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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26.0
ISBN:9787524409007
作者:杨健主编
版次:1
内容提要: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如何使使生物安全概念得到民众的广泛理解、支持与积极参与,进而转化为全民共筑生物安全防护网的切实行动,亟需深入阐释与广泛传播。本释论以总则为开篇,详细阐述《生物安全法》的基本概念、立法宗旨、核心原则、全民在维护生物安全中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生物突出贡献表彰等意义。以维护生物安全的防控体制为第二章,介绍生物安全风险预警、评估,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生物安全名录的建立与发布等内容。第三章至第七章对生物安全具体领域进行展开,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与生物武器威胁等领域,涵盖内容全面。以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为第八章,介绍统筹布局促进我国各领域生物安全的具体措施。以法律责任为第九章,旨在规定违反本法后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杨 健
法学博士,博士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安全研究院副院长。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负责人、国际法学科带头人,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哲学社会学部分部)委员,国际法导师组组长,国际仲裁导师组组长,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
《北方法学》学科编辑。黑龙江省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黑龙江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三十余项,出版著作三部,主编及副主编教材四部
在法学类核心期刊等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成果曾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特等奖、
省社会科学学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智库类成果曾被中共中央办公厅采纳、被省委书记及副省级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被多部门采纳。
康琳娜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黑龙江省司法厅法制审核专家,黑龙江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龙江振兴发展研究中心成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黑龙江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职务。
国家一流课程负责人,长年从事国际法学、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撰写的咨政建议先后有二十余篇获国家相关部门采纳。
目录:
目录
绪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生物安全法》概述
第二节维护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生物安全的体制机制
第四节生物安全国际合作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第五节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和生物安全意识提升
第六节生物安全的监督与激励
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一节生物安全领导体制
第二节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一节建立监测网络、开展主动监测
第二节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制度
第三节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报告义务
第四节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第五节国境、口岸疫情防控和国际合作
第六节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第七节抗微生物药物管理
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一节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管理以及伦理原则要求
第二节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对安全负责
第三节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类管理
第四节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从事高、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条件和风险防控要求
第六节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的追溯管理
第七节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特殊规定
第八节生物技术应用活动的跟踪评估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一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第二节病原微生物分类和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总体规定
第三节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及备案
第四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管理
第五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六节实验动物和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
第七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八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对
第十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地医疗资源配置
第十一节生产车间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一节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的内涵
第二节伦理原则
第三节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第四节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七章防范生物恐*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一节生物恐*与生物武器概述
第二节生物恐*与生物武器管理
第三节生物恐*与生物武器防御
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一节生物安全能力行为主体和特征
第二节中国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时代背景
第三节中国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依据
第四节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体系
第五节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存在的不足
第六节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未来展望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依法规制生物安全管理违法履职行为
第二节违反依法报告义务及编造、散布虚假生物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违法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违反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活动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违反管控清单制度和设立、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规定以及个人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未经批准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法律责任
第九节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法采集、保藏、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衔接
第十二节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衔接
第十三节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追究、制裁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一节术语解释
第二节生物安全信息保密管理
第三节军队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节施行日期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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