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刑法分论(第四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谢望原 赫兴旺
书号:320342
定价:¥118 元
字数:600 千字
印次:4-1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3-09-07
ISBN:978-7-300-32034-2
包装:平
本书针对刑法各论的四百多个罪名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对近年来的重要司法解释进行介绍,不仅保证的本书的学术领先,同时保证了本书内容上最新性。
谢望原,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2006—2012),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2016—),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2006—2015),刑事政策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200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会议副主席(2015—)。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001
第二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004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014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015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021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024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032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035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078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082
第三节 走私罪 098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11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28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171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83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97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11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235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237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288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292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333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34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399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27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35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444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55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70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98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0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说 514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517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559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562
第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591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592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607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615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616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621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625
第五节 侵害部队装备、物资的犯罪 628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633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典的实体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加没有实体内容的附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在刑法典中居于指导地位。刑法分则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没有分则的具体化,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就无从实现;但要正确地运用分则,还必须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和依据。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例如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予以考察,还必须使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成立的各种条件予以判断,否则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体例,我们可以把刑法典以外其他刑法规范也分别归入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中。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刑法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因而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也就体现了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为研究对象,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刑罚适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具有科学根据的研究和理论分析,以解决正确定罪量刑的问题。
学习、研究刑法分论,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原则,有助于科学地理解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助于发展刑法理论和修改与完善刑事立法以及推进刑事司法的进步。由于刑法分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研究时除坚持以刑法总论的有关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当跟踪立法发展与司法实践,及时地了解和研究刑事立法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补充以及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突出重点、难点,主要掌握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三个界限。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各国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划分的犯罪类型的繁简与多少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刑法典分则大都把犯罪类型划分得较为简明,一般包括十余类犯罪。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繁多,如日本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有40章即40类,韩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达42章即42类。我国于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分则依次规定了十章即十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分为八节:(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节:(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对十类犯罪的分类排列,形成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范的体系。这一体系是在总结我国以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我国现阶段刑法立法上、刑事司法中乃至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进行归类的重要依据。我国刑法典在1997年系统修订之后,到目前为止又进行了十二次修改和补充,其中有十一次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一次是通过单行刑法进行的修改补充,而且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集中在刑法分则。当然,除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之外,我国也有少数附属刑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刑法总则的内容也有补充。在刑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将刑法典以外的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也根据其客体,分别归入刑法典的不同犯罪种类中予以研究。例如,对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新增加的骗购外汇罪,我们就将其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予以研究,以保持刑法学研究体系的完整性。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现代各个国家的刑法均对刑法分则规范进行分类,但是分类之后如何将不同类别的犯罪予以排列,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观念。强调个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往往将惩罚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排列在刑法分则之首,然后是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最后是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而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则往往将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之首,然后是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最后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没有采取上述两种分类方法,而是在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主、适当强调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兼顾我国刑事立法的经验,对刑法分则规范进行分类排列。详言之,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则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1.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型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共同本质,即一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性质,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类犯罪不同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同类客体的原理,是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就是主要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各种具有同类属性的具体犯罪归为十类。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之下分为若干节,而其他八章未作节的划分。这主要是考虑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所包括的具体犯罪相当庞杂,以同类客体为依据,作更深层次的划分,有利于更清楚地把握不同类别犯罪的特征。
2.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进行排列
在对犯罪进行如此分类的基础上,将各类、各种犯罪进行合理的排列,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各类、各种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体系主要是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基本上采取由重及轻的顺序排列。危害国家安全罪由其同类客体所决定,危害的是国家安全,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其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最严重,因而被列于各类犯罪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严重,因而被置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刑法分则第三章至第六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主要是按照它们危害程度的大小依次排列的。应当指出,危害国防利益罪由于其同类客体之明显特点,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各章犯罪相比,其主体和同类客体也都有明显的不同,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和编排便利的考虑,而将这四类犯罪置于刑法典分则的较后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四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轻于其前一些章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说,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之排列顺序,是各类犯罪按照危害程度进行排列的例外。但必须明确的是,上述的分类并不是绝对的,只能是从整体上对形形色色犯罪类型的归纳,还有一些犯罪可能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类罪特征,不可以按照同类客体的内容直接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所属性质。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同时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贪污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犯罪之中,同时也具有侵犯财产的犯罪的特性;受贿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同时也具有渎职犯罪的性质。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排列,也大体是按照其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了一些犯罪之间在性质上的近似。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危害性最为严重,而且均属故意性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而将它们列在此章中靠前的位置;而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均属过失犯罪,危害性相对较轻,因而被置于此章中靠后的位置。又如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排列在这类犯罪之首;社会危害性其次的应是故意伤害罪,但为了照顾到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分别存在着内在的相互联系,就把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排列在一起,而把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排列在它们之后。这样,既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轻重不同,又考虑到它们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内在的联系。再如,在设有“节”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各节及节内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一方面大体按危害程度的大小作了由重及轻的排列,另一方面也考虑了各节犯罪、各种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当然,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这种排列方法也是大致的,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排在后面的一定比排在前面的轻,在具体判断犯罪轻重时,绝不可完全以排列的顺序为标准。
-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