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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的私法调整(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 吴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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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金融交易的私法调整(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 作者:吴烨 书号:346557 定价:¥69 元 字数:199 千字 印次:1-1 开本:异16 出版时间:2026-01-01 ISBN:978-7-300-34655-7 包装:平


内容简介 本书以金融交易的私法调整为核心,系统构建了从微观权利配置到宏观监管协同的完整理论框架。本书首先立足于金融创新的私法回应,通过分析账户权利本质、智能投顾主体责任等新型法律问题,揭示了金融创新对传统私法理论的挑战,继而:以结构化产品为样本,深入分析了金融交易中主体关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并围绕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阐释了私法机制在平衡金融效率提升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独特功能;在梳理金融交易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金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提出内控优先与穿透审查相结合的双层治理方案;针对金融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详细论证了不当劝诱、关联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规范路径;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构建了以权利谱系为核心的多元救济机制。最后创新性地提出合作主义监管范式,强调私法自治与公法规制的有机衔接,最终形成覆盖金融交易全流程、兼顾保证市场活力与防范风险的法律调整体系。本书这一从具体规则到制度架构的递进式研究,既深化了对金融交易法律关系的理论认知,也为我国金融市场法治化提供了较系统的方案。 作者介绍 吴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兰州大学民法典研究院副院长。在《法学家》、China Legal Science [《中国法学(英文版)》]、《法学》等中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部分成果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课题等研究课题十余项。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金融交易的私法调整意义 4 第二章 金融创新的私法规范进路 8 第一节 制度演进:金融创新的制度变迁 8 第二节 交易结构:金融衍生交易的权利配置模式 17 第三节 交易标的:账户外观下的权利本质 26 第四节 责任认定:智能投顾的主体识别机制 33 第三章 金融交易主体的义务配置分析 48 第一节 主体关系:以结构化产品为例 49 第二节 义务配置: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 61 第四章 金融交易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 70 第一节 理论基础:利益冲突防范的法理依据 71 第二节 直接冲突:内控优先与监管协同的治理路径 79 第三节 间接冲突:穿透审查与账户管理的共治机制 84 第四节 双层治理:风险隔离与关联责任的法律重构 89 第五章 金融交易不当行为的规范路径 93 第一节 不当劝诱:基于广义解释的规范逻辑 94 第二节 关联交易:概念澄清与投资者保护 110 第三节 市场操纵:跨市场的责任主体识别 120 第四节 防御滥用:反收购条款的规范逻辑 142 第六章 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 161 第一节 制度困境: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163 第二节 权利谱系:公众投资者的权利构成 175 第三节 范式选择: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系统化完善 187 第四节 救济路径: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化整合 200 第七章 金融监管的合作主义范式转型 209 第一节 监管困境:穿透式监管的正当性边界 211 第二节 范式转型:走向合作主义的新监管范式 217 第三节 本土实践:我国合作主义监管范式的法律基础 224 第四节 制度设计:合作主义监管范式的逻辑框架 228 参考文献 236


精彩样章

在2023年10月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相关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部分专门提到了制定金融法的立法任务。金融法是调控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意味着我国将采用“1+N”的金融法制模式:将金融法定位为金融法律的通则,并在此基础上维持多部专门金融法律并存的结构。在这一崭新模式的构建中,不仅要妥善处理一系列关键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金融法律结构,还要在立法技术上精雕细琢,形成具体、有效的操作规范,推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出现了诸多新兴金融业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篇大文章”从根本上揭示了我国金融服务的核心要求,同时也对我国金融法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新要求。 当“金融交易”与“金融立法”相互碰触时,不可避免地会激化“市场发展”与“行政干预”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并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各国金融法律的重要课题。金融法律的研究,似乎总是强调金融监管,而在金融交易中私法的调整价值一直被低估。金融交易是金融法实施的具体场景和实践,金融交易的基本形态是关于资金组织与流通的合同构造,这体现着金融市场与私法逻辑的深度融合,其不仅是民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法律基础。随着各国不断出现监管失灵等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始逐渐意识到金融交易的法律调整不仅应强调公权力的干预,也应重视私法调整的巨大意义。因此,在制定金融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上述五大金融领域的交易模式、交易规则及交易风险等要素。随着金融细分市场的不断演变,金融法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其需要不断适应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已制定多部调整金融关系的专门法律,制定金融法,需要协调好金融法与专门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金融交易法与金融监管法之间的关系。金融法律规范构成了金融体系的法律基础,它们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金融交易法为代表的金融私法规范;另一类是以金融监管法为代表的金融公法规范。妥善处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效能,对于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效率以及实现金融公平至关重要。 一部理想的金融法,应当能够广泛解决现有金融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满足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对法律规范的实际需求。对此,金融交易的私法调整之优势在于:第一,私法及其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市场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实现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达成和公平正义,通过促成金融市场有效、良性的竞争环境,间接实现金融法律的高效、稳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价值;第二,通过私法调整金融交易,可以更理性地控制法律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这是因为,基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主体在实施交易的过程中,会反复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达到最佳的配比,提升诉讼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第三,私法调整可以解决监管失灵等问题,不仅可以减少财政支出,节约监管成本等制度性成本,还可以弥补因预算和人力资源有限而导致的执行缺口。 建构我国金融交易的法律调整机制,需要结合金融产业的现实特点和发展程度,提出一种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则体系。尤其是,监管机构应当尽量减少对威慑式执法策略的依赖,实现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培养交易主体的自我合规意识。这是因为,不同于行政干预,金融交易的法律调整并不是以违法性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制,而是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为主要目标。基于此,金融交易的法律调整呈现出一种新趋势,即更加注重自律监管、内部合规、合同审查等私法要素,灵活利用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信义义务等私法制度工具。相应地,如何将金融交易与财产法、合同法、信托法、担保法等私法规则结合起来,进而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市场规则的金融交易私法调整机制,遂成为完善我国金融法律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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