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演进与前瞻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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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新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演进与前瞻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选题编号: 2022D1638 ISBN: 978-7-300-31617-8
印次: 1-1 开本: 16
装订: 精装 字数: 1100
定价: 398.00 出版日期: 2023-04-26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刑事法研究的新型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经教育部1999年11月批准,首批成为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是国内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依托中国人民大学雄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与人大法学院坚实宽广的法学学科实力,以作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与刑事证据法、刑事侦查与刑事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基本和主要领域。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的又一重要论述。新中国刑法学自起步以来,始终从我国犯罪治理现实出发,始终坚持中国问题意识,始终坚持对我国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并将其融入刑法学体系中。本书对新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及经验、新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念演进、新中国刑法学的哲学方法论、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前瞻,以及新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为新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
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 张明楷( 3)
新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基本经验 赵秉志 袁 彬( 22)
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与发展前瞻 张 旭( 35)
迈向良法善治 ———70年来我国刑法与刑法学的演进与省思 刘仁文( 47)
我国应当坚持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周光权( 62)
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的知识论与方法论 魏 东( 80)
学术开放与刑法教义学 车 浩( 98)
刑法教义学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功能分化 陈 璇( 106)
新行为规范观:刑法学超越之路 刘 远( 129)
新中国刑法学基本理念的演进初探曾明生 沈明帅( 145)
新中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回顾与反思 王文华( 156)
审判视域下刑法学知识体系的三维思考———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切入 刘树德( 176)
中国特色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孙道萃( 189)
新派退出历史舞台了吗?童德华 张奕然( 206)
二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兼顾论 ———兼谈哲学方法论的刑法解释学应用 曲新久( 227)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其完善路径 刘明祥( 241)
符号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 庄 劲( 262)
论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情节张智辉 姜 娇( 285)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 黎 宏( 300)
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之再探讨 王政勋( 313)
正当防卫制度研究的当代中国命运之思考 郭泽强( 327)
法条竞合犯:一个注入中国元素的概念 黄京平( 340)
论不追究刑事责任 赖早兴( 346)
三
刑罚个别化的进化及当代意义 石经海( 359)
毒品犯罪死刑问题的合宪性研究 时延安( 374)
减轻处罚论 莫开勤( 391)
社区性刑罚的立法与短期监禁刑问题的解决 翟中东( 408)
论我国侵犯人身、财产犯罪刑罚结构修正方向 李 翔( 426)
假释本质研究 ———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柳忠卫( 441)
四
行政犯治理与现代刑法的政治使命 田宏杰( 453)
新中国刑法学“法定犯”理论的发展与反思 陈 冉( 462)
“以刑制罪”在网络经济犯罪认定中的适用 李兰英( 476)
假劣疫苗刑法规制的回应性与整全性 彭凤莲( 491)
保险诈骗罪的三个争议问题 谢望原( 502)
诈骗罪中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 付立庆( 521)
金融性帮助行为评价为洗钱罪的法经济学阐释 陈灿平 温新宇( 539)
买卖人口犯罪的教义分析:以保护法益与同意效力为视角 梁根林( 551)
元宇宙中人格权的刑法保护论纲阴建峰 刘敏娴( 571)
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射程 ———法益分析的视角 朱本欣( 589)
绑架罪的基本问题 李立众( 600)
被害人目的落空的诈骗罪与客观归责 陈毅坚( 614)
立场与策略:贿赂犯罪立法体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回应 魏昌东( 645)
刑事诉讼渎职行为及其刑法规制 曾粤兴( 657)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认定偏差与匡正 但未丽( 667)
五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与我国刑罚体系的补正 张小虎( 677)
法治背景下刑事政策的时代位阶 孙万怀( 689)
中国犯罪参与理论的本土构建与刑事实践 ———以有组织犯罪为视角 莫洪宪( 705)
企业生态刑事合规体系的构建——以环境犯罪的治理为视角郑丽萍 唐玥玥( 720)
试论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 李文峰( 732)
我国金融反恐立法的演进与发展研究 王剑波( 751)
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关键医疗资源分配的刑事问题 王俊平( 764)

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
张明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学直接引进了苏联的理论体系,这具有历史的必然性。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刑法学是“没有刑法的刑法学”;1979年后的刑法学,则以刑法为解释对象。从宏观上说,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7年的刑法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沿用苏联的理论体系;(2)重点放在立法论;(3)重视具体问题的解决;(4)德日刑法理论开始介绍到我国;(5)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明显滞后。
随着1997年《刑法》的颁布,刑法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不管是对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是对具体法条的解释,狭义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1)刑法学从立法论导向转为解释论导向;(2)从中外刑法的机械性对比转为有机的比较性研究;(3)从单纯的法条注释转向体系性的研究;(4)由多元的研究路径转为相对统一的研究路径;(5)刑法学作为学术的独立品格有所增强。特别应指出的是,刑法学积极推动了刑事立法减少死刑和刑事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也推动了量刑的规范化。但另一方面,广义的刑法学科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刑法学科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功能不强。通过近些年的努力,刑法解释学的水准已经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能够为疑难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方案。但刑法学科内部发展不均衡,主要表现为注重规范学、轻视事实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非常薄弱,未能就预防、减少犯罪提出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各个层面的献计献策比较少,导致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功能不强。例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来,热度一直不减,学界主要围绕其含义、根据、功能、贯彻展开研讨,并将其与‘严打'刑事政策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进行比较研究。”但基本上只是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既没有从经验到理论,也没有从理论到经验,未能使该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刑法学科未能处理好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在许多方面形成了两个极端。例如,部分学者对国外学说十分反感,希望一切学说都源于中国本土,其中有的学者将源于苏联的刑法理论视为本土理论;部分学者则强调全面学习德日刑法理论。遇到具体问题时,部分学者只按传统观点得出答案;部分学者习惯于从国外刑法及其理论中寻找解决方案。可以认为,不能妥善处理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是导致刑法理论缺乏原创性、普遍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刑法学科的批判性有余,建设性不足。20世纪80年代的刑法学主要是针对刑事立法展开批判;近年来随着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学界针对所谓象征性立法、情绪性立法、扩张性立法的批判较多,但未能总结刑事立法经验。与此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刑法学对刑事司法经验进行归纳总结较少,行之有效的建设性、创造性观点更少。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未能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刑法理论内部来说,抓住只言片语随意批判他人学说的现象十分常见,任何新观点都会受到否定性的批判,学术研究缺乏形成共识的机制,导致刑法学的整体进步显现不出来。
第四,刑法理论与民众法感情存在一定距离。刑法理论过于强调专业性,忽略了民众的法感情,甚至将基于民意形成的观点批判成“为了迎合民意”。刑法学缺乏应有的通俗性,导致刑法难以发挥行为规范的机能。此外,由于理论的移植与话语的借用太多,一些先进的刑法理论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难以继续向前推进;部分刑事判决难以为民众所接受,无形之中降低了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如此一来,“并非是社会和刑法之间,而是社会意识与刑法理论之间的背离逐渐显著。” 不同学者对现状的归纳可能完全不同。本文以上归纳可能既不全面,也不准确。应当承认,许多问题并非只要形成问题意识与改变研究方向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例如,并不是只要意识到刑法学缺少原创性作品,就可以立即产出这样的作品。而且,就如何提升刑法学的服务功能、如何使本土理论具有普遍性等而言,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困难;对别人提要求容易,自己满足要求很难。本文基于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意识,在自我反省的基础上,就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提出四个“并重”的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事实学与规范学并重
广义刑法学包括事实学与规范学两大类别,犯罪学属于事实学,刑法解释学或教义学属于规范学,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执行法学则同时包括事实学、法政策学和规范学的内容。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原因,与刑法解释学相比,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法学成为边缘学科。不仅如此,属于广义刑法学的各个具体学科各自为战,研究成果相互独立,刑法解释学基本上只是从规范到规范以及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案件的循环,既不能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提供指导方针,也难以为刑事立法提供实证依据。法学界出现的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与上述现象不无关系。教义法学注重法律适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社科法学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有学者指出,由于教义法学“仅仅站在法律之内看法律”,走不出循环论证的“逻辑怪圈”,因此它“对于成文法规范的正当性,研究者习惯从基本原则上加以解释,而这种基本原则又深深地受到西方法学的影响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那些按照现行成文法无论如何也走不出困境的疑难案件,研究者除了提出一些老生常谈的立法完善方案以外,再也无法给出富有启发性的建议”,进而提倡社科法学,反对教义法学。
其实,广义刑法学中的事实学就是社科法学;刑法解释学本身不可能转向社科法学;对各种疑难案件的处理,所依靠的就是刑法解释学,而不可能是犯罪学等社科法学。况且,刑法解释学并不是对法律文本的简单阐释,而是既要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又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创造性活动。所以,刑法解释学不可能排斥任何有助于达到自身目的的知识与方法。刑法解释学也懂得刑法制度向生活事实开放,懂得刑法的真实含义只能在生活事实中发现,懂得社会变迁必然导致法条含义的变迁,懂得任何解释结论都不是终局性的真理。在刑事法领域之所以出现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或许是基于三个原因:一是社科法学的主张者似乎将刑法解释学当作刑法学的全部,忽视了进行经验研究的事实学的存在。二是事实学的研究确实比较薄弱。例如,犯罪学理论大多主要介绍欧美学说,从概念到概念,而没有从事实到理论再到事实。三是原本应当由实证经验影响或者决定法解释学,但我国刑法解释学却存在脱离实证经验的现象。
本文主张事实学与规范学并重,并非为了避免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而是为了增强刑法学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功能。如所周知,“犯罪学是一门归纳型科学(inductive science),如同其他的归纳型科学那样,它用有可能最准确的方法观察事实,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探讨这类现象的原因。”可以肯定,犯罪学的研究能够为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刑罚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从世界范围来说,“在晚近刑法史中,重要的刑事政策的进步都必须归功于犯罪学。” “如果对犯罪学缺乏认识,那么,刑事政策就缺乏事实的基础,刑法也就失去了目的。”
法政策学,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法目的,科学地探究最有效率的法技术的体系的学科。法政策学的代表是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刑事立法政策,以犯罪学的研究为基础,讨论现行刑法的实效性,从立法论的角度明确对现行刑法应怎样维持、变更与补充。二是刑事立法以外为防止犯罪而施行的对策。“讨论为防止犯罪的对策的前提是分析犯罪现象,并查明犯罪原因,刑事政策学中也包含了这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刑事政策学要么包含犯罪学内容,要么以犯罪学为基础。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为确定犯罪的处罚范围确定实证依据。例如,某种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空间多大,禁止某种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这是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研究的问题。德国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的实证研究表明:“随着性道德的自由化和新闻媒介对性内容的直露表演,男性露阴的被害人遭受比暂时的惊恐更严重损害的危险性也随之消失随着对男性露阴行为处罚的增加,那些人进行一般犯罪的倾向也上升。”倘若在中国也是如此,就意味着对这种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否则便得不偿失。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存在明显交叉重合关系的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刑罚执行的制度与现状,不仅有利于刑罚制度的改善与改革,而且有利于再犯、累犯的防止与一般预防的实现,从而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例如,何种刑罚对预防犯罪作用大、对何种犯人适用何种刑罚能最有效地预防犯罪,这是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课题。美国学者“通过对青少年和成人缓刑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1.目前监禁的犯人中有很大一部分可以执行缓刑,而重犯率不会因此而上升。2.适用缓刑的初犯的再犯率比假释犯要低得多。”在美国,缓刑“是使用最广的司法处理方法,也是减少累犯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不仅如此,“无论是初犯还是累犯,受到罚金处罚后的再犯率低于受到缓刑处理的再犯率。”如果我国的事实学能够得出类似结论,就要求我国的刑事司法提高缓刑与罚金刑(单处)的适用率。
反过来的事实也表明,没有以事实学为基础的刑法修正与刑事政策并不成功。例如,死缓的限制减刑制度,只是依靠逻辑推理形成的立法。可是,被判处死缓后已经服刑15年左右的人,在释放后基本没有重新犯罪。 ⑥ 既然如此,适用死缓的目的就已经完全实现,因而不需要设立限制减刑制度。事实上,死缓的限制减刑并未显现出预防犯罪的优势。显然,不是以事实学的科学结论为根据的立法与政策,不仅明显不符合现实,而且妨碍刑罚目的的实现。
再如,刑法解释学有一种普遍的倾向:只要某种犯罪的发案率高就主张限制其成立范围。如诈骗犯罪相当普遍,于是许多人主张限制诈骗犯罪的处罚范围。这样的主张不仅缺乏实证依据,而且违背刑罚目的。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数量超过盗窃罪后,许多人就感觉出了大问题,于是主张限制其成立范围。这样的观点同样缺乏事实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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