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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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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 作者:崔建远

  • 书号:279398

  • 定价:¥89 元

  • 字数:432 千字

  • 印次:1-1

  • 出版时间:2020-05-15

  • ISBN:978-7-300-27939-8

本书选取了我国民事领域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案例指导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保障法律安定性价值,在任何法域都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同样寄予了这样的理想。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则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在该制度当下所处的草创阶段,许多理论争议难以定论,指导性案例库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可靠的突破口。其中民事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建设研究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体现于如下数据之中: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年受案总数长期高达六、七百万件以上,占全部一审受案总数之85%左右。另一方面,也体现于民事法律在法源论和法律方法论上的个性之中——民事司法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类比推理不受禁止,这些基础层面的个性决定了,指导性案例在民事领域前景尤其广阔。


崔建远,现任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有关民事立法草案的研讨工作。所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准物权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分别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壹 合同类型如何认定    1  
贰 忽略合同类型和割裂交易整体导致裁判不当    7  
叁 以不作为作为标的的合同及其效力    16  
肆 未生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之辨    24  
伍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    64  
陆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89  
柒 不得随意偏离、曲解法定构成要件    106  
捌 不得盲目扩张《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125  
玖 后续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的效力    135  
拾 准确而妥当地确定出现于同一项交易的合同与单独行为之间的关系    148  
拾壹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155  
拾贰 法律行为的区隔与交互作用    185  
拾叁 一则将法律关系错位的判决    193  
拾肆 不得错将民间借贷协议当成股权转让协议    201  
拾伍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担保的个案分析    211  
拾陆 代物清偿与保证的联立分析    224  
拾柒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    241  
拾捌 对意思表示与担保的双重误解    261  
拾玖 附解除条件不同于合同解除    286  
贰拾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299  
贰拾壹 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    315
贰拾贰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    331  
贰拾叁 法律上的不能与情事变更原则    342  
贰拾肆 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348  
贰拾伍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    371  
贰拾陆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    390  
贰拾柒 裁判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409 


自序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内在地包含民事典型案例及其评释,这是《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得以启动并成书的原因之一,且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的一项结项成果。
《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由27则判决/裁定及其评释组成。判决/裁定,自然出自法院,由法官组织而成的审判庭经审理和裁判而成。法官是法律人,不但具备法律及法学的造诣,而且了解个案的案情,适用法律,裁处个案。法律学者也是法律人,他们关于判决/裁定的评释对于促进判决/裁决的成熟、发展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符合案件事实、法律分析精当的判决/裁定评释,在客观上有助于审判水平、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反过来,成熟的判决/裁定也为学者的研究提供土壤、养分至少是素材,启迪思维。法官与学者两方阵营交互作用,共同促进和发展,理应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当下有些法官贬低学者及学说,有些学者看不起法官,嘲笑某些判决/裁决,都是不正确的,应予纠正。
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完全法条之间大多要衔接和配合,不完全法条之间需要相互组合,共同发挥规范功能。①法律一经颁行,便逐渐脱离社会,需要法律人找出脱节之处及其原因,寻觅并填补由此导致的法律漏洞,以便使法律能够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①所有这些工作,离开学者的努力是不可想象的。这是因为,相对而言,学者的法学积累较为厚实,法学修养相对精深,批判意识比较强烈。对于判决/裁决也是这样,学者发现其长处,特别是挖掘其发展法律及法理之点,予以推介,使之发扬光大;“挑剔”出不足,分析其问题所在,指出避免再犯的关节点,证立优秀判决/裁定的必备因素尤其是方法论。这是问题的一面,另一面是学者,至少是一些学者可能不太了解客观实际,不知晓中国问题之所在,“照抄照搬”境外的理论和法律及判例,“躲进小楼成一统”,不管中国的实际需要。治愈这些毛病的药方可有种种,但接触审判实际,学习和评释判决/裁定,是重要的良方。法官与学者相互学习,善意地批评,发现并改正各自的错误,吸取并发扬对方的优长,共同进步。正所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学说是为裁判而准备,而判例乃在实践学说”②。
法官与学者的上述良性互动及其需要,正是《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启动和成书的实质性原因。
最后,对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准予“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立项和资助,笔者谨表谢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包括本书在内的“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的两本结项成果公开出版,同样值得十分感谢!
是为序。
崔建远
于2019年9月22日
作于清华大学明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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