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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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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世界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坚持依法清理、全面清理、分类清理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一致的,予以保留;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根据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小开本设计,方便携带】

生态环境法典共分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五编。总则编规定了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污染防治编对现行相关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生态保护编对生态系统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单设;生态修复一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修复活动作出规范。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2026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gt;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展示了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成果。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编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分编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一般规定

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十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分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章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光污染防治

第三编生态保护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森林

第二节草原

第三节湿地

第四节海洋、海岛

第五节江河湖泊

第六节荒漠

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土地资源

第二节矿产资源

第三节水资源

第四节渔业资源

第五节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章物种保护

第一节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节野生植物保护

第三节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自然保护地

第二节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水土保持

第二节防沙治沙

第七章生态修复

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清洁生产

第三节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四节绿色消费

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能源节约

第三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节适应气候变化

第四节国际合作

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责任主体

第三节责任追究

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节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三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四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节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节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节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节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节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节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节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节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十四节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6〕15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就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有关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民事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生态环境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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