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店铺主页二维码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认证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微信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你可以使用微信联系我们,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

中国民法典释评·继承编 / 杨立新

120.00
运费: ¥ 0.00-20.00
库存: 789 件
中国民法典释评·继承编 / 杨立新 商品图0
中国民法典释评·继承编 / 杨立新 商品缩略图0

商品详情

  中国民法典释评·继承编                    


  • 作者:杨立新

  • 书号:282398

  • 定价:¥120 元

  • 字数:457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0-08-15

  • ISBN:978-7-300-28239-8

  • 包装:


制定民法典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对司法实践和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对社会经济民生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民法典的制定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治大事件。民法典立法分两步,第一步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第二步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预计将于2020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套书约请的作者均为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召集人,我国最著名的几位代表性民法学家,由他们以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对民法典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权威、详细的解释。这本是对继承编的逐条释义,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内容。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院校兼职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1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12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23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8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35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40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51    
第二章法定继承    66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66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74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85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95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99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104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107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114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114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128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132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137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141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144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147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150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154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60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165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173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180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181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185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188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192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196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199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203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206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212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215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218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222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226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230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246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252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258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261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265    
附录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比较法资料汇编    269    
第一章一般规定   269  
第二章 法定继承   285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310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348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规定的“一般规定”,是继承编通则,这一章共有7个条文,与原《继承法》的规定相比较,有3个重要的修改。本章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继承编调整的范围,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遗产范围,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优先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以及被继承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宽宥。其中重要的修改是:第一,新增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第二,将遗产范围的界定方法由“概括+列举”式改为“概括+排除”式;第三,增加规定丧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事由和被继承人享有宽宥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对照
《继承法》没有相应条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民法典继承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详解
一、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中的继承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承受,不仅有财产继承,还有身份继承;狭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又称财产继承。古代法上的继承是就其广义而言的,现代法上的继承是指狭义概念。①
民法典继承编使用的继承是狭义概念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定的继承人依法承受的制度。在继承中,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范围内的人为继承人。继承的法律特征如下。
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生存的自然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财产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在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原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需要由人承受,因而产生继承问题,故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制度。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继承,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无亲属身份关系的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只有与被继承人是近亲属关系的亲属,才能作为继承人。
3.继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标的物只能是财产,故继承的发生须以死者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实际上,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在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不会有也不可能存在继承制度。
4.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死亡,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发生变更。所以,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过,继承的财产转移与一般的财产转移不同,一般的财产转移是个别财产的转移,而继承的财产转移则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整体概括转移。只有依法由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在财产关系中法律地位的法律现象,才属于继承。①
(二)继承的本质
1.关于继承本质的学说
继承的本质也称继承的根据,是指继承人基于何种原因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学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意思说,认为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依被继承人的意思,财产由被继承人转移于继承人。二是家族协同说,认为继承是因家族协同生活而发生的,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不应发生继承。家庭至今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人们普遍希望将自己身后的财产继续留在家庭中,以保障自己的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和后代的生活。家族协同说强调家庭共同生活,忽略被继承人的意思,否定遗嘱自由。三是死后扶养说,认为继承的根据在于死者的扶养义务。对一定范围内的宗族或亲属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仅于生存中应当扶养宗族或亲属,而且于其死后也应继续扶养宗族或亲属。继承人正是基于在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死亡后受扶养的权利而有权继承遗产的。四是无主财产归属说,认为人的人格因死亡而消灭,人虽于生存中为财产的主体,但于死亡后,其财产则成为无主的财产,该无主财产应归属何人,则属于继承问题,全由国家的立法政策来定。五是共分说,认为被继承人的财产上原本有三个所有权,即本人的所有权、亲属的所有权和国家的所有权。因为本人的财产中包含有亲属和国家的部分,所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属于亲属的部分归于亲属(法定继承),应属于国家的部分由国家收回(遗产税),应属于本人的部分则由本人自由处分(遗嘱处分)。中国民法典释评·继承编4六是先占说,认为死者的一切权利义务均随主体的死亡而消灭,故其财产也成为无主物,最先占有者取得其权利。而死者最近的亲属居于最先取得此无主物的地位,故各国法律皆规定死者近亲属取得遗产。
2.现代继承法的继承根据
现代法上的继承根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继承人生活保障。在现代社会下,“家”中财产权利人死亡时,对此财产之储蓄有所协助者,或于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须依靠此财产始能维持其生活者,理应有权利主张取得该死亡人所遗财产。继承即为避免其他构成人员的生活因家族共同生活体内的一个构成人员的死亡而陷入绝境,使与其共同生活、曾有关系之特定生存人承继其遗产之制度。二是社会交易安全保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债务亦归于消灭,则无从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因而不能保护交易安全。故只有被继承人所遗的债权、债务,均应为继承的标的,由继承人继承,才能够保证社会交易安全。原因是,继承制度虽以继承人生活的保障为目的,但是,维护被继承人债权人的权益不容忽视,故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利益,可牺牲继承人权利;而可牺牲继承人权利之最大限度,宜限于继承积极财产范围之内,始可谓合情合理。①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店铺主页二维码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

中国民法典释评·继承编 / 杨立新

手机启动微信
扫一扫购买

收藏到微信 or 发给朋友

1.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侧二维码

2. 点击右上角图标

点击右上角分享图标

3.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微信支付

支付宝

扫一扫购买

打开微信,扫一扫

或搜索微信号:crup-teacher
人大社教师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

收藏到微信 or 发给朋友

1.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侧二维码

2. 点击右上角图标

点击右上角分享图标

3.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