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书名:中国海商法新注
定价:168.0
ISBN:9787301374306
作者:司玉琢 等 著
版次:1
出版时间:2026-05
内容提要:
作者简介: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荣誉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 1992 年《海商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多次以海商法专家身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海事立法工作,曾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专家委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与研讨。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 003
第 二 条 【调整范围】………………………………………………… 006
第 三 条 【船舶定义】………………………………………………… 010
第 四 条 【中国国籍的船舶登记及国旗悬挂】……………………… 014
第 五 条 【沿海运输权】……………………………………………… 018
第 六 条 【海上运输管理】…………………………………………… 022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027
第 七 条 【船舶所有权定义】………………………………………… 027
第 八 条 【船舶所有权变动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船舶
所有权】…………………………………………………… 028
第 九 条 【船舶共有登记及船舶所有权登记查询】………………… 034
第 十 条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 037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040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定义】………………………………………… 040
第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设立】………………………………………… 043
第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变动及登记】………………………………… 045
第十四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立】……………………………… 050
第十五条 【抵押船舶保险】…………………………………………… 052
第 十 六 条 【共有船舶抵押】………………………………………… 054
第 十 七 条 【抵押船舶的转让】……………………………………… 058
第 十 八 条 【船舶抵押权的从属性】………………………………… 062
第 十 九 条 【同一船舶的多个船舶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065
第 二 十 条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069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072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定义】……………………………………… 072
第二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范围】……………………………………… 075
第二十三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受偿顺序】……………… 083
第二十四条 【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费用优先拨付】…………………… 085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及例外】……………………… 088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移转】……………………………………… 090
第二十七条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092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094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099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100
第 三 十 条 【船舶留置权定义、消灭与受偿顺序】 ………………… 101
第三十一条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 106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扣押不影响船舶留置权】………………………… 109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15
第三十三条 【船员定义】……………………………………………… 115
第三十四条 【船员任职资格】………………………………………… 116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国际海员应持有的证书】……………………… 118
第三十六条 【订立船员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船员任用和劳动
与社会保障的法律适用】……………………………… 119
第二节 船 长 ………………………………………………………… 121
第三十七条 【船长的管理和指挥船舶职能】………………………… 122
第三十八条 【船长的警察职能】……………………………………… 125
第三十九条 【船长的公证职能】……………………………………… 126
第 四 十 条 【船长的应变和紧急处置职能】………………………… 128
第四十一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的责任】 … 129
第四十二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等情形的处理】…………………… 130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35
第四十三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定义】……………………………… 135
第四十四条 【本章有关用语的含义】………………………………… 140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效力】……………………………… 154
第四十六条 【允许承运人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155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155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56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159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163
第 五 十 条 【承运人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166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168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免责事项】……………………………………… 173
第五十三条 【运输活动物】…………………………………………… 188
第五十四条 【运输舱面货】…………………………………………… 190
第五十五条 【混合原因造成货损或者迟延交付时承运人的赔偿
责任】…………………………………………………… 194
第五十六条 【货损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95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 199
第五十八条 【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 …… 200
第五十九条 【非合同之诉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201
第 六 十 条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
条件】…………………………………………………… 202
第六十一条 【货物运输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时承
运人的责任】…………………………………………… 203
第六十二条 【确定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法律
依据】 ………………………………………………… 205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增加义务或者放弃权利的特别协议对实际承
运人的效力】…………………………………………… 206
第六十四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06
第六十五条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赔
偿总额】………………………………………………… 207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208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208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交付约定货物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的
义务】…………………………………………………… 209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妥善包装货物、正确提供货物信息的义务及
责任】…………………………………………………… 211
第六十九条 【托运人及时办理货运手续和备齐单证的义务及责任】 … 213
第 七 十 条 【危险货物运输】………………………………………… 214
第七十一条 【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216
第七十二条 【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 217
第四节 运 输 单 证……………………………………………………… 218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218
第七十四条 【提单内容】……………………………………………… 220
第七十五条 【收货待运提单换取已装船提单】……………………… 225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保留性批注的权利】…………… 226
第七十七条 【货物表面状况的提单批注】…………………………… 227
第七十八条 【提单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 231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233
第 八 十 条 【提单转让】……………………………………………… 236
第八十一条 【提单以外的单证】……………………………………… 238
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 239
第八十二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定义、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 240
第八十三条 【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的前提条件】 ……………… 243
第八十四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定要求】…………………………… 244
第八十五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其他法定要求】……………… 246
第八十六条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的转换】…………………… 248
第六节 货 物 交 付……………………………………………………… 250
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规则】………………………………… 250
第八十八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情况书面通知的提交】…………… 255
第八十九条 【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书面通知的提交】……… 257
第 九 十 条 【提货前检验及检验费支付】…………………………… 258
第九十一条 【对货物检验相互提供合理便利】……………………… 259
第九十二条 【向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具有同等
效力】…………………………………………………… 260
第九十三条 【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时船长
对货物的处置权】……………………………………… 261
第九十四条 【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 265
第九十五条 【被留置货物的处置】…………………………………… 269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271
第九十六条 【托运人变更合同的权利】……………………………… 271
第九十七条 【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277
第九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承托双方的原因解除
合同】 ………………………………………………… 278
第九十九条 【船长特殊情形卸货权】………………………………… 280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 282
第 一 百 条 【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283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284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责任】………… 285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货损发生于特定运输区段时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
责任的法律依据】………………………………… 286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货损发生区段不能确定时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
任的法律依据】…………………………………… 287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 291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用语含义】………………………………………… 293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旅客客票功能】…………………………………… 297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298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期间】…………………… 299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无票、越级、超程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
客票乘船旅客的处理】…………………………… 302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和危险
品的旅客义务】…………………………………… 304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 30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3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贵重物品灭失、损坏的责任】 …………………… 3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31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
权利的情形】……………………………………… 317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旅客行李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的提交】………… 320
第一百一十八条 【非合同之诉及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法律地位】………………………………… 323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全程责任】……………………………… 326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责任】……… 326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增加其义务或放弃其权利的特别协议对
实际承运人的效力】……………………………… 328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32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多责任人的赔偿限额】…………………………… 329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330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承运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或财务
保证】……………………………………………… 330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直接诉讼与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抗辩
事由】……………………………………………… 333
第六章 租 船 合 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3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租船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要件】…………………… 33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系任意性规定】………………………… 341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343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本法第四章之规定对航次
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343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346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效力】……………… 35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352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租人未能按期提供船舶的法律后果】………… 355
第一百三十四条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 358
第一百三十五条 【船舶转租】………………………………………… 360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承租人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36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卸货港和选择卸货港】…………………………… 363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36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36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365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出租人按时交付船舶的义务】…………………… 367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应使交付船舶适航的义务】……………… 369
第一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保持适航状态的义务】…………………… 37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
地点间营运的义务】……………………………… 37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承租人保证船舶用于运输合法货物的义务】…… 376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租人的船舶营运指示权】……………………… 378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转租船舶】………………………………… 37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租期内船舶所有权变更】………………………… 380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海难救助款项的权利】…… 380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382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出租人的留置权】………………………………… 383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还船】……………………………………… 38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定期租船最后航次】……………………………… 385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386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 38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387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及交船时适航的义务】………… 388
第一百五十六条 【租期内保养、维修船舶的义务】 ………………… 391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保险】……………………… 391
第一百五十八条 【承租人或出租人损害对方利益时的责任承担】 … 392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光船租赁期间不得转让及转租】………………… 393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光船租赁期间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条件】………… 39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396
第一百六十二条 【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39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光船租购合同】…………………………………… 398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拖航合同定义与适用范围】……………………… 401
第一百六十五条 【拖航合同形式与主要内容】……………………… 402
第一百六十六条 【承拖方和被拖方的义务】………………………… 403
第一百六十七条 【起拖前解除合同】………………………………… 40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起拖后解除合同】………………………………… 406
第一百六十九条 【视为履行】………………………………………… 407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对被拖物的留置权】……………………………… 408
第一百七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40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连带赔偿责任】…………………………………… 412
第一百七十三条 【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413
第八章 船 舶 碰 撞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船舶碰撞的定义】………………………………… 417
第一百七十五条 【碰撞船舶船长施救和通报有关信息的义务】…… 418
第一百七十六条 【无过错碰撞或无法查明原因碰撞损失承担】…… 420
第一百七十七条 【单方过错碰撞的责任承担】……………………… 42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互有过错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27
第一百七十九条 【无接触碰撞准用本章规定】……………………… 435
第九章 海 难 救 助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救助作业构成要件】……………………………… 44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中几个用语的含义】………………………… 451
第一百八十二条 【救助标的的除外规定】…………………………… 455
第一百八十三条 【船长救助海上人命的义务】……………………… 456
第一百八十四条 【救助合同成立和船方订立救助合同代理权】…… 457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变更救助合同】…………………………………… 460
第一百八十六条 【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466
第一百八十七条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468
第一百八十八条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 470
第一百八十九条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475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价值的确定方法】………… 482
第一百九十一条 【特别补偿】………………………………………… 485
第一百九十二条 【救助报酬分摊】…………………………………… 48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救助报酬的确定】 … 492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493
第一百九十五条 【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的行为】……………………… 49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取消或者减少支付救助款项的情形】…………… 497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为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50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先行支付救助款项】……………………………… 503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救物的拍卖及价款处理】……………………… 504
第 二 百 条 【姊妹船救助】……………………………………… 505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 508
第十章 共 同 海 损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共同海损的定义】………………………………… 513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在避难港发生的可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和
费用】……………………………………………… 517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共同海损代替费用】……………………………… 518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共同海损举证责任】……………………………… 519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共同海损与当事方过错之间的关系】…………… 520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522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和分摊价值的确定】………… 524
第 二 百 零 九 条 【未申报、谎报和低报其价值的货物的处理】 …… 526
第 二 百 一 十 条 【共同海损利息】…………………………………… 527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共同海损担保】…………………………………… 528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共同海损理算依据】……………………………… 529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533
第二百一十四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538
第二百一十五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5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限制性海事请求】………………………………… 5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545
第二百一十八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551
第二百一十九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及其分配规则】……………… 554
第 二 百 二 十 条 【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 568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事故制】…………………………………………… 570
第二百二十二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572
第二百二十三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律效果】……… 57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单一责任限制】…………………………………… 576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583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 583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及其免责】……………………………… 589
第二百二十七条 【赔偿责任限制丧失】……………………………… 596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两艘及以上船舶溢油时的连带责任】…………… 598
第二百二十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 603
第 二 百 三 十 条 【船舶所有人的追偿权】…………………………… 614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 616
第二百三十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和油类】 ………………… 616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619
第二百三十三条 【赔偿责任限制】…………………………………… 623
第二百三十四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625
第二百三十五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628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630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 632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适用范围、燃油和船舶所有人】 ………………… 632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63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640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645
第 二 百 四 十 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645
第二百四十一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646
第二百四十二条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648
第二百四十三条 【保险价值】………………………………………… 651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险金额】………………………………………… 654
第二百四十五条 【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法律适用】……………… 654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657
第二百四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57
第二百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义务】……………………… 658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660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人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665
第 二 百 五 十 条 【无论损失与否条款】……………………………… 669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重复保险】………………………………………… 67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的合同解除权】………………… 673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禁止解除合同】………………… 674
第二百五十四条 【航次保险在保险责任开始后禁止解除合同】…… 67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 676
第二百五十六条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677
第二百五十七条 【预约保险合同的定义及订立形式】……………… 67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预约保险合同下对分批运输的货物签发保险
单证】……………………………………………… 681
第二百五十九条 【预约保险合同下如实申报义务】………………… 682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 688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688
第二百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689
第二百六十二条 【出险通知义务及施救减损义务】………………… 695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696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及时赔偿义务】…………………………………… 696
第二百六十四条 【赔偿限度及不足额保险的赔偿义务】…………… 698
第二百六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数次海上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 … 699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特定费用的
规定】……………………………………………… 700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海损的保险赔偿】…………………………… 701
第二百六十八条 【故意造成的损失不赔原则】……………………… 701
第二百六十九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 702
第 二 百 七 十 条 【船舶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 703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 704
第二百七十一条 【实际全损】………………………………………… 70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推定全损】………………………………………… 704
第二百七十三条 【部分损失】………………………………………… 705
第二百七十四条 【船舶失踪】………………………………………… 706
第二百七十五条 【委付】……………………………………………… 707
第二百七十六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 710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 711
第二百七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索赔证明或资料的义务】 … 711
第二百七十八条 【代位求偿权】……………………………………… 711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 713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保险赔偿中如何处理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 …… 715
第二百八十一条 【保险人如何解除对保险标的义务】……………… 716
第二百八十二条 【保险人赔偿全损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717
第十四章 时 效
第二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权利】……………………… 721
第二百八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722
第二百八十五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 727
第二百八十六条 【租船合同的诉讼时效】…………………………… 728
第二百八十七条 【海上拖航合同的诉讼时效】……………………… 729
第二百八十八条 【船舶碰撞的诉讼时效】…………………………… 730
第二百八十九条 【海难救助的诉讼时效】…………………………… 731
第 二 百 九 十 条 【共同海损分摊的诉讼时效】……………………… 731
第二百九十一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 732
第二百九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 734
第二百九十三条 【时效中止】………………………………………… 735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时效中断】………………………………………… 737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九十五条 【涉外海商合同的法律适用】……………………… 743
第二百九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748
第二百九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751
第二百九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754
第二百九十九条 【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755
第 三 百 条 【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法律适用】…………… 756
第 三 百 零 一 条 【船舶碰撞责任的法律适用】……………………… 758
第 三 百 零 二 条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762
第 三 百 零 三 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764
第 三 百 零 四 条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766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公共利益保留】…………………………………… 767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 三 百 零 六 条 【计算单位定义及其人民币数额的确定】………… 773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774
第 三 百 零 八 条 【国际海运事务合作及反制措施】………………… 777
第 三 百 零 九 条 【互保组织】………………………………………… 779
第 三 百 一 十 条 【本法施行日期】…………………………………… 782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785
定价:168.0
ISBN:9787301374306
作者:司玉琢 等 著
版次:1
出版时间:2026-05
内容提要:
本书是由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教授领衔,汇聚15位知名海商法学者共同撰写的国内对新《海商法》进行系统而深入评注的“扛鼎之作”。本书大多数作者深度参与了本次《海商法》的修法工作,撰写一部能够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并体现一定学术见解的海商法注释书,成为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担当。
本书采用“条文释义+修改说明+修订草案条文沿革+典型案例”的体例。“条文释义”紧扣法律文本,恪守法律的严谨性,以求精准阐释立法原意;“修改说明”聚焦有实质性修改的法律条文,阐释修法意旨,总结不同观点的交锋,并从学理层面客观剖析本次修法中个别条文存在的疏漏与缺憾;“修订草案条文沿革”梳理有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演变过程,展示其从草拟、讨论到定稿的完整脉络,力图揭示修法背后的真实考量;“典型案例”则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海事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宁缺毋滥,以案释法,助力读者打通法律条文与实践应用之间的壁垒。
作者简介: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荣誉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 1992 年《海商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多次以海商法专家身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海事立法工作,曾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专家委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与研讨。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 003
第 二 条 【调整范围】………………………………………………… 006
第 三 条 【船舶定义】………………………………………………… 010
第 四 条 【中国国籍的船舶登记及国旗悬挂】……………………… 014
第 五 条 【沿海运输权】……………………………………………… 018
第 六 条 【海上运输管理】…………………………………………… 022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027
第 七 条 【船舶所有权定义】………………………………………… 027
第 八 条 【船舶所有权变动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船舶
所有权】…………………………………………………… 028
第 九 条 【船舶共有登记及船舶所有权登记查询】………………… 034
第 十 条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 037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040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定义】………………………………………… 040
第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设立】………………………………………… 043
第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变动及登记】………………………………… 045
第十四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立】……………………………… 050
第十五条 【抵押船舶保险】…………………………………………… 052
第 十 六 条 【共有船舶抵押】………………………………………… 054
第 十 七 条 【抵押船舶的转让】……………………………………… 058
第 十 八 条 【船舶抵押权的从属性】………………………………… 062
第 十 九 条 【同一船舶的多个船舶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065
第 二 十 条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069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072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定义】……………………………………… 072
第二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范围】……………………………………… 075
第二十三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受偿顺序】……………… 083
第二十四条 【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费用优先拨付】…………………… 085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及例外】……………………… 088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移转】……………………………………… 090
第二十七条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092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094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099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100
第 三 十 条 【船舶留置权定义、消灭与受偿顺序】 ………………… 101
第三十一条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 106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扣押不影响船舶留置权】………………………… 109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15
第三十三条 【船员定义】……………………………………………… 115
第三十四条 【船员任职资格】………………………………………… 116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国际海员应持有的证书】……………………… 118
第三十六条 【订立船员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船员任用和劳动
与社会保障的法律适用】……………………………… 119
第二节 船 长 ………………………………………………………… 121
第三十七条 【船长的管理和指挥船舶职能】………………………… 122
第三十八条 【船长的警察职能】……………………………………… 125
第三十九条 【船长的公证职能】……………………………………… 126
第 四 十 条 【船长的应变和紧急处置职能】………………………… 128
第四十一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的责任】 … 129
第四十二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等情形的处理】…………………… 130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35
第四十三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定义】……………………………… 135
第四十四条 【本章有关用语的含义】………………………………… 140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效力】……………………………… 154
第四十六条 【允许承运人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155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155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56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159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163
第 五 十 条 【承运人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166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168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免责事项】……………………………………… 173
第五十三条 【运输活动物】…………………………………………… 188
第五十四条 【运输舱面货】…………………………………………… 190
第五十五条 【混合原因造成货损或者迟延交付时承运人的赔偿
责任】…………………………………………………… 194
第五十六条 【货损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95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 199
第五十八条 【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 …… 200
第五十九条 【非合同之诉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201
第 六 十 条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
条件】…………………………………………………… 202
第六十一条 【货物运输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时承
运人的责任】…………………………………………… 203
第六十二条 【确定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法律
依据】 ………………………………………………… 205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增加义务或者放弃权利的特别协议对实际承
运人的效力】…………………………………………… 206
第六十四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06
第六十五条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赔
偿总额】………………………………………………… 207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208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208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交付约定货物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的
义务】…………………………………………………… 209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妥善包装货物、正确提供货物信息的义务及
责任】…………………………………………………… 211
第六十九条 【托运人及时办理货运手续和备齐单证的义务及责任】 … 213
第 七 十 条 【危险货物运输】………………………………………… 214
第七十一条 【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216
第七十二条 【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 217
第四节 运 输 单 证……………………………………………………… 218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218
第七十四条 【提单内容】……………………………………………… 220
第七十五条 【收货待运提单换取已装船提单】……………………… 225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保留性批注的权利】…………… 226
第七十七条 【货物表面状况的提单批注】…………………………… 227
第七十八条 【提单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 231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233
第 八 十 条 【提单转让】……………………………………………… 236
第八十一条 【提单以外的单证】……………………………………… 238
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 239
第八十二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定义、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 240
第八十三条 【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的前提条件】 ……………… 243
第八十四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定要求】…………………………… 244
第八十五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其他法定要求】……………… 246
第八十六条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的转换】…………………… 248
第六节 货 物 交 付……………………………………………………… 250
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规则】………………………………… 250
第八十八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情况书面通知的提交】…………… 255
第八十九条 【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书面通知的提交】……… 257
第 九 十 条 【提货前检验及检验费支付】…………………………… 258
第九十一条 【对货物检验相互提供合理便利】……………………… 259
第九十二条 【向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具有同等
效力】…………………………………………………… 260
第九十三条 【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时船长
对货物的处置权】……………………………………… 261
第九十四条 【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 265
第九十五条 【被留置货物的处置】…………………………………… 269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271
第九十六条 【托运人变更合同的权利】……………………………… 271
第九十七条 【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277
第九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承托双方的原因解除
合同】 ………………………………………………… 278
第九十九条 【船长特殊情形卸货权】………………………………… 280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 282
第 一 百 条 【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283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284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责任】………… 285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货损发生于特定运输区段时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
责任的法律依据】………………………………… 286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货损发生区段不能确定时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
任的法律依据】…………………………………… 287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 291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用语含义】………………………………………… 293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旅客客票功能】…………………………………… 297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298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期间】…………………… 299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无票、越级、超程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
客票乘船旅客的处理】…………………………… 302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和危险
品的旅客义务】…………………………………… 304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 30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3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贵重物品灭失、损坏的责任】 …………………… 3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31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
权利的情形】……………………………………… 317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旅客行李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的提交】………… 320
第一百一十八条 【非合同之诉及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法律地位】………………………………… 323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全程责任】……………………………… 326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责任】……… 326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增加其义务或放弃其权利的特别协议对
实际承运人的效力】……………………………… 328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32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多责任人的赔偿限额】…………………………… 329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330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承运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或财务
保证】……………………………………………… 330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直接诉讼与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抗辩
事由】……………………………………………… 333
第六章 租 船 合 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3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租船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要件】…………………… 33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系任意性规定】………………………… 341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343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本法第四章之规定对航次
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343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346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效力】……………… 35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352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租人未能按期提供船舶的法律后果】………… 355
第一百三十四条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 358
第一百三十五条 【船舶转租】………………………………………… 360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承租人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36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卸货港和选择卸货港】…………………………… 363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36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36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365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出租人按时交付船舶的义务】…………………… 367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应使交付船舶适航的义务】……………… 369
第一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保持适航状态的义务】…………………… 37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
地点间营运的义务】……………………………… 37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承租人保证船舶用于运输合法货物的义务】…… 376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租人的船舶营运指示权】……………………… 378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转租船舶】………………………………… 37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租期内船舶所有权变更】………………………… 380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海难救助款项的权利】…… 380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382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出租人的留置权】………………………………… 383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还船】……………………………………… 38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定期租船最后航次】……………………………… 385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386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 38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387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及交船时适航的义务】………… 388
第一百五十六条 【租期内保养、维修船舶的义务】 ………………… 391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保险】……………………… 391
第一百五十八条 【承租人或出租人损害对方利益时的责任承担】 … 392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光船租赁期间不得转让及转租】………………… 393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光船租赁期间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条件】………… 39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396
第一百六十二条 【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39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光船租购合同】…………………………………… 398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拖航合同定义与适用范围】……………………… 401
第一百六十五条 【拖航合同形式与主要内容】……………………… 402
第一百六十六条 【承拖方和被拖方的义务】………………………… 403
第一百六十七条 【起拖前解除合同】………………………………… 40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起拖后解除合同】………………………………… 406
第一百六十九条 【视为履行】………………………………………… 407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对被拖物的留置权】……………………………… 408
第一百七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40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连带赔偿责任】…………………………………… 412
第一百七十三条 【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413
第八章 船 舶 碰 撞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船舶碰撞的定义】………………………………… 417
第一百七十五条 【碰撞船舶船长施救和通报有关信息的义务】…… 418
第一百七十六条 【无过错碰撞或无法查明原因碰撞损失承担】…… 420
第一百七十七条 【单方过错碰撞的责任承担】……………………… 42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互有过错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27
第一百七十九条 【无接触碰撞准用本章规定】……………………… 435
第九章 海 难 救 助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救助作业构成要件】……………………………… 44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中几个用语的含义】………………………… 451
第一百八十二条 【救助标的的除外规定】…………………………… 455
第一百八十三条 【船长救助海上人命的义务】……………………… 456
第一百八十四条 【救助合同成立和船方订立救助合同代理权】…… 457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变更救助合同】…………………………………… 460
第一百八十六条 【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466
第一百八十七条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468
第一百八十八条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 470
第一百八十九条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475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价值的确定方法】………… 482
第一百九十一条 【特别补偿】………………………………………… 485
第一百九十二条 【救助报酬分摊】…………………………………… 48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救助报酬的确定】 … 492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493
第一百九十五条 【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的行为】……………………… 49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取消或者减少支付救助款项的情形】…………… 497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为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50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先行支付救助款项】……………………………… 503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救物的拍卖及价款处理】……………………… 504
第 二 百 条 【姊妹船救助】……………………………………… 505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 508
第十章 共 同 海 损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共同海损的定义】………………………………… 513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在避难港发生的可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和
费用】……………………………………………… 517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共同海损代替费用】……………………………… 518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共同海损举证责任】……………………………… 519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共同海损与当事方过错之间的关系】…………… 520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522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和分摊价值的确定】………… 524
第 二 百 零 九 条 【未申报、谎报和低报其价值的货物的处理】 …… 526
第 二 百 一 十 条 【共同海损利息】…………………………………… 527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共同海损担保】…………………………………… 528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共同海损理算依据】……………………………… 529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533
第二百一十四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538
第二百一十五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5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限制性海事请求】………………………………… 5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545
第二百一十八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551
第二百一十九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及其分配规则】……………… 554
第 二 百 二 十 条 【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 568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事故制】…………………………………………… 570
第二百二十二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572
第二百二十三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律效果】……… 57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单一责任限制】…………………………………… 576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583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 583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及其免责】……………………………… 589
第二百二十七条 【赔偿责任限制丧失】……………………………… 596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两艘及以上船舶溢油时的连带责任】…………… 598
第二百二十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 603
第 二 百 三 十 条 【船舶所有人的追偿权】…………………………… 614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 616
第二百三十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和油类】 ………………… 616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619
第二百三十三条 【赔偿责任限制】…………………………………… 623
第二百三十四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625
第二百三十五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628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630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 632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适用范围、燃油和船舶所有人】 ………………… 632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63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640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645
第 二 百 四 十 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645
第二百四十一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646
第二百四十二条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648
第二百四十三条 【保险价值】………………………………………… 651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险金额】………………………………………… 654
第二百四十五条 【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法律适用】……………… 654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657
第二百四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57
第二百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义务】……………………… 658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660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人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665
第 二 百 五 十 条 【无论损失与否条款】……………………………… 669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重复保险】………………………………………… 67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的合同解除权】………………… 673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禁止解除合同】………………… 674
第二百五十四条 【航次保险在保险责任开始后禁止解除合同】…… 67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 676
第二百五十六条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677
第二百五十七条 【预约保险合同的定义及订立形式】……………… 67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预约保险合同下对分批运输的货物签发保险
单证】……………………………………………… 681
第二百五十九条 【预约保险合同下如实申报义务】………………… 682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 688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688
第二百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689
第二百六十二条 【出险通知义务及施救减损义务】………………… 695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696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及时赔偿义务】…………………………………… 696
第二百六十四条 【赔偿限度及不足额保险的赔偿义务】…………… 698
第二百六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数次海上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 … 699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特定费用的
规定】……………………………………………… 700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海损的保险赔偿】…………………………… 701
第二百六十八条 【故意造成的损失不赔原则】……………………… 701
第二百六十九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 702
第 二 百 七 十 条 【船舶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 703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 704
第二百七十一条 【实际全损】………………………………………… 70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推定全损】………………………………………… 704
第二百七十三条 【部分损失】………………………………………… 705
第二百七十四条 【船舶失踪】………………………………………… 706
第二百七十五条 【委付】……………………………………………… 707
第二百七十六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 710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 711
第二百七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索赔证明或资料的义务】 … 711
第二百七十八条 【代位求偿权】……………………………………… 711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 713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保险赔偿中如何处理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 …… 715
第二百八十一条 【保险人如何解除对保险标的义务】……………… 716
第二百八十二条 【保险人赔偿全损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717
第十四章 时 效
第二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权利】……………………… 721
第二百八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722
第二百八十五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 727
第二百八十六条 【租船合同的诉讼时效】…………………………… 728
第二百八十七条 【海上拖航合同的诉讼时效】……………………… 729
第二百八十八条 【船舶碰撞的诉讼时效】…………………………… 730
第二百八十九条 【海难救助的诉讼时效】…………………………… 731
第 二 百 九 十 条 【共同海损分摊的诉讼时效】……………………… 731
第二百九十一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 732
第二百九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 734
第二百九十三条 【时效中止】………………………………………… 735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时效中断】………………………………………… 737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九十五条 【涉外海商合同的法律适用】……………………… 743
第二百九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748
第二百九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751
第二百九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754
第二百九十九条 【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755
第 三 百 条 【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法律适用】…………… 756
第 三 百 零 一 条 【船舶碰撞责任的法律适用】……………………… 758
第 三 百 零 二 条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762
第 三 百 零 三 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764
第 三 百 零 四 条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766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公共利益保留】…………………………………… 767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 三 百 零 六 条 【计算单位定义及其人民币数额的确定】………… 773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774
第 三 百 零 八 条 【国际海运事务合作及反制措施】………………… 777
第 三 百 零 九 条 【互保组织】………………………………………… 779
第 三 百 一 十 条 【本法施行日期】…………………………………… 782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785
- 北京大学出版社旗舰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 【发票】在订单留言电子邮箱、发票抬头、税号、(统一开电子发票,缺一项都不能开票,自行下载打印)
-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