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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88.0
ISBN:9787519790790
作者:施鹏鹏著
版次:1
内容提要:
《葡萄牙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专论(第一卷)》是欧陆各国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系列专论中葡萄牙卷的开篇之作。葡萄牙系列卷本将以中国学术研究视角对葡萄牙刑事诉讼一手经典文献进行系统化梳理,把葡萄牙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完整、直观、客观地展现在中国读者视野之中,与本系列其他丛书共同为国内学界构建了解刑事诉讼亚职权主义类型的桥梁。葡萄牙刑事诉讼虽然在世界范围内总体上影响不大,但在拉丁美洲各转型国家中却成为理论研究的瑰宝,同时基于历史原因,也对我国澳门特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深刻影响。本书以国内刑事诉讼实践需求为导向,运用中国话语体系深入剖析葡萄牙相关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为构建和完善我国兼具自主性和包容性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提供智识支撑。
本书共十三个篇章,可划分为葡萄牙刑事诉讼的总论、基本范畴、特色制度以及葡萄牙证据制度原理四个板块。第一至五篇章共同构成了总论部分,分别论述了葡萄牙刑事诉讼的历史演进、基本范畴、与宪法的关系以及基本原则,特别阐释了充分性原则与先决问题的处置。第六至十篇章围绕葡萄牙刑事诉讼中的各个基本范畴展开深入研究,包括司法裁判权、检警关系、刑事诉讼对象以及各诉讼参与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身份界定和权利。第十一、十二篇章选取了葡萄牙独具特色的两项具体制度加以介绍,即刑事起诉制度和*简易程序。*后一个篇章则是以“证据自由及其合法性限制”为切入点,阐释了葡萄牙刑事证据制度中*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理。
作者简介:
施鹏鹏
男,1980年6月出生,福建晋江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8年),博士生导师(2009年),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挂职2021年),*高人民法院访修学者(2017年),中、法法学双料博士,可应用英、法、德、意、西、荷、葡、俄等多门语言从事学术研究,学术专长为纪检监察学、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比较法。自2004年起在海内外出版专著、译著七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发表论文和译文百余篇,主持及主研近十个国家及省部级项目。
目录:
目 录
葡萄牙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及影响
一、导论:法典化的时代与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的编撰
二、第一部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典:1929年《刑事诉讼法典》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典:1987年《刑事诉讼法典》
四、1987年以后的重大改革
五、葡萄牙现代刑事诉讼对巴西的影响
六、葡萄牙现代刑事诉讼对澳门的影响
七、结语:职权主义亚类型——伊比利亚半岛刑事诉讼的特色
葡萄牙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兼评迪亚士《刑事诉讼法》
一、导论:刑事诉讼(法)的界定及范围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一体化理论)
三、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
四、诉讼的司法性质
五、诉讼要件
六、诉讼主体与诉讼对象
七、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无效
八、小结——兼评迪亚士教授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宪法化的葡萄牙模式
一、导论: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宪法构造
二、两种违宪审查模式
三、刑事诉讼规则的抽象违宪审查
四、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违宪审查
五、面向基本权利保护的违宪审查——兼与德国基本权利“三阶审查模式”的比较
葡萄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于实定法及超实定法的体系性研究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系:概念与类型
二、诉讼结构的内在原则
三、与推进程序有关的原则
四、与程序发展有关的原则
五、与证明有关的原则
六、与形式有关的原则
七、结语
论充分性原则与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先决问题的界定及类型化
二、先决问题的不同处置模式及争论
三、葡萄牙的立法选择及评析
四、后续思考
论司法裁判权:法院、法官与管辖
一、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裁判权:界定、特征及主体
二、普通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规则
三、刑事法官的履职规则
论“职能依附型”的检警关系——葡萄牙模式及其启发
一、检警关系问题的源起及其在葡萄牙的特殊背景
二、葡萄牙刑事警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及职权
三、葡萄牙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及职权
四、“职能依附型”检警关系的内容及特色
五、启示
论刑事诉讼对象
一、刑事诉讼对象的界定
二、起诉请求的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
三、起诉书对法院认知权的限制
四、诉讼对象的变更
五、简要评*
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一、被告人的界定及其身份构成
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刑事辩护的职能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参与权
一、导论
二、被害人(狭义)、被害人(广义)、控告者与辅助人
三、辅助人身份的确立及参与诉讼的权利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起诉制度研究
一、导论:检察权、公诉权及公诉国家垄断主义的例外
二、检察官提起刑事公诉:公诉案件
三、控告人提出控告(半公诉案件)或自诉人提出自诉(自诉案件)
四、简短评价——兼与中国刑事自诉制度的比较
*简易程序研究
一、*简易程序的创设及发展
二、*简易程序的制度框架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状况
四、改革方向:从合意型司法走向协商型司法
刑事证据制度的一般原理(一):证据自由及其合法性限制
一、证据自由
二、证据取得禁止
三、证据使用禁止
四、诉讼行为无效
五、证据禁止的其他问题
在线试读:
序
葡萄牙虽地处亚欧大陆*西端,但中国学术界对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却不陌生。自1887年葡萄牙*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后,便将本国的法律强行适用于澳门。直至1976年,澳门开始拥有部分立法权,但主要法律的起草者仍为葡萄牙的学者和法官,官方的法律文本亦采用葡萄牙语与中文双语。1996年,澳门出台了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典》,葡萄牙*负盛名的学者迪亚士教授便是*重要的参与者。这部法典的结构和理念基本沿袭了葡萄牙1929年《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未有太多的独立与创新。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后,因为语言及学术交流上的便利,澳门刑事诉讼的原则、结构及核心内容早已为中国内地学者所知悉,这提供了一面全面了解葡萄牙刑事诉讼的“镜子”。尤其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在过去数十年内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包括翻译一大批葡萄牙的经典著述,“在比较法这幅色彩斑斓的画卷中”增加了特有的葡萄牙色调,丰富了比较法的层次和内涵。
葡萄牙刑事诉讼制度原不在我的关注范围之内,一方面是因为澳门已经提供了较丰富的比较法信息,研究葡萄牙刑事诉讼制度似乎理论价值较小,且葡萄牙语虽然与法语有类似之处,但学习一门新语言也是费事之举,权衡之下终感性价比较低;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葡萄牙刑事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总体不大,很多学说主要源自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与其花精力在葡萄牙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上,不如将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相关理论及制度做深做实。但这些想法很快就发生了改变。
2011年,我给刑事诉讼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开设比较刑事诉讼的课程,*后一讲是“转型国家刑事诉讼的变革”,涉及中东欧、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等多个欠发达国家的刑事法治转型。我在备课时查阅了马克西姆·兰格教授撰写的《拉丁美洲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源自边缘国家法律思想的传播》一文(这篇文章后由我和我的博士生周婧一起译出,刊于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评*》),发现了许多非常优秀的葡萄牙语学术作品。尤其是葡萄牙著名学者迪亚士教授的《刑事诉讼法》(中文版已由澳门大学译出,并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在南美洲许多国家(尤其是巴西)独步学林,是目前我所读过*好的刑事诉讼原理教科书。更令人啧啧称奇的是,巴西许多刑事诉讼学者的研究成果亦令人印象深刻。我们已习惯了阅读主流国家学者介绍成熟制度经验的学术作品,却忽视了许多转型国家学者在反思制度失灵时所形成的尖锐且颇具冲击力的学术观点。
2015年,我出了一场车祸,因脑震荡而导致部分失语。医生建议我多卧床休息,免得留下后遗症——*严重的情况可能是失智。这种感觉是非常糟糕的,我仿佛看到一位语无伦次、衣衫褴褛的中年人为全世界所抛弃,*终沦为茶余饭后的笑谈。于是,我开始了一场高强度的语言训练,先后学习了西语、葡语、荷兰语和俄语。不过这个过程一点也不乏味、枯燥,因为每一门语言,都是打开一个民族文化的钥匙。我很喜欢葡萄牙的“法朵”(Fado),透露着苍凉哀伤,仿若诉说着一个民族盛衰命运的无常。
写完《葡萄牙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专论》(第一卷)后,恰逢2021年中秋节前夕,我感觉身心特别疲倦,是时候休息一段时间了。20年前,一位知名学者说,这是一个速朽的时代,速度超过了所有人的想象。我却天真地希望自己的作品能有一定的生命力,不为世俗的评价,仅是为了一点点自不量力的学术坚持。感谢所有默默支持我潜心学问的亲友,我无法告知他/她这些作品能带来什么,我只是固执地认为这样做或许应该有意义。
《葡萄牙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专论》(第一卷)的完成要特别感谢一位未曾谋面的学生陈绮琳。因疫情缘故,我已有近3年未到欧洲,无法获得葡萄牙一些权威的著述。是她不厌其烦地忍受我的多次耽扰,托朋友从欧洲给我带来了宝贵的学术资料。她新近已到澳门读书,推荐的教授正是我本人,我相信她是一位对学术有追求的年轻人,我也期待她能学有所成,成为中国与欧洲学术交流的桥梁。
施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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