一方面,社会工作政策法规通过设定权利,为社会工作者提供选择的范围,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服务中可以作出什么样的行为,如在社会工作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可以获取服务对象的相关个人信息。 其次,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是社会工作服务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是评价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尺。社会工作作为专业服务,政策法规对其主体条件、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职业道德以及监督管理都作出了规定,人们据此可以评判一项具体的社会工作服务是否合法。 再次,政策法规具有国家意志性,遵守法规,按政策办事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根据社会工作政策法规,人们可以预测到社会工作者会如何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也能够预先估计社会工作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对社会工作服务所抱有的态度和所作出的行为。 (三)引导功能 国家通过政策法规导向,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和价值取向。 首先,社会工作服务必须紧扣国家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如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新就业群体保护,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等,尤其是乡村全面振兴、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应对人口老龄化、基层矛盾化解等方面。 其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包括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工作机构,通过减免税收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参与社会工作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流向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再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是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所秉持的一种理念和信念,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性和普遍性特点,通过政策法规引导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元素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核心内容。 (四)促进功能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促进社会工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能力。 首先,促进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自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政策,建立了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职业资格、人才分类分级、使用、激励等制度,社会工作者数量不断增多,整体素质、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其次,促进社会工作行业发展。建立并完善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制度、社会工作机构等级评估制度、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项目化制度等,推动行业从“数量增长”初级状态向“质量提升”高级形态转型。 再次,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新时代社会工作面临新任务,服务领域不断扩大,需要履行新担当,做出新作为。为此,中央成立社会工作部,以确保党对社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并通过三级服务平台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以推动社会工作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1.中共二十大 2022年10月16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 大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迈上新的大台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上新台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全面加强,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我们要继续奋斗,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大会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要完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三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四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 大会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一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力量布局,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二要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维护海洋权益,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三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四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民主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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