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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教设限,生活破界还原汉代女性真实的多重身份 ?
从宫廷到市井,从典籍到实物,重构汉代女子的历史图景
礼教规训不掩生活真姿,法律条文亦藏体恤温情
教化之外有才艺,闺门之内见风骨探寻礼教下的女性光影
礼学承先启后,法律宽严有度一窥两汉时代女性的命运与尊严
在礼教的规训与现实的流变之间,汉代女性究竟拥有怎样的人生?她们是否只是《女诫》与三从四德的受教者,抑或在生活的细微之处展露出更多元的形态?本书从典籍诠释到考古实证,循迹《春秋繁露》《列女传》《白虎通义》等文献,结合画像石、汉简资料,深入剖析汉代女性的身份、地位与生活方式。她们既受礼教约束,又能接受文化教育,参与经济活动;她们或深居宫廷,或活跃市井,甚至在法律的保障下享有财产继承之权。宫廷乐舞的余韵、市井凡尘的喧嚣、法典条文的冷峻,共同交织出一幅鲜活而立体的历史画卷。《礼教中的女性与生活中的女性:汉代女性形态研究》视角独到,考据严谨,钩沉发微间再现汉代女性的真实风貌,为探寻古代女性命运的读者提供全新视角。

本书通过细致的史料考证,揭示了礼学与礼教的区别,剖析了汉代女性在家庭、社会、法律中的多重身份。作者深入探讨《春秋繁露》《列女传》《女诫》《白虎通义》等典籍,结合画像石、汉简等考古材料,还原出汉代女子在教育、经济、娱乐、法律等领域的真实处境。与后世相比,汉代女性的社会环境相对宽松,她们既受礼教约束,也能参与经济、文化活动,甚至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本书不仅挑战了传统认知,也为研究古代女性史提供了新的视角,值得关注汉代社会与性别议题的读者深入阅读。

翟麦玲,女,1971年生,陕西大荔人。中山大学历史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主持完成省、市、校级课题8项,发表学术论文36篇,参编著作3部。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秦汉史、中国妇女史、农业经济史。

绪论/001
第一章汉代礼教对女性的规定/023
第一节先秦礼学对女性的规定/024
第二节汉代礼教的继承与变异/031
第三节汉代礼教中的女子教育观/042
第二章汉代生活中的若干女性形态/053
第一节生活中的女子教育/054
第二节女子的经济活动/070
第三节官吏夫妻分居考/081
第四节宫女的出路/096
第五节艺伎的形态辨析倡优、俳优与侏儒/109
第六节汉武置;营伎辨析/126
第七节;女子乘亭鄣中女子身份的考察/166
第三章汉代的法律与女性/175
第一节汉代法律的性别特征/176
第二节汉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194
第三节汉代奴婢的法律地位/202
结束语/217
参考书目/221
后记/232
【书摘与插画】先秦礼学蕴含和谐思想的原因
从上述可知,先秦礼学对男女的规定有不平等的地方,如夫尊妻顺、父尊于母。但是,关于男女有别、男女教育的不同、夫妻相互尊重、儿女对父母都要孝敬、社会的敬老养老思想等内容,却表现出来的是对和谐关系的追求。可见,讲究社会与家庭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是先秦礼学的根本宗旨。如《墨子尚同中》篇曰:;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墨子兼爱下》篇曰:;为人君者直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管子牧民》篇曰:"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田《管子五辅》篇曰:;上下无义则乱,贵贱无分则争,长幼无等则倍,贫富无度则失。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倍,贫富失,而国不乱者,未之尝闻也。《荀子修身》曰:;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回《礼记乡饮酒义》曰:"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礼记哀公问》曰:;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也。以上先秦诸子对礼仪的论述无不说明,礼仪的制定是为了建立一套整齐有序的人伦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保持家国的稳定与长治,所以在寻找家国稳定与长治的途径中,不可能将男女性别对立起来,而是要在其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努力使平衡点两侧的性别处于协调状态,而这一平衡点就是家国的稳定与长治。
综上所述,先秦礼学对男女的行为准则、教育、地位等的规定确有不同,但并不是要把男女对立起来,或者男性压迫女性,而是讲统一体的两个不同方面要和谐相处。和为贵是先秦礼学的核心思想,即先秦礼学讲的是家庭和谐与社会的稳定,而非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而且列宁也说过:;在细节方面多样性不但不会破坏在主要的、根本的、本质的问题上的同一性,反而会保证它的统一性。
汉代女性研究总结
通过考察先秦及汉代礼教对中国女性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礼教对 女性的规定在不同时代表现不同。从先秦到秦汉,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在逐渐加 强,一方面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步强化,另一方面妇贞妇顺思想的宣 传渐渐加强。第二,从先秦到汉,礼教对女性的教育都以妇德教育为主,只不 过到汉代,对女子实施文化教育的主张渐现端倪。第三,东汉礼教对女性的规 定不如西汉那么宽容。四、礼教对男女性别规定的目的是,一方面要建立一种 等级秩序,另一方面也要使这种秩序显得和谐。这样就使得礼教中的男女性别 观念的对立不是那么的绝对,如男尊女卑要从属于上下等级的尊卑;夫妇关系 是同尊卑,而且妇可谏夫、诓夫。
通过生活中女性形态的考察,可以看出:第一,礼教对生活中的女性形 态有一些影响,如汉代征兵制中未有女兵、俳优艺人为男性而没有女性、京师 长官妻子从夫居于官舍且生活以夫为中心、丈夫犯罪妻子受影响等,但是,影 响并不是很大,而且汉代女性生活的环境还相当宽松,如:没有女性被迫为妓 的现象;艺伎虽然名义上地位低下,但并不影响女性歌舞伎的婚姻,相反,她 们中的有些进入贵族家庭后,还可以贵为皇后;普通女子入宫后也可以有很多 出路,再嫁人不受丝毫影响;女子还可以广泛地接受社会上的各种文化教育, 有才的女子同样受到社会上的尊重;整个社会贞节观念淡薄;女性可以广泛地
参与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等。第二,汉代社会等级地位的差别主要在于阶级属 性,而非性别属性。如宫廷女性有尊贵的掌权者,社会下层艺伎中也有不少男 性从业者等。第三,汉代女性的生活形态不仅有身份尊贵的区别,还有地域、 民族等方面的区别。如西北边疆女子受礼教影响要更少,她们在必要时会参加 保家卫国的战争,而且在边疆战事频繁,男性人口比例下降的情况下,在政府 眼里,边疆人口性别比例远远重要于女性的贞操。
通过对法律中女性地位的考察,我们发现:一方面汉代法律有对女性体恤 宽容的特点,如在同样条件下,对女子的制裁要轻于男子,甚至有时还会有优 待政策,而且在放良政策中婢女的待遇要高过男奴:另一方面,法律也会适当 保护女子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女子可以有财产继承权,而且还可以授爵,即使 是女性群体中地位最低下的奴婢,法律也给予了很多保护。
通过对礼教、生活与法律不同角度下女性形态的考察,我们认为,礼教的 主旨虽然不是要强调性别的对立,而是在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但是,在某 种程度上,它是以牺牲女性的权益为前提的。在汉代,礼教宣扬中的女性形态 与实际生活中的女性形态存在很大差异,也就是说,礼与俗并没有完全吻合, 生活中的女性有着相对较高的家庭及社会地位,其广泛的经济活动是其享有较 高地位的坚实基础。汉代的法律是礼与俗结合下的产物,是以礼、以俗入法。 从法律对女性的优待与保护看,汉代女子确实生活在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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