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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新中国刑法学研究70年(上下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
定价:398.0
ISBN:9787300278605
作者:高铭暄 赵秉志 袁彬
版次:1
出版时间:2019-12
内容提要:
本书是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合著的对中国刑法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法学研究状况进行分年度介绍、综述的合集,展示了70年来中国刑法学者从事刑法学研究的历程、成果和贡献,是一部70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历程的史实性著作,具有较高的资料价值和纪念价值。本书也是一本向新中国成立*周年献礼的图书。
作者简介:
高铭暄,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新中国首位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1984),著名刑法学者。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主任、院务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代表性论著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1981)、《刑法问题研究》(1994)、《刑法学原理》(3卷本,1993-1994)、《高铭暄自选集》(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2012)等。
赵秉志,新中国培养的首届刑法学博士(1988),著名刑法学者。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院院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代表性论著主要有《犯罪主体论》(1989)、《刑法改革问题研究》(1996)、《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2005)、《犯罪未遂形态研究》(2008)、《大变革时代的中国刑法问题研究》(2017)等。
袁彬,法学博士,知名刑法学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副秘书长。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刑法的心理学分析》(2009)、《情绪犯原理》(2012)、《死刑民意研究》(2012)、《准中止犯研究》(2015)等。
目录:
总目
上册 全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之演进
第一章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四十年(1949—1989)(3)
第二章1990年的刑法学研究(31)
第三章1991年的刑法学研究(42)
第四章1992年的刑法学研究(57)
第五章1993年的刑法学研究(71)
第六章1994年的刑法学研究(88)
第七章1995年的刑法学研究(105)
第八章1996年的刑法学研究(120)
第九章1997年的刑法学研究(142)
第十章1998年的刑法学研究(173)
第十一章1999年的刑法学研究(201)
第十二章2000年的刑法学研究(226)
第十三章2001年的刑法学研究(253)
第十四章2002年的刑法学研究(287)
第十五章2003年的刑法学研究(314)
第十六章2004年的刑法学研究(326)
第十七章2005年的刑法学研究(340)
第十八章2006年的刑法学研究(350)
第十九章2007年的刑法学研究(378)
第二十章2008年的刑法学研究(410)
第二十一章2009年的刑法学研究(444)
第二十二章2010年的刑法学研究(460)
第二十三章2011年的刑法学研究(480)
第二十四章2012年的刑法学研究(496)
第二十五章2013年的刑法学研究(517)
第二十六章2014年的刑法学研究(538)
第二十七章2015年的刑法学研究(559)
第二十八章2016年的刑法学研究(574)
第二十九章2017年的刑法学研究(594)
第三十章改革开放40年的刑法学研究(1978—2018)(612)
下册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之进展
第三十一章198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3)
第三十二章三年来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讨(1984—1986)———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一届干事会工作报告(11)
第三十三章1987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7)
第三十四章1988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27)
第三十五章198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36)
第三十六章1990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54)
第三十七章199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63)
第三十八章199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82)
第三十九章199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93)
第四十章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十年研讨的回顾(1984—1993)(109)
第四十一章1994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28)
第四十二章1995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44)
第四十三章全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法改革研讨会”综述(1996)(148)
第四十四章199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57)
第四十五章1997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71)
第四十六章1998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76)
第四十七章199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82)
第四十八章2000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197)
第四十九章200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227)
第五十章200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239)
第五十一章200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255)
第五十二章2004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302)
第五十三章2005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335)
第五十四章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349)
第五十五章2007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365)
第五十六章2008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393)
第五十七章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424)
第五十八章2010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456)
第五十九章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486)
第六十章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514)
第六十一章201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536)
第六十二章2014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561)
第六十三章2015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592)
第六十四章201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630)
第六十五章2017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666)
第六十六章2018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681)
在线试读:
上册 全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之演进
第一章 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四十年(1949—1989)
一、新中国刑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我国刑法学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我国人民和司法机关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并批判地借鉴其他国家刑法学中对我们有益的经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刑法学作为人民民主*政国家的法律科学,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开表明为维护人民民主*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阐明刑法规范和评定刑法制度的作用,始终从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出发。其次,我国刑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刑法学,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指导,深刻揭示刑法以及犯罪和刑罚的本质,坚持总结实践经验,并善于吸收前人创立的一切合理和有益的文化遗产,从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从1949年到1956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各政法院系第一批开设的课程中,刑法学即占有重要的位置。不过最初几年的刑法学课程,内容以学习苏联刑法学为主,结合讲授个别的中国刑法专题。在这个时期翻译出版的苏联1948年、1952年版本的刑法学教科书①,对于学习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借鉴苏联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研究成果,颇有裨益。这个时期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以及随之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使刑法学者对反革命罪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时期我国已开始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组织一批刑法专家于1950年7月25日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以下简称《刑法大纲(草案)》]。这个草案共157条,分“总则——罪刑指导原则”和“分则——具体犯罪与具体处罚”两部分。总则共33条,分“通则”“犯罪”“刑罚”3章:“通则”章规定刑事立法的目的、法律的效力、法律的类推适用诸问题,“犯罪”章规定犯罪的定义、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诸问题,“刑罚”章规定刑罚的目的、种类、量刑、缓刑、假释、时效诸问题。分则共124条,分9章规定了9类犯罪:反革命罪,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侵犯国有或公有财产罪,职务上的犯罪,经济上的犯罪,妨害公共秩序与公共卫生罪,侵害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罪,侵害私有财产罪,妨害婚姻与家庭罪。从这个草案可以看出,当时我国一部分刑法学家对刑法基本问题所持的观点中不乏真知灼见,例如,草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保卫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及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防止犯罪的侵害”;认为“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之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者”,“过失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并无故意,但应预见自己行为之结果,而竟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结果之发生者”;认为“法院于法定刑范围内,处罚各种犯罪时,除应审查犯罪及犯罪人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外,并应注意……重的犯罪情节与轻的犯罪情节”;认为“以推翻、破坏或削弱人民民主政权及其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革命成果为目的之一切严重的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为反革命罪”;等等。这些观点无论在当时或今天(指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看来,基本上都是正确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刑法专家们,在上述《刑法大纲(草案)》的基础上,又拟出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3章、76条。同前者相比,《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规定上更加鲜明、准确,例如,在第一章“犯罪”中,先对什么是犯罪作了规定:“一切背叛祖国、危害人民民主制度、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权利、破坏过渡时期的法律秩序,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然轻微并且缺乏危害结果,因而不能认为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认为犯罪。”同时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分别担负刑事责任。”在第二章“刑罚”中,指明“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一切犯罪分子,使他们不再犯罪;同时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教育公民,预防犯罪。禁止对于罪犯使用肉刑”,并对量刑作了原则的规定。第三章“几类犯罪量刑的规定”,分别就反革命罪、破坏公共财产的犯罪、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经济上的犯罪、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的各种具体罪及其量刑幅度作了规定。《刑法大纲(草案)》和《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所反映的一系列正确的刑法观点和主张,为后来的刑法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195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当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此项工作。本着立足于本国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并适当借鉴古今中外一些对我们有益的经验,起草工作进展顺利,到1957年6月28日,写出第二十二稿。这项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国的刑法学教学和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那么在此以后,就开始了逐步摸索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的教学和研究。这个时期刑法学的主要研究成果是一本教学大纲和四部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是在司法部指导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诉教研室于1956年合作撰写的。四部教材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57年2月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1957年4月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1957年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述大纲和教材试图为中国刑法学,特别是刑法总论的体系和内容,勾画出一个大致的轮廓,并在某些问题上,特别是在刑法的任务、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诸要件、共同犯罪、量刑等问题上,作了具有一定深度的论述。这个时期学界也发表了一些篇幅较大的学术论文,就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犯罪动机、犯罪未遂、刑罚目的、刑罚种类、量刑、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刑法分则的体系以及某些具体犯罪,展开了讨论和论述。特别需要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56年整理出《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参考资料》。这本资料从近两年刑事案卷中,选择出366个典型案例,反映了1956年3月以前全国法院在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方面的基本情况,把当时的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妨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妨害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妨害管理秩序的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等九类,对当时刑法起草工作具有很大参考价值,也为刑法学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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