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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跨境电商通关实务(高等职业教育跨境电商专业精品教材)
定价:49.8
ISBN:9787518452538
作者:邓志虹
版次:1
出版时间:2025-05
作者简介:
邓志虹,副教授,高级物流师,国际商务师。研究生学历,暨南大学国际关系专业。2007年8月起从事教师工作,主讲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主持广东省教育厅科研课题2项、主持广州市哲学社会规划课题2项;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三篇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目录:
目 录
项目一 初识跨境电商关务
任务一 认识跨境电商
任务二 认识中国海关与其管理制度
任务三 认识报关单位
任务四 认识对外贸易管制
项目二 跨境电商通关准备
任务一 跨境电商企业相关备案
任务二 跨境电商商品备案
任务三 跨境电商税费规划
项目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
任务一 直购进口通关
任务二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项目四 其他进口通关
任务一 法检货物进口通关
任务二 其他货物进口通关
项目五 跨境电商出口通关
任务一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通关
任务二 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
项目六 关务异常处理与风险防范
任务一 关务异常情况处理
任务二 跨境电商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一、跨境电商基础知识 (一)跨境电商的含义 跨境电商(全称“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以互联网为媒介,经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运营商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以电子技术和物流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转移到互联网上,打破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壁垒,也使出口商实现了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服务。 跨境电商通常需要解决三个流程问题:信息流(卖方在网上发布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买方通过互联网搜寻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卖方运用社交平台进行优质的内容传播,进而引发兴趣和购买);产品流即物流(买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下单,卖方委托跨境物流服务公司将商品运送到海外买家手里);资金流(买家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及时、安全地付款,卖家收汇结汇)。 关境与国境 关境的概念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适用领域,也称“税境”“海关境域”“关税境域”或“关税领域”,指一国海关法规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海关法》没有对“关境”进行解释,但该法中的“境”都应当理解为关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对“关境”定义为在对外贸易方面独立实行关税和贸易管理制度的地区。 关境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第二种情况,关境与其国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的范围是一致的;第三种情况,关境小于国境,如在境内设有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单独关税区的国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这三个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管理制度。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已全面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确保于2024年完成封关各项准备,2025年底前全岛封关运作,届时海南将成为全球面积最大的自由贸易港。 (二)跨境电商的分类 1.根据主体身份的分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这一定义,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种属概念的跨境电商经营者自然也可以分为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三类。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跨境电商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例如亚马逊、速卖通、Temu是主要的跨境电商零售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即入驻平台并通过平台直接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主体,例如入驻亚马逊平台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些跨境电商平台也有自营项目,此时自营店铺应当视为跨境电商平台内企业,遵循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除了依托于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部分出口型电商也会自建平台,销售本企业商品,例如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SHEIN平台。 2.根据交易性质的分类 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跨境电商主要分为跨境电商B2B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商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指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间利用互联网平台达成跨境交易,从本质上讲其仍为一般贸易类型,只是促成交易的手段与时俱进,享受了科技便利化的成果。跨境电商零售主要有B2C(Business to Customer)和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两种模式,分别是跨境电商企业针对个人消费者开展的网上零售商业活动、从事外贸活动的个人对境外个人消费者进行的网上零售商业活动。 目前从交易规模上看,跨境电商B2B占据跨境电商的主要市场份额,代表性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中国制造网、敦煌网等。跨境电商B2B进口监管措施与传统一般贸易并无差别,国家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及便利化措施主要适用于跨境电商B2B出口,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 跨境电商零售,根据商品流向的不同,可分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两类,其中进口包括“网购保税进口”(代码“1210”“1239”,“1210”适用于试点城市,“1239”适用于非试点城市)和“直购进口”(代码“9610”)两种类型、三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出口包括“一般出口”(代码“9610”)和“特殊区域出口”(代码“1210”)两种类型、两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以上四种类型的介绍详见“项目一>任务二>相关知识>跨境电商通关制度”。 图1-1 跨境电商分类(含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三)跨境电商的特征 特征是就比较对象而言的,选取不同的参照角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的特征可以归结为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频次高、货值低。 电子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跨境电商在交易的过程中,从下单、销售、沟通以及支付均通过电子信息媒介或平台进行,多以无纸化形式呈现;二是指电子化产品(游戏、影视、软件、数字信息)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快速发展。个性化主要体现在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多样化的产品类目以及产品更新换代周期更短。碎片化主要指的是随着互联网接入门槛的降低,跨境电商交易主体朝着数量增加、单个主体体量趋小消费范围分散的趋势发展。频次高是指跨境电商中的交易主体下单、预订、销售、沟通和支付的互动频次和频率均远远高于传统外贸。与频次高相对应的是货值低,跨境电商最为活跃的商业模式是跨境电商零售,单笔订单大部分都是小批量、货值低的生活消费商品。 表1-1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对比 项目 跨境电商 传统外贸 交易方式 远程磋商 面对面谈判 交易内容 单笔货值低、频次高 单笔货值高、频次低 商品种类 种类多样且富有个性化 大宗商品为主、种类较少 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小、增长迅速 市场规模大、增长缓慢 支付结汇 信用证、电汇、互联网金融等 信用证、电汇、托收 物流方式 空运、海运、铁路运输、国际快递、邮政小包、海外仓等多种方式 海运、铁路运输为主 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 中国发挥引领作用 2018年2月,全球瞩目的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在北京召开,吸引了世界海关组织118个成员国负责人、28个国际组织和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外跨境电商知名企业代表。 跨境电商不仅让中国的商品热销全球,也让世界各地的商品走进了中国寻常百姓家,足不出户“买全球、卖全球”已变为现实。跨境电商创造了贸易新模式,引领了消费新趋势,培育了发展新动能,为世界贸易复苏、全球经济升级贡献了中国力量。 中国在跨境电商发展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制度规定,基本满足了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得到了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机构的认可和肯定。首届海关跨境电商大会,不仅为世界各国海关组织、跨境电商企业搭建起分享经验、交流合作的平台,讨论以“创新、包容、审慎、协同”的方式推动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还就中国海关参与制定的《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形成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则将是世界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与服务的首个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在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发挥了引领作用。 注:《标准框架》于2018年6月经世界海关组织审议发布,旨在为跨境电商建构一个综合、全面、高效、透明的监管体系,促进监管标准在国与国之间实现标准化、体系化和统一化。该框架从八个方面为跨境电商订立了标准,包括数据处理与风险管理、程序的便利化与简捷化、公平而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安全性与可靠性、合作关系、公众意识推广与能力建设、标准与分析方法和变革技术的运用。 资料来源:顾阳.为跨境电商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方案.《经济日报》,2018年2月9日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通常需要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例如阿里巴巴国际站信用保障交易合同,是买卖双方在线签署、包含出口贸易条款(含品名、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和保障条款等内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英文简称 CISG)(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给买方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卖方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即以数据电文签订的合同是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跨境电商B2B通常订立的是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是从事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以电子方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也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形式上发生较大变化,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要约、承诺与订立计算机网络化;合同的交易主体虚拟化;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电子化;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差异化。 跨境电商B2B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与传统贸易基本一致,但合同签订过程存在一定差别,并非面对面签订合同,而是通常由合同一方发送电子订单(也称为合同“要约”),待另一方确认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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