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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深刻揭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机制问题,论证了刑事程序法中有别于实体法的独特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本书的观点,实体法的责任追究主要遵循;责任自负的原则,以追究违法者个人的责任为主要方式,而程序法的责任追究则遵循;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利益的原则,以宣告无效为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该书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为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法学界在程序性制裁问题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也面临着诸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例如,公权力机构违反法律程序与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律程序的不同后果问题,对违反程序行为的量刑减让处理方式的正当性问题,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分类问题,都需要作出更为深入的探讨,此次修订,本书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必要的理论回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程序性制裁理论,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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