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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经历了六十余年的迭代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然成为继蒸汽机、发电机与计算机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先锋力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等新理论与新技术的强烈推动下,我们已经正式迎来了人工智能技术大爆发的新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这一本来属于纯粹技术问题的新生事物将会在法律、哲学、伦理等方面对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冲击,并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犯罪风险。本书从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分析出发,阐释了传统刑法理论在新时代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进而提出了刑法应对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理念与具体路径。
作者简介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兼任上海市委、市纪委监察委、市委政法委、市教卫工作党委等法律顾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9年10月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数据犯罪、元宇宙空间犯罪、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等领域。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8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法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以及上海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等奖项。主持的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一般项目和1项中华外译项目,得到了国内外专家的认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期刊、报纸发表论文7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文科教学领域唯一)“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15年荣获中国法学创新网“高产作者”称号,连续20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并因此获得“最佳教师终身成就奖”。因教学、科研事迹特别突出,被授予华东政法大学“杰出教学贡献奖”与“杰出科研贡献奖”。
目 录
前言 _ 1
第一章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的代际
发展 _ 1
第一节 工业革命引发的社会变革 _ 2
一、工业革命对生产力的影响 _ 2
二、工业革命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_ 4
三、工业革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 _ 6
第二节 人工智能的代际更迭 _ 9
一、普通人工智能时代 _ 11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 _ 16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 _ 34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 _ 45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 _ 45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 _ 53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 _ 57
第二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 _ 62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主体理论中的四大关系 _ 63
一、刑事责任主体与人的关系 _ 64
二、刑事责任主体与生命的关系 _ 66
三、刑事责任主体与头脑的关系 _ 68
四、刑事责任主体与刑罚体系的关系 _ 70
第二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_ 72
一、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本质要件及其演变 _ 72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具
体产生条件 _ 77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_ 79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 _ 80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标准 _ 85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困境 _ 94
四、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路径 _ 101
第四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_ 105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煽动类犯罪 _ 106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_ 110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数据、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_ 114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
犯罪 _ 117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
罪程序类犯罪 _ 119
第三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犯罪 _ 122
第一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 _ 122
一、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理论纷争 _ 122
二、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制度障碍 _ 129
三、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路径探析 _ 133
第二节 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理根基 _ 134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模式 _ 134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分配 _ 135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机制的系统
构建 _ 139
一、第一种保护模式——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模式 _ 139
二、第二种保护模式——广义的邻接权客体保护模式 _ 161
第四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数据犯罪 _ 169
第一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概述 _ 169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犯罪对象 _ 169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侵害法益 _ 171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表现形式 _ 187
第二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困境 _ 197
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对象或工具实施数据
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_ 197
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实施数据犯罪
的刑法规制困境 _ 202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路径 _ 209
一、修正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_ 209
二、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 _ 212
三、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 _ 217
四、增设操纵数据罪 _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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