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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发)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俞飞/978756157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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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精彩摘要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研究》:
  (一)适用对象的区别性
  诚实信用原则对不同对象的适用内容不同,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义务属性,不同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作用、法律依据各不相同,适用内容因义务不同而不同。适用对象的区别性,要求在立法时必须针对不同的对象设立不同的适用内容。比如对于原告,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大多表现在虚假诉讼,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等。因此,对原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应为防止原告的上述行为,时限制度与其关系不大,因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正常情况下其肯定希望早日结案,不存在拖延诉讼的动机。对于被告,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多表现为拖延诉讼、虚假陈述等,此时反诉时限等规则对被告更为有效。
  (二)适用程序的区别性
  民事诉讼各个程序的任务不尽相同,应根据不同程序设立相应的适用内容。在一审阶段主要规范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以及举证时限等行为,二审阶段更多的是规范禁反言等行为(一审的诉讼行为对二审有约束力),运行时间规范的是当事人是否如实申报财产、是否逃避执行等。
  三、运用的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合法性,是指该原则的适用应严格依据法律,没有法律依据不得扩大化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呈扩大化的趋势.这实属一种无奈。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虚假陈述亟需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立法已经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缺乏完善的确保该原则有效运行的制度。这种现象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适用,因而不得不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扩大化的现象违背了适用合法性的原则。
  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确实存在恶意,应当通过增设新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不宜直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制裁。否则,适用该原则将被置于合法性的对立面。
  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标准,而不是以善、恶,这是因为后者的主观性太强,以此作为标准无法达到执法的统一化。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恶意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既然由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原则,又以道德的标准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这种倒退实质上是将该原则又置于道德规范体系之内。
  (一)严格按诉讼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与此相关的案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500万元。协议还约定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后因被告违约,原告依法可以主张返还双倍定金,即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当地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本案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则二审就应当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原告的住所地距离省城比较远,为避免二审前往较远的省城,原告主动减少了诉讼请求金额,将起诉标的确定为人民币999万元,如此原告就可以在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将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基层法院起诉是滥用管辖权,原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
  关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是否恶意,是否滥用,乃至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严格根据原告起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主动减少1万元,这是其处分权的体现。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但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相反,被告还据此减少了罚金数额。因此,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行为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至于本案在基层法院管辖,从客观上减少了本案二审原告去遥远的省会城市的麻烦,但不能因为对原告有利即认为其恶意。对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内容的裁定。因原告主观上不存在增加被告负担的恶意,客观上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研究》所研究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新制度。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化、法定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其意义十分重大,必将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俞飞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实务经验丰富,多次参加学术研讨会以及我组织的司法调研活动,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很多独到的见解。他的博士论文紧密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旁征博引,言之有据,在深入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机制的立法建议。据我所知,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对于他的论文选题的意义、写作的质量都给予充分的肯定。
  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至今仍然争议不断。长期以来,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仅适用于实体法领域而为民商法学者研究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变迁,私法中的私权自治、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与此相对应,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以个人主义为中义、不诚实进行诉讼从而影响到诉讼程序的安定和对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行为,应当予以合理的规制。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仅要符合明确的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也应受道德规范的约束。于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得以凸显,并逐渐得到了理论上的认可和立法上的确认。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概述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语义及起源
第二节 德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特性
第五节 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形式

第三章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内容
第二节 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
第三节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主体的适用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
第二节 诚信原则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适用

第五章 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适用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代理人的适用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鉴定人的适用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证人的适用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机制之完善
第一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保障机制
第二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主体适用的保障机制
第三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主体适用的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前言
  俞飞律师是我指导的厦门大学2002级民商法研究生。我认定他是可造之材,于是在2005年他通过答辩、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真诚地鼓励他再接再厉,继续深造。而他认为自己基础不够扎实,表示要做一些准备。我觉得此言有理,但没想到他的“准备”过程竟然长达十年之久。其间我多次催促他尽快下决心,他总是说“准备还不够”。2015年,他终于考取了澳门科技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2020年1月,他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研究》顺利通过答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这本著作就是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我作为他的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深知十多年来他为此而付出的努力和心血,为学生在学业上的这一巨大进步而欣喜不已。
  本书所研究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新制度。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化、法定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其意义十分重大,必将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俞飞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实务经验丰富,多次参加学术研讨会以及我组织的司法调研活动,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很多独到的见解。他的博士论文紧密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旁征博引,言之有据,在深入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机制的立法建议。据我所知,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对于他的论文选题的意义、写作的质量都给予充分的肯定。
  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至今仍然争议不断。长期以来,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仅适用于实体法领域而为民商法学者研究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变迁,私法中的私权自治、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与此相对应,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以个人主义为中义、不诚实进行诉讼从而影响到诉讼程序的安定和对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行为,应当予以合理的规制。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仅要符合明确的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也应受道德规范的约束。于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得以凸显,并逐渐得到了理论上的认可和立法上的确认。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显现出来。诚实信用原则是适应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转变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对抗。某些当事人甚至有可能为了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而采取不当的诉讼行为。这些诉讼行为都需要通过诚信原则予以约束,从而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度对抗的关系。
  在当今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例如,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旨在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使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进攻”与“防御”的“武器”,从而推进诉讼程序公正地实施。在诉讼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诸如经济实力、律师代理等多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这就需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加以适当的调整,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攻防”力量。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体现了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这两项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并对法院审判权形成制约,其实质是使诉讼最大可能地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但是,过分注重对当事人的意愿的尊重,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从而造成诉讼的结果违背实质正义。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院适度干预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节器,有助于促进诉讼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各种请求权的处分。然而,法院在诉讼中不能对可查的虚假自认和不正当的处分漠然处之,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否则将有悖诉讼的实质公正。这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只能由诚信原则来完成,从而使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成为一个完整、协调和整合的体系。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调整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诉讼在协作、诚实、善意的协同关系中进行,并以此实现诉讼的公正。
  诉讼中的各方均应信守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各方主体在诉讼中本着“公平竞赛”的精神实施诉讼行为。具体而言,它对诉讼主体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作为司法资源的垄断者,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合理地分配正义。第二,法庭必须充分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第三,法庭必须独立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力量,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第四,法庭适用的诉讼规则必须能够为当事人所理解,因此它不能过于纷繁复杂、艰涩难懂。第五,审理过程和判决都必须具有公开性。第六,法庭的判决必须充分阐明理由。第七,审判程序的各阶段都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第八,法庭必须是被动的,它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审判行为,促进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有效运行,协调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朝良性的方向发展。该原则在诉讼法上的确立必将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供新的制度资源。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程序制度将更加注重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证诉讼公正的作用也将更加明显。
  俞飞律师少时贫寒,锲而不舍,终于学有所成,其志可嘉。近年来,他多次专程到厦门大学和澳门科技大学,向师弟师妹们讲授实务经验,并在厦门大学出版社设立出版基金,用以出版师弟师妹的学术著作。可谓不忘初心,饮水思源。得知他的大作即将出版,我特作此序,以表示祝贺之意。厦大校训日:“自强不息,止于至善。”谨以此古语与俞律师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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