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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开卷考试竟然也做不完题?
考场上疯狂检索法条最终也没有;突破一零八?
考场上找不到法条,找不对法条,是广大法考主观题备考考生的复习痛点。
找不到法条,主要是对大纲规定的法律文件不熟悉,经过有针对性的练习,即可快速检索法条的具体位置,提高法条定位能力。
找不对法条,一方面反映出对知识点掌握得不扎实,另一方面是在客观题备考中将系统的知识点过度碎片化,忽视了对知识点(知识点本身就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转化)的系统学习,尤其是对关联法条及法条内在逻辑的掌握。
在2025年法考烽火熄灭、2026年法考战鼓又将擂响之时,为了满足读者高效检索法条的备考需要,飞跃考试辅导中心组织编写了《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主观题重点法条速记与检索》一书。
根据考生的反馈信息,本书在编写时突出了四大特点:
一、法条检索定位方法导学。结合考生反馈的主观题机考情况,本书归纳了三大检索方法,帮助考生掌握应试技巧。
二、重点法条速记。本书提炼法考主观题六科重点知识点,列示关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具体条款进行整合归纳,并针对部分核心考点,提示其法律适用要点,帮助考生巩固理解,强化记忆。
三、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结合三大检索方法,本书归纳整理了大纲要求考查的主观题六科(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有法律文件名称及其编章名称,并结合历年主观题考点及考频,通过加★的方式对高频考查的法律文件予以提示。同时,考虑到老师授课及考生备考时惯用司法解释简称,部分考生对司法解释全称较为陌生,本书在重点司法解释后标注其常用缩略语,以便于考生对照与识记。
四、牛刀小试。本书精选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以及法考仿真题,结合考生回忆内容予以梳理整合,编写时力求案情完整、解析到位。题目个别细节如与实际考题有所出入,望广大考生朋友谅解。题目的详细解析可参考《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透十年主观题:20162025》一书。
本书旨在帮助考生快速;找到法条,;找对法条仍需要考生功在平时,将知识点学懂学透,打好基本功,应试时才能有的放矢,一举通关。
因为用心,所以卓越。真诚希望本书能助您达成夙愿,早日敲开法律专业人执业的大门!
★2026飞跃版主观题系列
关键词快速定位重难点要点提示学练测牛刀小试
3大检索方法 |直接检索法、编章名称定位法、关联法规定位法,磨刀不误砍柴工
6门核心学科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覆盖重点学科
30秒快速定位 |提炼关键词,列示核心考点法条群,提示法律适用要点,快速定位,巩固记忆
本书为2026法考主观题法条检索定位辅导用书,帮助考生掌握法条检索方法,提高法条定位能力,致力实现30秒快速定位法条。
根据考生的反馈信息,本书在编写时突出了四大特点:一、法条检索定位方法导学。结合考生反馈的主观题机考情况,归纳了三大检索方法,帮助考生掌握应试技巧。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整理。结合三大检索方法,归纳整理了大纲要求考查的主观题六科所有法律文件名称及其编章名称,并结合历年主观题考点及考频,通过加★的方式对高频考查的法律文件予以提示。三、核心考点法条群。提炼法考主观题六科重点知识点,列示相应知识点所关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具体条款进行整合归纳。并针对部分核心考点,提示其法律适用要点,帮助考生巩固理解,强化记忆。四、牛刀小试。精选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以及法考仿真题,结合考生回忆内容予以梳理整合,编写时力求案情完整、解析到位。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隶属于中国法治出版社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法条检索定位导学/ 001
刑 法
一、重点法条速记 / 007
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 / 032
三、牛刀小试 / 041
刑事诉讼法
一、重点法条速记 / 049
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 / 099
三、牛刀小试 / 11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重点法条速记 / 119
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 / 157
三、牛刀小试 / 167
民 法
一、重点法条速记 / 175
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 / 208
三、牛刀小试 / 218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一、重点法条速记 / 225
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 / 248
三、牛刀小试 / 255
商 法
一、重点法条速记 / 261
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 / 291
三、牛刀小试 / 299
刑法
一、重点法条速记
01正当防卫
l一般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一般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l特殊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2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l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l教唆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点提示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都是利用别人来实施犯罪。教唆犯教唆的对象是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和犯罪故意的人,他们在接受教唆后,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犯罪。间接正犯利用的对象则是不知情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要么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真实内容,如实际上是在替人运送毒品,但以为自己是在替人运送白糖;要么虽然知情,但在刑法上认为他们不懂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如10岁的小孩被人教唆盗窃。所以,教唆犯和被利用者(被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则单独构成犯罪。
二、法律文件及编章名称检索
三、牛刀小试
案情:周某谎称自己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致电刘某,告知其涉嫌电信诈骗,要求刘某将存款取出,并会安排国家工作人员上门取走,转移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刘某信以为真,将钱取出,但在取出现金后对周某的身份产生怀疑,遂将现金存回银行,并离开家中。周某预估刘某已取出现金,便安排武某前往刘某家中取钱。武某到达刘某家中后,发现刘某不在家,且未找到现金,便私自将刘某家中价值6000元的香烟取走。返回后,武某隐瞒取得香烟一事,只告知周某未取得现金。(事实一)
随后,周某又使用相同的方法欺骗李某。李某上当,按照周某的指示将30万元现金取出放在家中,后因临时有事外出。周某安排武某前往李某家中取钱,武某到达后发现李某家中无人,便将30万元现金取走。武某将取回的钱交给周某,但未告知周某其取钱时李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事实二)
武某因盗窃价值6000元的香烟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未发现周某和武某的诈骗事实。武某的母亲王某将存有3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银行卡登记的持卡人是王某)送给侦办该案的公安机关领导郑某,并告诉其密码,请求其;关照自己的儿子。郑某收下后,一直未使用该卡,也未修改密码。后在郑某的运作下武某未被起诉。某日王某发现该银行卡内还有30万元,便将这30万元转到自己另一张卡里。(事实三)
周某因另一起盗窃罪被抓获。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事实,并供述了武某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事实四)(2024年仿真题)
问题:
1.事实一中,关于周某的行为性质,构成诈骗罪(未遂)还是诈骗罪(预备),存在不同的观点,请分别阐述理由。
2.事实二中,关于周某的行为性质,构成诈骗罪(既遂)还是诈骗罪(未遂),存在不同的观点,请分别阐述理由。
3.事实三中,关于郑某的行为性质,构成受贿罪(既遂)还是受贿罪(未遂),存在不同的观点,请分别阐述理由。
4.事实三中,针对王某将款项转回自己的账户的行为,结合刑法理论分析存在哪几种观点(至少列出三种观点)?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
5.事实四中,周某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参考答案〗
1.观点一: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主观上周某对刘某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周某已经实施了欺骗行为,该行为属于诈骗罪规定的实行行为,即已着手实施诈骗。根据行为无价值理论(客观说),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即视为着手。本案中,周某已实施了欺骗行为,且安排武某前往取款,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刘某发觉异常,将现金存回银行,周某未能取得财物,系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综上所述,周某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未遂。
观点二:周某构成诈骗罪(预备)。主观上周某对刘某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周某仅进行了准备工作,如联系刘某、安排武某前往取款,尚未实际实施使刘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实质说),着手的判断应以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为标准。周某的行为仅属于为实施诈骗犯罪进行的准备活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刘某在周某安排武某前往取款之前,已将现金存回银行,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财产也未面临现实的侵害危险。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仅属于为实施诈骗犯罪进行的准备活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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