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书名:2本套装 德国物权法 上册+下册
定价:226.00
ISBN:9787503646744
作者:鲍尔(Baur);(德)施蒂尔纳(Sturner)
版次:1
内容提要:
《德国物权法(上册)》着重贯彻对不动产物权法与动产物权法的区分处理。对不动产权权法自成系统地予以阐述,作者于1948年出版的《土地法》中,即曾法试。彼时的构思,如今在更广泛地基础上得以继续,并扩及至动产物权法。与此同时,作者不仅努力将所谓的物权法边缘领域纳入整体阐述之中,还致力于处处揭示私法制度与公法间的关联。所呈现给读者的,应是当今法律现实的物权法。为达此一目的,《德国物权法(上册)》更着重强调对各种法律事实的评价。
《德国物权法(下册)》
本次修订作有两项重要变动:其一,为方便浏览与阅读,全书采用标题方法;其二,为参引(本书)方便,全书在段落上采边码方法。书后之术语索引,有增加或调整,而在书前之内容提要后,增设更为详细的内容目录。本次修订,虽因标题以及便利阅读类的工作,在外观上使本书大幅增加(膨胀),但其内容量因增减大体相当,实际上并未增加多少。
本次修订以至1998年初的文献为准,而大量重要的新立法与判例,则顾及至1998年夏。法官对法实践中物权法构造所进行的控制,首先导致本书在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领域中,需进行重大修订。而法律事实部分以及与公法之衔接内容,亦需进一步深化。此外,本次修订不仅要考虑支付不能法、制执行法、土地登记法、德国商法典与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的修改与变动,还要考虑欧洲法的发展趋势,因为物权法亦愈加受到该趋势影响。而就新联邦州中的物权法,本次修订尝试在书末新设一章,对其予以概述。
作者简介:
弗里茨.鲍尔( Fritz Baur .1919-1992),生于迪林根/巴伐利亚。1930-1933年于慕尼黑与图宾根学习法律,1934年取得博士学位,1940年取得教授资格,1956-1977 年退休。在职期间一直在图宾根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其教席为:“民法与诉讼法”;其间多次拒绝德国其他大学的聘任。
弗里茨.鲍尔平生治学,虽重在物权法与诉讼法两块(学界祝贺其70寿辰的文集,亦大多为此两领域),但涉猎极广,著作满架(至1981年5月1日,仅其著作目录,竟达13页之多)。所撰多种教科书,均为经典性著作,其去世后,由其弟子不断修订,沿用至今。弗里茨.鲍尔一生学术头衔众多,并多次获荣誉博士学位。
于尔根.F .鲍尔(JurgenF. Baur,1937- ), 生于图宾根。弗里茨.鲍尔之子,故有深厚家学渊源。早年在图宾根、格丁根与慕尼黑学习法律,并以优异成绩先后通过第一次与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62 年在图宾根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如人们所预期,开始其学者生涯。1971 年在慕尼黑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取得教授资格。其教授资格论文题为《德国卡特尔法上的滥用》,至今仍为该领域开创性( gundlegnd)的论文。1972 年起在汉堡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1988 年至今专任科隆大学法学教授,其教席名称为:“民法经济法与欧洲法”。
于尔根.F.鲍尔治学板广,近年以能源法与欧洲法为其重点并有多项学术兼职。其6(197年)与6(2002年)大寿时,京年及学界友人即摸文成集,以示庆贺。这在德国法学界实为少见,其学术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罗尔夫.施蒂尔纳(RolfStimer,1943-),生于斯图加特。现为弗莱堡大学法学教授,德国与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任,意大利民诉法学者协会荣誉会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美国“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法律研究所欧洲通讯员,德国巴登一符腾堡州高等法院法官。曾任奥地利、瑞士与德国民诉法学者协会主席,在任教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期间,曾兼任瑞士日内瓦大学的客座教授。2001年与2003年曾受聘担任美国哈佛大学客座教授。
施蒂尔纳教授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物权法、支付不能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注重比较法之研究方法,所撰法律教科书及法律评论等均为该领域的权威著作。
张双根,1969年10月生于安徽潜山。1988 年9月-1992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 年9月-1995 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 年7月留校任教于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1998年12月-1999 年12月,获“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奖学金,赴德国进修。2000年6月至今,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目录:
上册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作者中译本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摘录)
翻译凡例
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
第一部分导论
第一章物权法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3
第二章现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之区分11
第一节物权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1
一、作为实体(私)法的物权法11
(一)客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法11
(二)主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12
(三)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物权法14
(四)作为实体法之物权法15
二、“民法典”第三编之外的物权实体法规范16
三、物权法性的国际私法17
第二节“民法典”第三编之内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18
一、区别18
二、立法之主导思想19
三、本书之阐述方法20
第三章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之种类结构21
第一节基本概念21
一、“物”的概念21
(一)物的有体性21
(二)归类问题22
(三)动产——土地23
二、物的功能整体性24
(一)重要成分24
1民法典第93条的基本规则24
2民法典第94条之特别规定25
3法律效果25
(二)一般成分27
(三)表见成分27
(四)从物28
(五)可替代物——可消费物30
三、收益——孳息30
(一)问题30
(二)概念31
第二节物权种类结构概要32
一、所有权——占有——所有权种类——类于所有权之权利33
(一)所有权与占有之区分33
(二)单独所有权——共有33
1共同共有与一般共有之区别33
2作为按份共有的住宅所有权38
3共同享有权利的其他情形39
(三)类所有权之权利:地上权39
(四)相对的所有权40
1让与之禁止40
2信托式的让与41
二、限制物权42
(一)用益物权:役权42
1用益权42
2地役权——限制的人役权42
(二)变价权43
1担保物权43
2实物负担44
(三)取得权44
1先占权44
2物权性的先买权44
3预告登记45
(四)补充:在自己的物上所成立之权利45
三、期待权46
四、“物权化的”相对权及其他法律地位50
第二部分共同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理论与制度
第一编 结 构 原 则
下册
目 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摘录)
翻译凡例
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
第五编 土地上的担保物权
第一分编 不动产担保物权
第三十六章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功能与分类
第二分编 抵押权
第三十七章 流通抵押权的成立
第三十八章 流通抵押权的转让
第三十九章 抵押责任之范围
第四十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十一章 抵押权的消灭
第四十二章 担保性抵押权(包括*高额抵押权以及证券抵押权)
第四十三章 共同抵押权
第三分编 土地债务
第四十四章 抵押权与土地债务——共同点与不同点
第四十五章 担保性土地债务
第四十六章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
第四十七章 无记名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
第六编 使用移转以及信贷担保的现代混合形式:融资租赁
第四十八章 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第四部分 动产物权法
第一编 动产上的权利
第四十九章 动产上的权利的种类和意义
第二编 动产所有权
第五十章 动产所有权的内容、限制和形式
第五十一章 从有权人处的所有权取得
第五十二章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第五十三章 不同于依法律行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第三编 动产上的用益权利
第五十四章 动产上的用益权
第四编 动产上的担保物权
第五十五章 动产上的质权(法律秩序)
第五十六章 关于非质权型的担保权之概述(作为现实的事实构成)
第五十七章 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第五十八章 担保性债权让与
第五十九章 所有权保留
第五部分 权利上的权利
第六十章 权利上的权利的种类和权利
第六十一章 权利上的用益权
第六十二章 权利上的质权
第六部分 联邦新州土地物权法
第六十三章 联邦新州土地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附录3
附录3a
附录4
附录4a
附录5
附录6
附录7a
附录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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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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