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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受医者知情权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受医者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医疗服务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高受医者对于医疗活动的参与度。 《受医者知情权研究》一书从概念重构、方法创新、制度设计三个维度入手,构建了覆盖;权利基础行使规则救济保障全链条的受医者知情权理论体系。本书不仅推动医疗法律关系从;家长主义向;平等协商转型,更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实施提供精细化配套方案,助力健康中国战略落地。
目录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本书研究的切入点、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及创新点 一、研究的切入点 二、本书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三、本书的基本框架 四、本书的创新点第二章 受医者知情权的理论证成 第一节 患者角色支配下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一、患者角色支配下的概念与大健康观念错位 二、患者主体地位错置 三、患者角色支配下的概念无法应对多元医疗主体的需求 第二节 ;受医者概念的提出 一、;受医者概念提出的合理性分析 二、法学视角下;受医者的范畴界定 第三节 引入受医者知情权的必要性分析 一、基于私法平权关系主体的受医者视角 二、基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受医者视角 第四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理论依据及法律逻辑 一、受医者知情权的理论依据 二、受医者知情权的法律逻辑 第五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制度功能 一、填补功能:丰富我国权利体系以保护受医者健康权 二、支撑功能:为探索性医疗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 三、平衡功能:有效平衡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四、调适功能:以法治方式调适医疗服务双方的权益纠纷 五、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受医者的意思自治第三章 受医者知情权的属性及特质 第一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公私属性定位 一、受医者知情权的公私属性之争 二、受医者知情权应为具有私权属性的特殊民商事权利 第二节 受医者知情权私权实质的学理分歧 一、人格权说 二、请求权说 三、受医者知情权的显著特征 第三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价值取向 一、安全价值 二、效益价值 三、秩序价值 四、平等价值第四章 受医者知情权的核心要素 第一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主要范围 二、权利主体的顺位冲突与调适 第二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权利客体 一、权利客体的界定及类型 二、权利客体的主要载体 三、权利客体保护的困境与解决 第三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一、义务主体的主要范围 二、义务主体的义务履行方式 三、义务主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义务主体的义务履行标准 五、义务主体的义务豁免情形 第四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行为知情权 二、医疗费用知情权 三、医疗资料知情权 四、医疗争议知情权第五章 受医者知情权的体系结构 第一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分类标准与主要类型 一、受医者知情权的分类标准 二、受医者知情权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内容体系 一、必要医疗信息获知权 二、必要医疗信息披露请求权 三、必要医疗信息知情救济权 第三节 受医者知情权的法源体系 一、源于法律规定的受医者知情权 二、源于服务约定的受医者知情权 三、源于情势推定的受医者知情权第六章 受医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使 第一节 受医者知情权行使的原则、方式及途径 一、受医者知情权行使的原则 二、受医者知情权行使的方式 第二节 受医者知情权行使的限制与放弃 一、受医者知情权的行使限制 二、受医者知情权的放弃行使 第三节 不同场域下受医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使 一、在普通医疗领域 二、在特殊医疗领域 第四节 受医者知情权行使中的冲突与平衡 一、受医者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与平衡 二、受医者知情权与医方治疗特权的冲突与平衡 三、受医者知情权与医方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第七章 受医者知情权的损害救济 第一节 侵害受医者知情权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侵害受医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认定 二、侵害受医者知情权的其他责任类型 第二节 受医者知情权损害救济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医方告知标准不明确 二、保护性医疗措施法律规定不具体 三、受医者知情权侵权成本低 四、受医者法律救济渠道不畅通 第三节 受医者知情权损害救济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医疗告知标准 二、具体保护性医疗措施规定 三、加大侵害医疗告知的成本 四、建设受医者知情权保障的多元救济模式结论附录 本书涉及的案例致谢
前言 随着生物医学的不断进步,患者角色支配下的理论已无法彰显现代医疗服务的本质,也无法全面反映现代医学的精神和理念。相较而言,;受医者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符合健康中国的战略理念,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医疗服务关系,促进医疗服务双方的平等决策。;受医者这一概念具有多重优势,受医者在词义上属于中性词,避免了其他术语带来的弱势地位暗示。受医者强调平等性的表述也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的医疗服务关系。受医者概念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它更强调个体的积极主动性,鼓励医疗服务接受者主动获取医疗信息,这有助于打破医疗信息的专业壁垒。此外,受医者在范围上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受医者在范围上包含了普通医疗领域的受医者、保健领域的受医者、预防医学领域的受医者、基因治疗领域的受医者、医疗美容领域的受医者,具有主体多元性特点,从而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基于医疗服务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尤其是医疗美容领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欺诈盛行等鲜明特色,受医者知情权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受医者知情权一定程度上能平衡医疗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医方虚假宣传等劣势。同时,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先决条件,是受医者关键性的一项权利。只有保障了受医者的知情权,其同意权才是基于自身权益做出的真正同意。从历史发展上看,受医者知情权经历了从公法到私法的转变,由封建特权到基本权的转变。这体现了受医者追求平等、尊重人格尊严等特点。从性质上看,受医者知情权的性质属于私权。在私权分类上,受医者知情权属于相对权、派生权。从具体内容上看,受医者知情权主要包括医疗行为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情权、医疗资料知情权、医疗争议知情权。其中,医疗行为知情权是受医者知情权中最核心的部分,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向受医者全面、准确地解释其病情、诊断结果以及治疗方案的各种可能性。受医者知情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它不仅能够加速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还能促进医疗服务关系的和谐进步,还能够保障医疗服务接受者的知情权并提高他们的决策能力,推动我国健康领域知情权研究的深入发展。 受医者知情权的行使是受医者知情权的重要一环,其行使原则主要是合法、合理原则,时效性原则,关联性原则和自由行使原则。受医者知情权的行使并非完全自由而不受限,受医者在行使知情权时不能影响到医生的专业判断,同时受医者知情权的行使还需要考虑到受医者自身的状态,受医者知情权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目前我国对受医者知情权的保障存在诸多困境,针对这些困境可以采用以下解决策略:其一,明确医方的告知标准;其二,具体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规定;其三,加大侵犯知情权的成本;其四,建设受医者知情权保障的多元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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