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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89.0
ISBN:9787519767211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首先界定了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明确了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存在范围。之后运用动态的责任主义观点,提出在实质责任论的背景下,危险性理论能够解释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合理性。进而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提出应当在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的分析之后运用“全等审查阶层”理论判断因果历程偏离情形的归责,并对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以及共同犯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对本书提出规则的可操作性予以检验。
作者简介:
王若思,女,1988年3月出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省刑法学会副秘书长。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北*大学获得法学硕土、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在《法学杂志》《刑事法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博士后科研基金面上资助、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媒体评论:
本书基于中国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做了系统论述,并提出了具有新意的个人学术见解。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问题,作者引入了德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全等审查阶层理论,以此作为结果加重犯限定的理论分析工具,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司法实用性。
——北*大学 陈兴良教授
王若思副教授的这本著作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立足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务,体现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对于推动我国理论与实务深化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理解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林维教授
目录:
目录
导论
一、由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判例引发的思考
二、研究意义
(一)明确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二)限定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范围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
(三)辨析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能重新检视责任主义
三、研究现状
(一)文献基本情况概述
(二)具体问题研究情况梳理
(三)研究现状评述
四、研究方法
(一)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性思考
(二)判例研究的方法
(三)比较法的考察思路
(四)历史分析法
五、研究思路
第一章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结果加重犯的法制史观察
(一)德国
(二)日本
(三)英国和美国
(四)中国
(五)各国法制史之比较
三、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一)刑罚的加重
(二)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责任组合形式
(三)加重结果的性质
四、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的范围限定
第二章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责任主义的发展看结果加重犯本质论之演变
(一)结果责任论:自陷禁区原则、单一形态说
(二)心理责任论:复合形态说、废除论
(三)规范责任论
(四)实质责任论:危险性理论
(五)功能责任论
三、我国责任主义理论现状及对结果加重犯本质论的选择
(一)我国责任主义理论现状
(二)实质责任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证成
(三)结果加重犯加重依据应当采危险性理论
第三章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客观层面的限定
(一)传统学说的梳理
(二)客观方面学说的选择:限制的条件说
三、主观层面的限定
(一)传统学说的梳理
(二)主观方面学说的选择:过失说
四、全等审查阶层理论的引入
(一)问题意识
(二)全等审查阶层的含义
(三)全等审查阶层的代表学说
(四)全等审查阶层的本土化适用
第四章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讨论前提的明确
(一)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成立条件
(二)过失犯未遂与结果加重犯未遂的关系
三、结果加重犯能否成立未遂的传统讨论
(一)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之否定说
(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之肯定说
(三)以危险性理论检视传统讨论
四、从危险性理论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一)以危险性理论为基础提炼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认定规则
(二)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第五章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传统讨论的梳理:以过失共同正犯为中心
(一)过失共同正犯能否成立
(二)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共犯的关系
三、从危险性理论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一)向危险性理论的回归
(二)以先前行为理论限制义务来源
(三)以共谋射程理论判断是否实行过限
(四)在具体案例中的展开
第六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
(一)客观层面: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
(二)主观层面:被害人特殊体质对罪责判断的影响
(三)因果历程偏离时全等审查阶层的考察
二、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
(一)共同创设危险是结果加重犯共犯的本质
(二)先前行为是结果加重犯共犯可罚性的客观基础
(三)结果在共谋射程范围内是共犯可罚性的主观基础
第七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
一、抢劫罪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
(一)客观层面因果关系的判断
(二)主观层面过失的判断
(三)因果历程偏离时全等审查阶层的考察
(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人”的范围
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
三、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
(一)共同创设危险是结果加重犯共犯的本质
(二)共同实行先前行为是共犯可罚性的客观基础
(三)结果在共谋射程范围内是共犯可罚性的主观基础
第八章结论
一、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
二、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依据
三、关于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
四、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五、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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