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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释义(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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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释义(上下册)

作  者:艾静主编白宇 肖兴利副主编 著
定  价:218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年11月01日
页  数:1812
装  帧:精装
ISBN:9787524406907

本书共设17章,涵盖国籍认定、管辖、立案、外国籍当事人权利义务、国际通缉、强制措施、涉外取证、送达、审判、执行、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核心内容“规则+渊源+释义+实例”的多维解读模式如同为纷繁复杂的涉外程序点亮了一盏明灯使抽象的法条跃然纸上化为司法者与律师手中清晰可循的操作指南

目录

上册目录国籍1.1 国籍的取得1.1.1 国籍的原始取得1.1.2 国籍的继有取得1.2 国籍的认定1.2.1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1.2.2 国籍认定的一般规则1.2.3 特殊身份人员的国籍认定1.2.4 国籍冲突的解决1.3 国籍的变更1.3.1 国籍变更的一般规则1.3.2 国籍变更的程序1.4 国籍的查明案件通报1.4.1 多重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处理1.4.2 重大涉外案件的通报管辖2.1 属地管辖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认定2.1.2 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形2.1.3 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的犯罪2.1.4 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2.1.5 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的犯罪2.1.6 发生在公海的犯罪2.1.7 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在我国领域内2.1.8 继续犯的犯罪地2.1.9 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2.1.10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2.1.11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2.2 属人管辖2.2.1 属人管辖原则及其例外2.2.2 国家间管辖权冲突的处理2.3 保护管辖2.3.1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2.3.2 外国人在域外犯罪入境后的管辖2.4 普遍管辖2.5 涉外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2.5.1 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则2.5.2 犯国际条约规定罪行入境后侦查管辖2.5.3 犯国际条约规定罪行入境后法院管辖2.5.4 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入境后侦查管辖2.6 域外犯罪虽经审判但仍可追诉的情形2.7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2.7.1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含义2.7.2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2.7.3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程序2.7.4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的义务立案3.1 立案的主体3.2 立案材料的来源3.2.1 立案材料的来源3.2.2 报案、控告、举报的程序3.3 立案材料的接受程序3.3.1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义务3.3.2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3.3.3 公安机关对不能接受的案件的处理3.3.4 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及程序3.4 立案审查与处理3.4.1 立案的条件3.4.2 不予立案的情形及救济3.4.3 变更管辖或并案侦查的案件移送程序3.4.4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调查核实3.4.5 检察机关立案与不立案的情形3.4.6 对错告、诬告陷害的处理3.4.7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3.4.8 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处理3.5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5.1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5.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5.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5.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3.6 经济犯罪的立案3.6.1 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立案3.6.2 法院对经济犯罪线索的移送3.7 特殊类型案件受理与立案3.7.1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受理与立案3.7.2 走私犯罪案件的受案程序3.7.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3.7.4 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程序3.8 立案监督3.8.1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权3.8.2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3.8.3 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及审查处理3.8.4 对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的通知与监督3.8.5 被通知撤案的公安机关的救济3.8.6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3.9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3.9.1 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受理3.9.2 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及处理3.9.3 开庭后发现系自诉案件的处理3.9.4 涉众型自诉案件的合并审理外国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1 外国籍当事人的权利4.1.1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4.1.2 获得辩护权4.1.3 会见、通信权4.1.4 获得翻译权4.1.5 获得使领馆保护权4.1.6 公开审理及旁听权4.1.7 获得国家赔偿权4.1.8 其他诉讼权利4.2 外国籍当事人的义务4.2.1 遵守中国法律4.2.2 接受司法管辖4.2.3 配合调查取证4.2.4 履行生效裁判国际通缉5.1 通缉5.1.1 刑事诉讼中的通缉5.1.2 监察程序中的通缉5.1.3 特别没收程序中的通缉5.2 红色通报的程序5.2.1 红色通报的要求5.2.2 国际通报的种类强制措施6.1 一般强制措施的通报6.1.1 强制措施的通报义务6.1.2 公安机关的通报义务6.1.3 检察机关的通报义务6.1.4 审判机关的通报义务6.2 出境、暂缓出境6.2.1 适用对象6.2.2 决定机关及实施6.3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6.3.1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6.3.2 外国向我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涉外取证7.1 涉外取证的双向请求与执行7.1.1 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原则7.1.2 向外国调查取证请求的提出与执行7.1.3 外国向我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7.1.4 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7.2 安排证人作证或协助调查7.2.1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7.2.2 外国向我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7.2.3 远程视频作证7.2.4 协助调查7.3 跨境电子数据的取证7.3.1 跨境电子取证的要求7.3.2 跨境提取收集电子数据7.4 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7.5 取证中的翻译与资质7.5.1 证据材料的翻译7.5.2 翻译人员的资质7.6 涉外证据的审查与运用7.6.1 涉外证据的审查7.6.2 非法证据排除送达8.1 送达的方式8.1.1 送达的基本原则8.1.2 按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8.1.3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8.1.4 委托使领馆送达8.1.5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8.1.6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的代办人送达8.1.7 邮寄送达8.1.8 电子送达8.2 送达的程序8.2.1 我国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8.2.2 外国向我国请求送达文书8.2.3 我国可以拒绝协助送达的情形8.2.4 送达时间的先后8.2.5 视为送达的情况8.3 缺席审判的送达提起公诉9.1 审查起诉的职能与管辖9.1.1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的管辖9.1.2 走私犯罪审查起诉的管辖9.1.3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审查起诉的管辖与备案9.2 审查起诉的查明事项9.2.1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需查明的事项9.2.2 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审查起诉查明要求9.2.3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查起诉查明要求9.2.4 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9.2.5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9.3 审查起诉的期限9.3.1 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9.3.2 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9.4 审查起诉的程序事项9.4.1 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9.4.2 死刑案件的审查起诉9.4.3 犯罪嫌疑人脱逃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处理9.4.4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9.5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9.5.1 认罪认罚从宽的界定9.5.2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程序及内容9.5.3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9.5.4 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9.5.5 认罪认罚案件的具结书签署9.6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9.6.1 补充侦查、补充调查的程序9.6.2 公安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处理9.7 提起公诉程序9.7.1 一般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9.7.2 未成年人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9.7.3 死刑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9.7.4 走私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9.7.5 量刑建议的一般规范9.8 不起诉程序9.8.1 不起诉的种类9.8.2 不起诉的程序要求9.8.3 不起诉后涉案财物的处理9.8.4 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处理9.8.5 走私案件不起诉处理9.8.6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及送达9.8.7 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与监督9.8.8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救济9.8.9 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9.8.10 特殊情形下的撤销案件、不起诉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0.1 庭前准备程序10.1.1 通报和通知的程序10.1.2 外国籍被告人会见、探视及通信权利10.1.3 翻译人员及其回避10.1.4 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10.1.5 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材料10.1.6 出境、暂缓出境的要求10.2 庭前会议10.2.1 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形10.2.2 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10.2.3 庭前会议的主要事项10.2.4 庭前会议的程序安排10.2.5 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10.3 法庭审理10.3.1 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10.3.2 延长审理期限10.3.3 裁判文书的送达10.3.4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救济程序11.1 第二审程序11.1.1 上诉和抗诉11.1.2 全面审查原则11.1.3 二审庭审11.1.4 二审对一审案件的处理11.1.5 上诉不加刑原则11.1.6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11.1.7 二审的审限11.1.8 两审终审11.1.9 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11.1.10 其他案件二审裁判方式11.2 审判监督程序11.2.1 申诉11.2.2 再审的提起机关11.2.3 再审的程序11.2.4 再审的处理11.2.5 再审中的强制措施11.2.6 再审的期限11.3 死刑复核程序11.3.1 死刑核准权11.3.2 死刑核准程序11.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11.3.4 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11.3.5 死刑复核的处理11.3.6 死刑复核的程序规范特别程序——缺席审判12.1 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12.1.1 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12.1.2 缺席审判案件的核准要求12.1.3 缺席审判案件的立案审查12.2 缺席审判制度的送达与开庭12.2.1 送达的对象和内容12.2.2 近亲属参加诉讼12.2.3 缺席审判的辩护12.3 缺席判决的送达、上诉与抗诉12.4 缺席审判的重新审理及财产返还、赔偿12.5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死亡情形的缺席审理12.5.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理12.5.2 被告人死亡情形的缺席审理下册目录特别程序——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13.1 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13.1.1 特别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13.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标准13.1.3 通缉的标准13.1.4 违法所得的范围13.1.5 单位适用特别没收程序13.2 特别没收程序的申请程序13.2.1 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主体13.2.2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内容13.2.3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移送13.2.4 对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强制措施13.2.5 检察机关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审查期限13.2.6 检察机关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审查内容13.2.7 检察机关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审查决定13.2.8 检察机关终止审查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情形13.2.9 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要求13.2.10 人民法院审查违法所得没收申请13.2.11 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审查内容13.2.12 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审查期限与处理方式13.2.13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立案证明标准13.3 特别没收程序的审理程序13.3.1 公告13.3.2 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13.3.3 利害关系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13.3.4 利害关系人未参加一审的救济13.3.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13.3.6 特别没收程序审理方式13.3.7 特别没收程序庭前通知13.3.8 特别没收程序检察院派员出庭13.3.9 特别没收程序开庭审理13.3.10 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13.3.11 特别没收程序审理期限13.3.12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13.3.13 高度可能性的没收财产证明标准13.3.14 特别没收程序审理结果13.3.15 上诉及抗诉13.3.16 特别没收程序二审审理方式13.3.17 特别没收程序二审处理结果13.3.18 裁定生效后涉案财物的处理13.4 特别没收程序的监督、终止及救济13.4.1 检察机关对特别没收程序的法律监督13.4.2 特别没收程序的终止审理13.4.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没收裁定的异议13.4.4 没收错误的返还、赔偿13.4.5 公诉案件向特别没收程序的转化13.5 特别没收程序的国际司法协助特别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制医疗程序14.1 刑事和解程序14.1.1 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14.1.2 代位和解的情形14.1.3 刑事和解的审查与监督14.1.4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4.1.5 未成年人和解程序14.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4.2.1 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及要求14.2.2 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规范14.2.3 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主体14.2.4 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14.2.5 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14.3 强制医疗程序14.3.1 强制医疗的条件14.3.2 强制医疗的实施程序14.3.3 强制医疗的解除14.3.4 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15.1 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和职责分工15.1.1 生效判决和裁定15.1.2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刑事部分的生效与执行15.1.3 交付执行的职责分工15.1.4 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监督15.2 刑罚的种类15.2.1 主刑和附加刑15.2.2 驱逐出境15.2.3 非刑罚处置措施15.2.4 从业禁止15.3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15.4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15.4.1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15.4.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的执行15.5 管制、禁止令的执行15.5.1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15.5.2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15.5.3 管制解除15.5.4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15.5.5 禁止令的执行15.6 死刑、死缓的执行15.6.1 死刑、死缓的执行15.6.2 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15.6.3 死刑执行程序15.6.4 检察机关对死缓执行的监督15.7 暂予监外执行15.7.1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5.7.2 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检查15.7.3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15.7.4 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15.7.5 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程序15.7.6 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15.8 社区矫正15.8.1 社区矫正机构及其职责15.8.2 社区矫正决定与交付执行15.8.3 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15.8.4 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15.8.5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15.8.6 对台湾居民的社区矫正15.8.7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15.9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15.9.1 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和执行法院15.9.2 涉财产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15.9.3 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要求15.9.4 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异议与终结15.9.5 罚金的执行15.9.6 罚金的数额标准15.9.7 罚金的缴纳与减免15.9.8 没收财产的执行15.9.9 存款没收、过户或支付程序15.9.10 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15.9.11 检察机关对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监督15.10 违禁物品及涉案财物的处理15.10.1 涉案财物的范围15.10.2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15.10.3 涉案财物的保管15.10.4 涉案财物的处理15.10.5 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与救济15.11 刑罚执行期间对新罪、漏罪的追诉15.12 减刑、假释15.12.1 减刑、假释的条件15.12.2 提请减刑、假释程序15.12.3 减刑、假释的审查与立案15.12.4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15.12.5 减刑、假释规则15.12.6 减刑、假释裁定15.12.7 新罪的减刑15.12.8 漏罪的处理15.12.9 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15.12.10 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15.12.1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的减刑、假释15.12.12 死缓减刑15.12.13 再审程序中的减刑、假释15.12.14 缓刑、假释的撤销15.12.15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15.13 特赦15.14 刑罚执行中错判和申诉的处理15.14.1 申诉的提出15.14.2 申诉的审查与受理15.14.3 申诉案件的复查15.14.4 申诉的处理引渡16.1 向中国请求引渡16.1.1 引渡的条件16.1.2 引渡请求的提出16.1.3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16.1.4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16.1.5 引渡的执行16.1.6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16.1.7 引渡的过境16.2 向外国请求引渡16.2.1 引渡请求的提出16.2.2 引渡的执行16.3 引渡典型案例16.3.1 姚锦旗引渡案16.3.2 张誉发引渡案16.3.3 黄海勇引渡案16.3.4 林强引渡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17.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法律依据17.1.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17.1.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17.2 基本原则17.2.1 平等互惠原则17.2.2 不得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原则17.2.3 未经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向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17.3 职能机关17.3.1 对外联系机关及其职责17.3.2 主管机关及其职责17.3.3 办案机关及其职责17.4 经费保障与费用承担17.5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17.5.1 请求书的制作、审核同意及提出17.5.2 向外国提出请求书的要求17.5.3 对外国附加条件的承诺17.5.4 转告执行结果17.5.5 通报诉讼结果17.6 向中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17.6.1 请求书的内容17.6.2 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情形17.6.3 对外联系机关的审查和处理17.6.4 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处理17.6.5 协助的执行17.6.6 证据材料用于其他目的17.6.7 转告执行结果、通报诉讼结果17.7 送达、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17.8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17.9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17.9.1 提出请求的办理程序17.9.2 请求书的内容17.9.3 涉案财物的移交、分享17.10 向中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17.10.1 提出请求17.10.2 同意外国请求的条件17.10.3 拒绝协助的情形17.10.4 请求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17.10.5 请求分享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17.11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17.11.1 移管条件17.11.2 移管请求书17.11.3 核实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17.11.4 移管的决定程序17.11.5 移管的执行程序17.11.6 原生效判决的申诉、变更和撤销17.12 向中国移管被判刑人17.12.1 移管条件和程序17.12.2 先行关押17.12.3 刑罚转换17.12.4 继续执行刑罚和执行变更17.12.5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17.13 其他规定17.13.1 中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协助17.13.2 文件和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涉外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截至2025年4月)

内容介绍

本书旨在整合涉外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实践经验,构建逻辑清晰、内容全面的规则体系,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明确指引。编写过程中秉持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确保内容的权威与准确。系统性原则:按照涉外刑事诉讼的流程,如国籍认定、管辖、立案、证据收集及审查、强制措施、审判、执行、国际司法协助等,分章节编排,体现程序的连贯性与完整性。实践性原则:突出实务导向,通过典型案例解析、重点解读等形式,将抽象规则与具体案例结合,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国际性原则:兼顾国际条约义务与国内法适用,注重比较法视野下的规则协调,反映涉外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与冲突解决机制。

艾静主编白宇 肖兴利副主编 著

艾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深耕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出版个人专著《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作为副主编参与编写《刑事诉讼规范适用全典》,作为主要编委参与编写《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等重要工具书;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律师执业期间代理过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担任金融和互联网领域多家头部公司法律顾问,并曾为韩国驻中国大使馆、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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