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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过去虽然无法绝对决定未来,但却能相当地界定、限制未来行动的各种可能。自由主义面对的现代困境激发我们去了解其源与流。在本书中,沃特金斯梳理了自由主义的生发过程,把自由主义的历史渊源从近代延伸到了古代,进而全面展示了这一政治传统两千年来的发展历程。本书写于二战时期,自由社会面临深重危机,如何捍卫自由传统成为关系生死存亡的大事,沃特金斯通过他的研究最终得出结论,自由主义是从西方源远流长的政治思想和实践中生长起来的,西方的政治传统已深深地和现代自由主义嵌合在一起,自由主义如果无法生存下去,实不啻是说西方的政治传统也宣告结束。沃特金斯力图通过本书找到自由主义的根系,并讲述历史上自由主义是怎样战胜它的敌人一次次扭转劣势取得成功的。
作者简介
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曾任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美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学会主席。著有《作为一种政治学概念的国家》、《意识形态的时代——从1750年到现在的政治思想》以及《德国共和体制下宪法紧急权力的挫败》等;《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是他的代表作。
目录
导 读 自由政治传统的源与流
导 论
第一章 西方法治思想的渊源
第二章 基督教会的崛起
第三章 世俗化危机
第四章 普遍意志的问题
第五章 中产阶级的觉醒
第六章 自由宪政主义的出现
第七章 保守主义的反动
第八章 都市无产阶级的觉醒
第九章 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章 民族主义的问题
第十一章 独裁的问题
第十二章 自由主义的前途
精彩书摘
导 论
现今大多数人都知道自由主义即将面临一个重大的危机。但是很不幸,人们却未能充分了解此一危机的整个意义。有些人想让我们相信,自由主义乃是放任资本主义(laissez-faire capitalism)的一个旁支;果真如此的话,我们就不必特别担忧它不能应付一个日趋“垄断化”(monopolistic)的世界情势了,唯一的问题是如何尽快地——尽量不要痛苦地——去把它埋葬在过时的政治观念坟场中。然而,事实上,近代的自由主义并不是某一个社会团体的所有物,而它的追随者也不限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支持者。它是所有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政治传统的近代化身。自由主义如果无法生存下去, 实不啻是说西方的政治传统也宣告结束。从这一点来看,当代的危机实有其不可以等闲视之的意义。
有鉴于人们经常从一个褊狭的派系观点来使用自由主义一词,我们可能会感到难于把自由主义和西方文明一般性的问题等而视之。然而,就今天之正常意义而言,“自由派”(liberal)一词却囊括了所有信仰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理想与制度的人、社会民主党人(social democrats)、主张自由放任制度的工业家(laissez-fairs industrialist)、基督教民主党人(Christian democrats)以及其他的自由主义团体,在社会与经济的目标上虽然有着极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一致接受某些政治原则。近代自由主义相信,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乃是人类应当享有的生存环境,而此一自由之维系,则有赖于政府官员对独立组成的公意(public opinion)机构的遵从。这些信念在这样或那样的形式下,一向是西方政治所特有的“假定”(assumptions)。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强调我行我素、不受控制的政治权威;这和自由主义对政府的看法完全背道而驰。因此,一旦极权主义成为立宪民主制之外的唯一选择时,接受或不接受近代自由主义,也就成了接受或不接受西方政治传统的问题。
从古希腊、罗马时代以降,法律下的自由这个概念,便一直是西方政治生活最明显的特色。在许多高度文明的社会中,人们曾经试图以伦理而非法律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他们通过诫言与典范,想要创造出一些具有高度伦理义务感的人,认为经过这种培育,这些人必能一本开明的判断来治理其同胞,而尽量不援引固定的法律规条。这种思想模式和正常的西方习惯极端不同,西方强调政治的核心乃是法理,而不是伦理。多数西方思想家的目标,都是想要建立这样的社会:每个人都能在既有法定权责的架构下享有自行决定行为的特权与责任,而尽量不依赖统治者已裁断的权威。既然法律必含有不论个别差异而求一体适用的概化条文,它充其量也只是社会行动的笨拙工具而已;由于强调法理的结果,遂使西方失去许多其他文明所具的伦理精致成分。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它僵化不变,一个稳定的法律体制的存在,也能使生活变得比较安全,比较可预期,这是它“得”的部分。西方世界所特有的成就——包括工业组织与官僚组织这两种惊人的奇迹——大部分都是几个世纪以来,人们想要通过一套有效的法治来使人类行为合理化的企图所造成的。这是西方世界对人类历史的一个特殊贡献。
近代自由主义,乃是西方文明的世俗形态。如果要法律有效节制政府官员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创设某种外在机构,使其强大到足以约束那些官员去执行他们的法律责任。在中古时代,法治的概念主要是从基督教的制度中获得认可。遵守法律,乃是上帝所规定的职责,而由一个普世教会的道德构成强制执行,此教会声称有权要所有世俗的统治者都按上帝规定,行使有限职能。然而,随着文艺复兴以及宗教改革的到来,宗教认可作为政治、社会行动基础的效力逐渐丧失。在此之前,教会本有能力约束世俗统治者的自由判断,然而,由于宗教一统之崩溃以及世俗化的发展,教会遂失去此种道德性的权威。其后,绝对国家(state absolutism)兴起,一度甚至有用绝对王权(royal absolutism)取代法律下的自由这个传统看法的危险概念。不过最后证明,西方传统事实上有足够强韧的生命力,在它先前所赖以存在的宗教认可消失后,仍然生存下来。在绝对王权兴起之后的几个世纪当中,西方世界在世俗基础上又重新恢复了其古老的思想与行为习惯。自然法(natural law)的理论兴起,结合了宗教信仰不同或无宗教信仰的人们,使他们一致支持某些普遍的规范(universal norms),这些规范和较早时代由上帝认可的律法一样,成为限制专制统治者独断独行的工具(若非如是,这些统治者会是绝对的统治者)。通过议会制度的发展与社会阶级相继对政治责任有所觉醒,西方世界逐渐创造了有组织的公民社会,而这种公民社会也和中古时代有组织的教会社会一样,获取了足够的道德权威,从而控制了许多邦国的运作。这个结果源于多种不同的运动,这些运动的历史也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历史。议会民主制(parliamentary democracy)成为衰微的教会政治权威的世俗替代品,通过这种发展,“法律下的自由”的概念遂再度恢复其传统地位,而成为西方文明的指导原则。
十六世纪,基督教一统之崩溃造成了危机,当代的危机是此一危机在世俗层面重演。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代的人对一统教会之制度失却信心之际,绝对王权一度几乎成为西方政府的主要形式。当代极权主义的兴起,代表一种类似的对立宪民主制信心的丧失,同时也显示出未来亦有可能发生类似的绝对主义反动。到底议会制度能比中古教会更成功地获取西方的信服,还是也和中古教会一样不能为“法律下的自由”这个概念提供普遍有效的基础?任何关心当代政治问题的人,都该把这些问题当作最先考虑的课题。
此一课题之重要,表示我们必须谨慎地重估近代自由主义的历史地位。过去虽然无法绝对决定未来,但却能相当地界定、限制未来行动的各种可能。立宪政府的支持者必须认清他们所承袭思想系统的力量与弱点,才能最有效地把握住最后的机会。近代自由主义已经成功地为西方政治深固的传统找到了理念与制度上的等值物,就此而言它占有优势地位,足以抗拒敌对力量的压力;但它既然未能抗拒敌力,可见它有弱点,若不迅速补救,这弱点将成为西方文明存续的致命伤。为了防卫、伸张近代自由主义,我们必须彻底明了其根据的各种传统,而且必须实在地评估晚近历史发展中阻碍将此传统移植至近代社会的因素。立宪民主制固然是较晚近产生的现象,但是我们却必须先了解它在西方一般历史中的地位,才能了解其目前之意义。本书的目的便是要从此一立场来分析近代自由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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