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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既是伊斯兰法学千百年发展而来的经典,亦是伊斯兰法各个时代实践法律的经验总结。该《法典》以哈奈斐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兼容其他各法学派的观点、学说,现代伊斯兰国家的民法,均在普遍程度上受到了这部法典的影响。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是土耳其素丹在1877年颁布的一部享誉伊斯兰世界长达百年的民法典,也称为伊斯兰民法典、伊斯兰民法大全。其后,法典被译为多个语种版本。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产生于19世纪后期,就世界而言,民族国家兴起、民族独立声浪席卷整个亚非拉地区,就法律文明发展史而言,这个时段是进入法律近代化历程的时期,民法典是这一世界近代化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这部法典,是伊斯兰世界首次以欧洲近代法――《法国民法典》的模式编纂的一部典范民法典,适用时间久远、适用国别多,比如以色列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一直适用这部法典。本书是补白之作,价值十分重大。
书籍信息
书名:奥斯曼帝国民法典
作 者:王永宝 译
定 价:60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8年05月01日
页 数:438
装 帧:平装
ISBN:9787100159470
内容简介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中理性规则的集中反映,是由其凝结着充分法理而表现出来的法律智慧、法治精神。《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既是伊斯兰法学千百年发展而来的经典,亦是伊斯兰法各个时代实践法律的经验总结。因而现代伊斯兰国家的民法,均在普遍程度上受到了这部法典的影响,也可以说皆以其为蓝本而制定。因此,本书是伊斯兰法律文明的一部范本,在一定意义上堪比大陆法系法德民法典。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是公元1869年,奥斯曼帝国素丹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敕令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并由时任司法部长艾哈迈德·骄德·帕夏领导该委员中的其他6名权威伊斯兰法学家,历时7年编慕完成。
该《法典》以哈奈斐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兼容其他各法学派的观点、学说,其内容包括一编序言和16编正文,共计1851条;其中,序言含100条,构成伊斯兰法律法规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通则,而16编正文则分别涉及买卖、租赁、担保、转债、抵押、信托等实体法,以及与民商交易,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权利诉讼等相关的程序法。
此外,该《法典》也是指导民事诉讼和审判程序的基本法,并涉猎仲裁规则。总体而言,该《法典》是了解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原理性读物。
译者简介
王永宝,回族,甘肃会宁人,法学与哲学双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研究员,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研究员,吉林大学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团队成员,中国调解专业联盟副会长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特约专家。
1992年至2006年,先后在叙利亚、利比亚、马来西亚等国家学习伊斯兰法学与法理学,并分别获法学相关专业本科、硕士、博士学位。2008年回国后任教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并在2011年完成环球伊斯兰金融大学(INCEIF)两项世界银行博士后课题研究工作。
现从事伊斯兰法理、民商法、金融机构法等研究,同时讲授金融犯罪与反恐融资、金融投资与风险管理等课程。专著《伊斯兰外交之理论与实践》(英文)、《伊斯兰法之作证理论与实践》(阿文),译著《伊斯兰传统下的人权》,主编教材《金融犯罪与反恐融资》,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公告
颂词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向大臣阿里·帕夏面呈的报告副本
序言
第一章 法学的定义与分类(第1条)
第二章 法学总则(第2-100条)
第一编 买卖
前言 关于买卖的法学术语(第101-166条)
第一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要素(第167-176条)
第二节 承诺与要约须相符(第177-180条)
第三节 买卖现场(第181-185条)
第四节 附条件的买卖(第186-189条)
第五节 买卖的解除(第190-196条
第二章 相关出售物的问题
第一节 出售物的要件与特征(第197-204条)
第二节 关于许可和不许可买卖的物品(第205-216条)
第三节 相关出售物买卖程序的问题(第217-229条)
第四节 买卖中括和不括未明确提及的物品(第230-236条)
第三章 相关价金的问题
第一节 影响价金性质及其状况的问题(第237-244条)
第二节 相关买卖延期的问题(第245-251条)
第四章 合同订立后与价金和定价物品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合同订立后交割前出卖人对于价金与买受人对于出售物的处分权(第252-253条)
第二节 合同订立后价金与出售物的增(第254-261条)
第五章 相关交付与受领的问题
第一节 交付与受领的本质及其方式(第262-277条)
第二节 相关留置出售物的条款(第278-284条)
第三节 出售物的交付地点(第285-287条)
第四节 交付的费用与完成交付的要事务(第288-292条)
第五节 因出售物灭失而产生的责任(第293-297条)
第六节 相关购买议价和审视议价的事务(第298-299条)
第六章 选择权
第一节 条件选择权(第300-309条)
第二节 描述选择权(第310-312条)
第三节 支现选择权(第313-315条)
第四节 选定选择权(第316-319条)
第五节 查看选择权(第320-335条)
第六节 瑕疵选择权(第336-355条)
第七节 失衡与欺诈(第356-360条)
第七章 买卖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 买卖的种类(第361-368条)
第二节各种买卖的法律效力(第369-379条)
……
编 租赁
第三编 担保
第四编 债务转移
第五编 抵押
第六编 信托物
第七编 赠与
第八编 侵占与毁损
第九编 禁治产、胁迫、优先购买权
第十编 合伙
第十一编 委托代理
第十二编 和解与免除
第十三编 追认
第十四编 诉讼
第十五编 证据与责成宣誓
第十六编 法
译名对照表
附录 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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