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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99.0
ISBN:9787524407539
作者:王玉辉著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立足于“确保数据创新与共享”的和谐发展理念,以构建我国数据共谋法律防控体系为目标,以全面回应数字经济给传统垄断协议规制理论及制度适用提出的新挑战及反垄断法急需的制度创新为重点:以数据共谋的学理基础、类型化研究、治理体系为主线,对数据共谋法律防控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
目录:
目 录
上编 学理编
第一章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范畴及价值
第一节 数字经济背景:源流、范畴、框架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
二、数字经济的范畴及特征
三、数字经济的市场特征
第二节 数字经济语境下的数据范畴
一、数据的内涵界定
二、数据的一般特征与时代特征
三、数据的权益性质
第三节 数据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价值
一、要素赋能价值
二、效率提升价值
三、创新驱动价值
四、社会福利提高价值
第二章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行为
第一节 数据行为的范畴
一、数据要素行为
二、数据技术行为
第二节 数据行为的市场运行环节
一、数据生成与采集环节
二、数据流通与迁移环节
三、数据使用与创新环节
四、数据管理与治理环节
第三节 基于数据行为的竞争模式
一、竞争对象视角下的竞争模式
二、数据定位视角下的竞争模式
第三章 数据垄断视野下的数据共谋行为
第一节 数据共谋行为的内涵界定
一、数据共谋行为的概念
二、数据共谋行为的特点
第二节 数据共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数据共谋行为的主体要件
二、数据共谋行为的行为要件
三、数据共谋行为的市场效果要件
第三节 数据共谋行为的类型划分
一、类型划分的依据和原因
二、数据要素共谋行为
三、数据技术共谋行为
第四节 数据共谋行为的市场效应
一、积极的市场促进效应
二、消极的市场抑制效应
第四章 域内外数据共谋行为的制度规范
第一节 我国数据共谋行为的制度规范
一、竞争法律规范:数据共谋行为规制
二、数据法律规范:数据保护基础制度
三、数据行业规范:强化数据行为合规
第二节 域外主要司法辖区数据共谋行为的制度规范
一、OECD数据共谋的有关规定
二、美国数据共谋的有关规定
三、欧盟数据共谋的有关规定
四、英国数据共谋的有关规定
五、日本数据共谋的有关规定
六、澳大利亚数据共谋的有关规定
中编 行为编
第五章 数据要素共谋行为
第一节 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界定
一、数据的要素属性和市场竞争
二、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三、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主体要件
一、数据市场生态化结构
二、数据领域非单一经济实体认定要素
第三节 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行为要件
一、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外在形式
二、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内在要件
第四节 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市场效果要件
一、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合理分析框架
二、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竞争损害评估
三、数据要素共谋行为的效率提升与豁免
第六章 算法共谋行为
第一节 算法共谋行为的界定
一、算法的内涵界定及商业应用
二、算法共谋行为的含义及本质
三、算法共谋行为的特点
第二节 算法共谋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算法驱动型共谋
二、算法实施型共谋
第三节 算法共谋行为的主体要件
一、算法使用者
二、算法开发者
三、机器的主体地位之争
第四节 算法共谋行为的行为要件
一、以协议形式进行的算法共谋
二、以决定形式进行的算法共谋
三、以协同行为形式进行的算法共谋
四、特殊类型算法共谋对“意思联络”认定标准的再造
第五节 算法共谋行为的市场效果要件
一、相关市场限制竞争的一般理论
二、算法共谋市场效果的认定规则
第七章 数据共享中的信息交换行为
第一节 数据共享的市场效果
一、数据共享的市场促进效应
二、数据共享的市场抑制效应
第二节 数据共享中信息交换的规制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二、合理原则
第三节 数据共享中信息交换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因素
一、产品的差异性小
二、有限需求的市场结构
三、生产过剩的市场供给条件
第四节 数据共享中信息交换限制竞争的参加者要素
一、参与主体的直接竞争关系
二、参加主体的市场力量
三、数据共享中信息交换的主观意图
第五节 数据共享中信息交换限制竞争的信息要素
一、数据信息的类型
二、数据信息的时效性
三、数据信息的针对性
四、数据信息的非公开性
第六节 数据共享中信息交换限制竞争的交换形式要素
一、数据信息的交换目的
二、数据信息的交换频率
三、数据信息的交换方式
四、是否附带未来行为的建议
第八章 数据区块链共谋行为
第一节 数据区块链共谋行为的产生与界定
一、数据区块链技术概述
二、数据区块链技术特性与共谋形成
三、数据区块链共谋行为的界定
第二节 数据区块链共谋行为的类型
一、以区块链为视角的类型
二、以行为阶段为视角的类型
第三节 数据区块链设立共谋的要件分析
一、数据区块链设立共谋的主体要件
二、数据区块链设立共谋的行为要件
三、数据区块链设立共谋的市场效果要件
第四节 数据区块链使用共谋的要件分析
一、数据区块链使用共谋的主体要件
二、数据区块链使用共谋的行为要件
三、数据区块链使用共谋的市场效果要件
第九章 数据默示共谋行为
第一节 数据默示共谋的界定
一、默示共谋的界定
二、默示共谋与相关行为的关系
三、数据默示共谋的特点
第二节 数据默示共谋形成的市场背景
一、传统默示共谋形成的市场背景
二、数据默示共谋形成的市场背景新发展
第三节 数据默示共谋认定标准的突破
一、我国现行垄断协议制度的障碍
二、传统“合意”认定标准的突破
三、市场一致行为的要件支撑
四、市场情况证据的辅助认定
第四节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路径的拓展
一、数据默示共谋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可行性
二、数据默示共谋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域外实践
三、我国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条款适用的完善
下编 防控编
第十章 数据共谋法律防控机制现状及挑战
第一节 数据共谋法律防控机制现状
一、数据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二、数据要素治理的规范制度
三、算法、区块链等数据技术治理的规范制度
四、互联网、平台治理的规范制度
第二节 数据共谋事前防控的局限
一、用户赋权不足导致数据质量竞争缺位
二、数据共享规则缺失引发数据市场运行受阻
三、数据技术反竞争风险的事前防控机制滞后
第三节 数据共谋事中监管的困境
一、多主体协同监管体制不健全
二、大数据技术监管机制发展滞后
三、信用监管机制面临现实难题
四、数据共谋合规机制尚不成熟
第四节 数据共谋反垄断法事后规制的障碍
一、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失效
二、市场力量评估方法亟待优化
三、传统垄断协议“合意标准”制约
四、市场效果评价方法不健全
五、数据共谋法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
第十一章 数据共谋防控机制的基本遵循
第一节 数据共谋法律防控的目标导向
一、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
二、确保数据自由流通
三、促进数据高效利用
四、保障数据安全提升
第二节 数据共谋法律防控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数据利用基本规律原则
二、推进防控体系协同性原则
三、保障防控体系有效性原则
四、实现防控体系科学性原则
第三节 数据共谋法律防控的体系构成
一、数据共谋的体系化防控框架
二、数据共谋的预防性事前防控
三、数据共谋的持续性事中监管
四、数据共谋的威慑性事后规制
第十二章 数据共谋的预防性事前防控
第一节 用户数据赋权的事前防控
一、用户数据权益的科学界定
二、用户数据控制的支撑保障
三、用户数据利益的有效保护
四、用户数据侵权的责任构建
第二节 数据共享反竞争风险的事前防控
一、化解垄断的数据共享基础制度
二、融入竞争的数据共享合同范式
三、中立竞争的数据中介制度
四、破除壁垒的数据互操作制度
五、竞争可知的数据透明度制度
第三节 数据技术反竞争风险的事前防控
一、数据共谋中的算法技术治理
二、数据共谋中的区块链技术治理
第十三章 数据共谋的持续性事中监管
第一节 数据共谋事中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分级分类原则
四、科学高效原则
五、寓管于服原则
第二节 建立多主体协同的事中监管体制
一、建立跨部门的协同监管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
三、利用平台企业“守门人”的场域监管
四、健全企业“吹哨人”的内部监管
五、强化消费者“需求侧”的制衡监管
第三节 创新数据共谋的大数据实时监管机制
一、构建数据共谋风险的实时监管数据库
二、完善数据共谋风险的技术识别机制
三、发展数据共谋风险的技术响应机制
第四节 落实数据共谋的信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用监管的协同机制
二、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三、优化信用结果的双轨机制
四、强化信用权利的救济机制
第五节 构建数据共谋的合规治理机制
一、组建支撑性的合规组织体系
二、打造科学性的合规义务体系
三、构建保障性的合规奖惩机制
第十四章 以《反垄断法》为统领的事后规制
第一节 数据共谋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遵循
一、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的保障
二、竞争政策基础性调节地位的强化
三、以谦抑为核心的反垄断执法理念的树立
第二节 反垄断法基本要素评估规则的再造
一、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
二、市场力量评估方法的完善
三、相关市场集中度的弱化考量
四、关键性数据信息纳入“关键设施”的特殊考虑
第三节 数据共谋行为认定标准的突破
一、基本标准:基于共同认识下经营者市场行为的一致性
二、意思联络认定标准:合理预见或知情默许
三、依托共同认知的情况证据,拓展“意思联络”推定情形
四、利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补充适用有意识的数据平行行为
第四节 市场效果判断方法的革新
一、“免费市场+其他多边市场”的联动判断
二、“现有竞争+潜在竞争”排除、限制的多维考量
三、“共性+特性”市场壁垒判断因素的综合分析
四、数据共享与限制竞争的精准把握
五、数据与数据技术创新的重点关注
六、积极与消极市场效果的平衡判断
第五节 数据共谋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强化
一、数据共谋责任主体的认定
二、数据共谋行为的罚款责任
三、数据共谋行为的竞争性救济责任
四、数据共谋行为的民事责任
五、恶性数据共谋行为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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