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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办理新型担保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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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解读非典型担保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  针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提出思路和建议  帮助读者准确掌握办理相关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技巧  

  本书内容新颖全面、针对性和实用性强、适用面广,作者在法院与公证行业都有多年经验。全书通过百余案例尽可能全面梳理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颁布后新型担保强制执行公证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法院案例尤其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判决,逐一分析回答,弥补了市面上有关这方面梳理和研究的不足,针对性更强,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公证行业、律师行业等从业人员实务参照,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理论研究、高校案例教学亦具有参考价值。

  刘泽彬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曾在北京基层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  编著《强制执行公证实务210个疑难问题总梳理》(法律出版社)、《法官断案说法 最新婚烟家庭纷案例与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等书,发表《公证债权文书主体与交易结构的二元分类》《平台;直播带货涉及证据保全公证问题》等文章多篇。

  薛高峰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二级公证员。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调解协会特邀调解员、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特聘专家、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法律应对老龄化专家智库专家委员、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  参编公证理论著作4本,在《中国公证》、《社会福利》等期刊发表专业文章10余篇。  荣获2025年司法部;公证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表现突出个人称号。  

目  录所有权保留篇1.设备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哪些协议内容能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对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进行优先受偿?2.所有权保留买卖能否适用于不动产?3.融资租赁公司处理包括设备在内的残值租赁物,签署所有权保留相关协议,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4.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设备被买受人在正常经营中出售给第三人之后,第三人主张所有权能否对抗出卖人?5.设备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进行融资,完成还款义务后,是否能要求保理公司向其交付设备?6.买受人将所有权保留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融资业务,如何解决优先权问题?7.贷款购买设备并将该设备抵押给贷款人,出卖人也约定该设备的所有权保留,贷款人与出卖人都有登记,优先权冲突,如何解决?8.所有权保留的贷款人或者出卖人能否要求将设备以物抵债?9.设备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不办理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10.债权能否进行所有权保留约定?11.设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为买受人就该设备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代替买受人还款后如何主张权利?12.设备上同时存在所有权保留和抵押权两种冲突的权利,如何解决冲突?13.设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达到75%时,出卖人是否就不能行使取回权?14.在设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将该设备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公司能否取得该设备所有权?15.设备所有权保留登记时间先于所有权保留合同落款时间,是否影响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16.设备所有权保留中能否约定买受人违约后出卖人通过行使取回权,将取回标的物不经过清算直接归出卖人所有?17.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的区别?18.设备买卖合同中如何准确地表述所有权保留的意思表示?19.设备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能否自由选择不通过取回权而要求支付剩余价款与对标的物优先受偿用以保障本方的权益?20.《民法典》生效前的所有权保留合同,如何适用法条?21.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取回的范围?22.设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设备被取回后,出卖人能否依合同约定,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价款后再将该设备归还买受人?23.所有权保留如何登记公示?让与担保篇24.《知识产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民法典》颁布前后有何区别?25.企业的股权进行让与担保,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民法典》颁布前后有什么区别?26.企业签署股权让与担保合同,该股权让与担保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如何表述?27.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该合同作为主合同,具有担保功能与融资功能,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8.《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如何才能产生让与担保的效力?《民法典》颁布前后有什么区别?29.《民法典》实施后,《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涉及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效力有哪些不同?30.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代持、股权投资之间的区别?31.企业签署不动产转让与回购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有什么注意事项?32.让与担保作为担保措施,能否为反担保措施提供反担保?33.企业的股权进行让与担保,股权受让方是否承担该企业出资不实的责任?34.消费者对购买房产的期待权是否优先于房产让与担保中的担保效力?35.企业的股权进行让与担保,合同能否约定行使部分股东权利以保障主债权?36.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转移登记给权利人,在实际权利人违约的情况下,登记权利人能否要求实际权利人腾退该不动产?37.以房屋买卖合同虚假意思表示掩盖让与担保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如何认定?38.主债权转让,相关的股权让与担保能否一并转让?如何转让?39.让与担保的不动产过户给担保权人后,担保权人又将不动产抵押给银行。让与担保的主债权清偿后,能否带押过户给原产权人?40.企业的股权进行让与担保,该股权受让人能否作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41.能否以让与担保中受让人对担保物有优先权,申请解除法院对该担保物的另案查封?42.企业提供让与担保,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能否约定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43.《知识产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如何才能产生让与担保的效力?《民法典》颁布前后有什么区别?保证金账户篇44.企业提供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资金金额不固定,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45.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其名下账户资金办理了保证金账户质押,能否提出异议以排除法院的查封、冻结?46.保证金账户质押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债权已清偿,保证金账户登记在债权人名下,能否对抗第三人对出质人的执行?47.保证金账户担保,如何才能达到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果?48.企业将保证金账户质押给债权人。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债权人能否依据合同直接扣划保证金?49.应收账款质押与保证金账户质押都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二者有什么区别?50.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账户质押都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二者有什么区别?51.履约保证金与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区别是什么?52.保证金账户质押具有担保功能,在实现担保权时如何体现优先受偿?53.银行将办理过强制执行公证的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从权利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能否一并申请出具执行证书?54.一般账户能否成为保证金账户,提供质押与办理强制执行公证?55.开发商向银行为开发项目的房产按揭贷款提供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担保公司为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56.企业提供保证金账户质押,保证金账户脱离债权人的有效控制,保证金账户质押能否成立?融资租赁篇57.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民法典》颁布后出具执行证书有什么变化?58.企业办理融资租赁强制执行公证的适格租赁物是什么?59.以大楼进行抵押借款,以大楼内的电梯等设备办理融资租赁,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何解决冲突?60.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内容太过概括,没有特定性和唯一性,无法识别担保财产,能否出具执行证书?61.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签署直租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之后企业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人,对出具执行证书是否有影响?62.融资租赁业务中,清洁能源电站包括光伏电站、水电站等的收费账号与收费权能否办理权利质押担保的强制执行公证?63.商业经营物业如电影院、酒店等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64.汽车作为消费品,能否成为融资租赁的适格租赁物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65.企业用设备设定浮动抵押后,又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新设备,抵押权人与出租人哪方可对新设备拍卖变卖优先受偿?66.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将回租的租赁物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或者以租赁物出资入股,能否对抗租赁公司的优先受偿权?67.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共同购买租赁物的形式办理直租业务,能否签署相关租赁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68.融资租赁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作为担保措施的阶段性保证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69.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违约,车辆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给出租人时,如何处理超过欠付租金的金额?70.融资租赁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双方签署租金减免协议,该减免协议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71.办理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强制执行公证,出租人如何进行登记?72.办理融资租赁强制执行公证,如何理解公证管辖中与业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73.对融资租赁业务出具执行证书时,若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的逾期租金、违约金等之和超过年利率的24%,公证处能否按24%计算?74.融资租赁业务中往往约定支付租金或者取回租赁物,办理完强制执行公证后,租赁公司能否申请取回租赁物的执行证书?75.个人所有的汽车,为便于车辆的营运,将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该类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76.融资租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如果承租人就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锁机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77.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出具执行证书时,承租人主张租赁物质量问题,如何处理?78.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强制执行后,在出具执行证书时,承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为打印件、系格式条款,是否影响出具执行证书?79.在《民法典》颁布前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民法典》颁布后承租人违约,是否适用《民法典》?80.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业务转让给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81.融资租赁业务中,办理完强制执行公证后,企业按期支付完租金,只有其中两个月有晚付租金现象,能否出具执行证书?82.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完强制执行公证,并办理相关登记,出租人是否能在设备上做相应所有权标识?83.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以外的其他方与出租人就租赁物签订回购协议,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84.直租与售后回租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对登记有什么不同要求?售后回租是否适用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优先顺位?85.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保 理 篇86.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签署还款协议,这种还款协议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87.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能否要求以保理融资贷款本息为限承担责任?88.企业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的保理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89.保理合同中转让应收账款后,又将应收账款项下的票据转让给保理公司,如何处理两者关系?90.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理性不进行形式审查,能否认定为保理法律关系?91.保理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般保证合同因不能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而约定仲裁解决纠纷,未来如何执行?92.保理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未结算,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93.企业签署保理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出具执行证书时,律师费是否要计入不超过年利率24%的总额?94.保理公司申请执行中,能否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95.保理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也办理登记并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之后案外人通过法院查封保全该应收账款,如何处理?96.企业签署保理合同并办理登记,后续签署展期协议是否还要办理登记?97.保理合同签署在《民法典》生效前,《民法典》生效后发生争议,如何适用法律?98.企业取得的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能否办理保理业务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99.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之后公司又将该应收账款转让或者质押给第三方公司,保理公司与第三方公司谁的权利优先?

  前 言  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两种融资形式,即股权直接融资与债权间接融资。股权直接融资即出让企业股权进行融资,但是股权出让太多可能导致创始人股权稀释太多,从而可能导致创始人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所以说债权间接融资也必不可少。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大多缺乏传统抵押物如不动产,从而造成债权融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保证金账户、融资租赁、保理为非典型担保,新型担保。这五种新型担保主要针对的担保物就是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型中小企业常见的生产设备、科研设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等,详细规定新型担保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生产设备、科研设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等向金融机构融资,也有利于中小企业提前购置科研与生产设备,发展科研与生产,有助于提升营商环境与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强制执行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一旦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债权人就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与担保物强制执行。这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解决债权纠纷的司法制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一种增信手段,可以提高履约率,真正做到;抓前端,治未病,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作用。  《民法典》颁布后,新型担保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使两种制度结合产生1十1gt;2的效果。这样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没有足够担保物的问题,可以将企业常见的生产设备、科研设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等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这些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将很大程度解决金融机构依赖不动产抵押进行贷款的模式,克服对生产设备、科研设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等担保不愿贷、不敢贷的问题,因为一旦融资人违约,金融机构就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不经过诉讼,由法院直接执行融资人及担保物,这样既可以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也可使金融机构快速实现债权,保障金融安全。本书按新型担保的类别分为五章,对新型担保如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如何进行登记、如何解决在执行中的问题、《民法典》颁布前后的区别等问题,结合裁判文书网和最新推出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判决,进行梳理。  因为新型担保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新形态业务,公证案例进入法院裁判文书系统的不太多。本书案例大多是法院对新型担保合同纠纷与后期执行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分析上述案例,对新型担保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有三点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从源头减少纠纷。通过分析新型担保纠纷的案例,总结哪些方面容易产生纠纷,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就可以通过合同内容等的设置,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第二,有利于建立完善新型担保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风控体系。通过分析新型担保纠纷的案例,除了发现常见的纠纷点,还可以了解双方如何抗辩、法院如何采信、法院如何裁判,以此构建新型担保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风险防控体系。第三,有利于制作便于法院使用的公证文书。通过分析新型担保纠纷的案例,学习裁判文书的写作与论述方式,运用到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书与执行证书中,因为公证书与执行证书最终要通过法院执行,这样做也方便法院使用与提高效率。  本书内容新颖全面、针对性和实用性强、适用面广,作者在法院与公证行业有多年经验。全书通过百余案例尽可能全面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颁布后新型担保强制执行公证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法院案例尤其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判决,逐一分析回答在强制执行公证中如何应用,弥补了市面上有关这方面梳理和研究的不足,针对性更强。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公证行业、律师行业等从业人员的实务参照,而且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理论研究、高校案例教学亦具有参考价值。本书部分观点的参考书目包括:高圣平、谢鸿飞、程啸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高圣平著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曲宗洪著的《债权与物权的契合:比较法视野中的所有权保留》(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等,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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