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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自然之间 晚期经院主义思想中的个人权利 布蕾特 著 哲学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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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 在自由与自然之间 晚期经院主义思想中的个人权利

定价: 68

ISBN: 9787567599932

作者: 布蕾特,杨天江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9

装帧: 平装

开本: 32



1.《在自由与自然之间:晚期经院主义思想中的个人权利》详细追溯了ius这个拉丁词在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经院主义讨论中的各种含义。
2.作者学识渊博,视野宽广,本书对13世纪的贫洁争论至16世纪新托马斯主义“萨拉曼卡学派”相关作品做了深入细致分析,涉及的思想家包括托马斯·阿奎那、奥卡姆、索托、瓦兹奎兹等。

作为一项早期权利语言史的研究,本书并非意图找出某个学派的现代主观权利概念的起源,而是追溯“ius”这个拉丁词在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经院主义讨论当中被用来表示个体品质或属性的各种含义。
《在自由与自然之间:晚期经院主义思想中的个人权利》的核心在于对一个问题的史学回答:维托利亚讲授的道德和政治神学,究竟代表着对阿奎那所传承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回归,还是对司各脱和奥卡姆所开创的唯名论和意志论的延续。
作者布蕾特认为,重估主观意义上的“ius”,就须重新思考它与客观权利观念之间的关系,也就须回顾这一时期的作家对客观权利的确切理解。为此,作者调用了大量一手材料,其中很多是之前未曾引起关注的,广泛触及从13世纪的贫洁争论至16世纪新托马斯主义“萨拉曼卡学派”的作品。

致谢/1
文本说明/3
导言/5
一章权利与自由:“dominium”与“ius”等值/16
第二章人性自然正义:14世纪的主观权利论/67
第三章客观权利与托马斯主义传统/118
第四章自由与自然:主观权利与16世纪西班牙托马斯主义/163
第五章自然自由的语言:费尔南多•瓦兹奎兹/214
第六章下一世纪的自然自由:以霍布斯为例/264
参考文献/304
索引/321
译后记/334

布蕾特,作者 布蕾特(Annabel S. Brett),剑桥大学政治思想和历史教授,剑桥大学冈维尔与凯斯学院院士,中世纪晚期至17世纪中期政治思想史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经院主义道德和政治哲学,特别致力于托马斯•阿奎那至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西班牙新托马斯主义者这段时期,尤精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代表作有《国家的变迁:早期现代自然法中政治体的自然与边界》(独著,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1年)、《重思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与詹姆斯•塔利合编,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和平的保卫者》(编译,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
杨天江,译者 杨天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生导师,行政法学院法哲学编译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自然法理论,特别致力于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研究。译有《论法律》、《早期启蒙的自然法理论》、《读懂法理学》、《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等。

第三章客观权利与托马斯主义传统(节选)
我们将在本章关注客观权利观念在中世纪晚期的发展。这种发展既体现在托马斯主义道德哲学作品里,也体现在对亚里士多德的评述中。托马斯主义传统的权利观念主要由阿奎那在《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二部分给出的论述确立。这个论述根据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卷的论点改编而成,将客观的“ius”或者说权利视为特定情形下的“公正”或“正确之事”(right thing)。因此,托马斯主义权利传统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与整个客观权利传统吻合。然而,须强调,这二者并不一致。除了浸润于《神学大全》评注的这个传统之外,《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各种评注文献也兴盛起来,在晚期经院主义的各个阶段都方兴未艾。方济各修会的评论者和具有世俗背景的人士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从根本上来说与阿奎那不同,而且可以把它们理解为对托马斯主义分析的批判。本章一部分旨在分析关于客观权利的那些假定,它们既隐含在托马斯主义者的解释当中,也隐含在非托马斯主义者的解释当中。
非托马斯主义者与托马斯主义者在理解上存在着一些分歧。弄清这些分歧意义重大,因为它们既凸显了原初托马斯主义观点的问题,也有助于解释这种观点在托马斯主义传统自身内部逐步细化的过程。对此我们不是要讨论多米尼克修会的作家对主观主义阵营的那些被信以为真的背叛。整个15世纪,多米尼克修会作家在回应当时思想争议的过程中,从明确的托马斯主义前提出发,探索了那种分析的边界。本章的第二部分思考15世纪托马斯主义传统客观权利的发展,它就呈现在那一时期杰出的托马斯主义者的作品中:亨利(Henry of Gorkum)、丹尼斯(Denis the Carthusian)、圣安东尼诺(Sant’Antonio of Florence)、枢机主教卡耶旦(Cardinal Cajetan)和库林(Konrad K.llin)。我们将会看到,尽管托马斯主义道德神学起初与一种客观权利观紧密相连,但它仍然向主观权利话语的第二个传统(第二章已分析过)开放,体现在《神学大全》第二集一部分对自然和法律的关注当中。在这种语境下,我们将接着检视阿尔曼(Jacques Almain)的作品。
一、阿奎那论客观权利
权利作为正义的对象这个观念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卷中已有呈现。1246—1247年左右,随着格罗斯泰特(Robert Grosseteste)翻译工作的大功告成,《尼各马可伦理学》全文在拉丁语西方世界都变得易于获得。全书十卷迅速融入大学文学院的课程中。对整个文本的一个详细的评论由科隆的大阿尔伯特在1248到1252年之间完成,他采取的方式是首先进行文本阐述,然后针对相关主题提出并回答问题(即“问题”的方式)。大阿尔伯特的评论开创了一个针对《尼各马可伦理学》的评注传统,以实际上未曾更改的形式(除了偶尔去除了阐释性部分)一直保持到17世纪。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卷论及正义这个德性。这一卷以“关于公正与不公正”开篇,“我们须先要探究它们涉及何种行为,公正是何种适度的品质,以及它是哪两种端之间的适度……我们看到,有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情。”中世纪的阐释把“公正的事情”(“dikaion”或“iustum”)作为“正义的对象”(obiectum iustitiae):也就是正义的目标。亚里士多德式的分析首先明确指出,正义的对象是一个行为,我们日常活动的一部分。它还明确指出,这个行为关涉或指向另一个行为:公正的运行关涉他者,而不是关于行为的主体,故而为区别于有其他德性的正义所特有。相应地,正义的第二个独特之处在于,它指向的对象——适度——并不是通过与主体的关系被建构起来,而是由人类交往的平等要求客观决定。
阿奎那本人对权利的分析出现在《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二部分的问题57“论权利”(“De iure”)与问题58“论正义”(“De iustitia”)章节。它在《神学大全》中的位置相当重要。整个第二部分都在处理后来被称为“道德神学”的东西。这种“道德神学”传统上被认为包括“思辨性”和“实践性”两个分支。阿奎那的第二部分通常被认为总体上属于前者。但是,他的同时代的人似乎认为第二集第二部分属于后者:对于多米尼克修士弗莱堡的约翰(John of Freiburg)(13世纪末著有《告解大全》[Summa confessorum])来说,第二集第二部分的很大篇幅是关于道德和决疑的。第二集第二部分的问题57到问题79可以被视为试图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的事情”这个范畴,处理一种新的正义决疑术的有主题。
以下事实清楚地反映了阿奎那的亚里士多德式意图:阿奎那遵照亚里士多德的一个知识原则,在处理这些主题时,没有首先定义德性本身,而是首先定义德性的对象。这个原则就是明确相关对象在逻辑上先于明确能力(faculty)或习性(habit)。如我们所见,根据《尼各马可伦理学》,正义的对象是“公正的事情(iustum)”或公正之事。阿奎那首先通过使用众人皆知的经院主义威伊西多尔(St Isidore of Seville)的一个段落,将“公正的事情”纳入更传统的讨论之中。伊西多尔曾说:“‘ius(权利)’之所以叫此名,是因为它是‘iustum’(公正,或公正之事,正确之事)。”这个段落使得阿奎那能够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之事”等同于“权利”,遂得出结论“显而易见,权利是正义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一个行为:“权利或者公正之事以某种平等的方式与另一个人相称”。阿奎那举了一个例子:为自己接受的服务偿付适当的报酬。公正之事或者权利就是正义在特定情形下要求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做的事。它在某种意义上是那个主体的一项义务或职责:做正确的事情并不是个人选择问题。
在把“权利”的本质确定为正义的对象后,阿奎那接着在分析下一个“问题”时讨论正义本身。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正义是“使人做事公正”。鉴于“公正”被解释为另一人在某种意义上的应得(due to),阿奎那能够轻松地把《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定义同化进下述罗马法定义,即“正义乃是一种永恒而持久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他的权利”。但是,他在调和自己的多个理论来源时回避了物主代词“他的”所带来的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正确之事是一个正义之人做的正确之事。但是,罗马法的法律定义表明,权利属于行动的接受方。这是“他的权利”(suum ius):实际上,这是同样较为常见的定义方法,也是阿奎那讨论这个“问题”时使用过的表述,仅仅说“他的”(suum)。通过充分利用“应得”(due,debere,debitum)这个术语,阿奎那得以调和两种权利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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