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套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字实用版 双色)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运费: | ¥ 0.00-50.00 |
商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大字实用版 双色》新印次在附录增加了一个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9.13),页码变为144页
书名:3本套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字实用版 双色)
定价:62.0
ISBN:9787519778545
版次:1
内容提要:
专业出版 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 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 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 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劳动法
◆什么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多久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些人员?
◆*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带薪年休*的天数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者的*些劳动收人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些?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些?
◆用人单位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如何处罚?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些?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后续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相关程序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的产*天数如何计算?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回派遣单位的情形有*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如何确定?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其应当如何处理?
◆原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如何确定第三人?
◆*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些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责任
第六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
第七条 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
第九条 劳动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二条 平等就业
第十三条 男女平等就业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
第十五条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的原则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生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低休息时间
第三十九条 非标准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法定*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第四十二条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原则
第四十七条 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 *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十九条 *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日和婚丧*期间工资保障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国家标准及“三同时”原则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
第六十条 经期劳动保护
第六十一条 孕期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 产*
第六十三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职业培训的目标
第六十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业培训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的确立原则
第七十二条 社会统筹
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和用人单位发展福利事业的职责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调解和仲裁
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八十二条 申请仲裁期限
第八十三条 诉讼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劳动监察
第八十六条 劳动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 政府监督
第八十八条 工会监督和组织、个人检举、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劳动规章违法的处罚
第九十条 违法延长工时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工资及经济补偿支付违法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保规定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 违章作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 *法招用未成年工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 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第九十六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 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不缴纳保险费的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妨碍劳动监察执法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和违反保密事项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挪用社保基金的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处罚竞合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的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法律法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附录二 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附录三 实用图表
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劳动争议诉讼流程图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即时解雇
第四十条 预告解雇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的监督权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附录一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九条 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的行政救济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 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的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及其效力
第十五条 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八条 对于劳动争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及其例外情形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仲裁的情形以及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送达仲裁申请书与提交仲裁答辩书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庭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问题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质证和辩论问题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笔录
第四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条 先行调解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期限及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 作出仲裁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十七条 一裁终局的案件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以诉请撤销的条件
第五十条 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 施行时间
附录一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附录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5月8日)
- 法律出版社旗舰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 阅读自由与正义的另一种可能
-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