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书名: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定价:108.00
ISBN:9787519773786
版次:1
内容提要:
在“两权”分离的农地产权结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反映目前的农业生产关系的情形之下,“三权”分置渐趋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下农地产权结构调整的主流经济思想。反映在法律上,所谓“三权”分置,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地产权结构,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这一产权结构带来了一系列的体系效应,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仅得由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取得和保有,且不因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发生改变;新型经营主体就“四荒地”所取得的利用权利就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属于土地经营权,由此而出现土地经营权直接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的情形;新型经营主体就土地经营权的稳定预期借由登记制度的引人而达致,但仅此并不改变其权利属性;农地金融化在“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之下均有其必要性,据以担保融资的标的财产也就有了类型化区分的必要。
目录:
在“两权”分离的农地产权结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反映目前的农业生产关系的情形之下,“三权”分置渐趋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下农地产权结构调整的主流经济思想。反映在法律上,所谓“三权”分置,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地产权结构,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这一产权结构带来了一系列的体系效应,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仅得由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取得和保有,且不因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发生改变;新型经营主体就“四荒地”所取得的利用权利就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属于土地经营权,由此而出现土地经营权直接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的情形;新型经营主体就土地经营权的稳定预期借由登记制度的引人而达致,但仅此并不改变其权利属性;农地金融化在“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之下均有其必要性,据以担保融资的标的财产也就有了类型化区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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