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4本套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版)+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定价:174.0
ISBN:9787519799458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版次:3
内容提要:
本书是第四版,重点吸纳2025年新出台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
本书*提炼主旨、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整部民法典进行解读,对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的1260个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地解读,观点鲜明准确,语言通俗精炼。重点条文下精选*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与该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书中呈现典型意义,读者可扫描二维码获取案例全文。
书后附有增值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可获得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案例。阅读本书,可以使大众了解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脉络和主线,分为四大模块,以《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结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并收录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查阅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内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本书以《刑法》及其解释为中心,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刑事法律制度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法基本法律制度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尤其是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认定上的特别规定,并收录决定、立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了解我国刑事实体法的基本规范,遵守国家法律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
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
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部分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附录 相关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1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2.24)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12.4)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1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1.15)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4.9.25)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覆国家政权;转让=转*;快手=*手罪
煽动*覆国家政权;转让=转*;快手=*手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法持有宣扬恐*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制造、买*、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
*法制造、买*、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法出租、出借*支罪
*法出租、出借*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币、以*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法提*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