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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医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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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医事法

打破医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壁垒,揭示报纸头条和法院判决背后的真相

外文书名:Medical Law: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丛书名:牛津通识读本

ISBN:9787544782579

作者:【英国】查尔斯·福斯特

译者:刘文戈

定价:39.00元

出版年月:2020年8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码:296

内文用纸:70克纯质纸

 

——————————————   

【编辑推荐】

每一个人,从生到死,都要无数次面临医疗问题。当今社会,以医患冲突为代表的各种医疗问题,日益增多、影响日甚,亟须由完善、成熟的医事法加以调节。另一方面,中国医事法研究起步较晚,并未跟上医学前进的步伐。这样一部由专业学者兼出庭律师撰写的大家小书,不仅能为从事医事法研究和教学的人士提供启发借鉴,也能促进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医事法相关原则,帮助置身其中的当事人更妥善地处理问题。

【名人评价及推荐】

 

全书虽然篇幅不大,却引用大量英美法上的经典判例辅助论证,打破了医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壁垒,成为此书★大的亮点之一,为学者从事实证研究提供新思路、新方法,也为我们今后研究相关问题储备了大量案例素材。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岳

【作者简介】

查尔斯·福斯特 

牛津大学格林坦普顿学院研究员,医事法与伦理学导师,伦敦多家律师事务所医事法出庭律师。除本书外,另著有《生物伦理学与法律中的人类尊严》(2012)、《生死由我:医事法与伦理学中自主权的专断》(2009)、《医疗过失》(2007)等。

 

【内容介绍】

医学发展日新月异,医事法则努力跟上医学前进的步伐,应对关于人类身体和意识的一些根本难题。在这部通识读本中,查尔斯·福斯特以宽广的视野,考察了主导着医事法的那些原则,目光所及,从人出生之前一直到人离世之后。堕胎、医疗过失、人体试验、安乐死、病患的隐私、身体器官的使用、医疗资源的分配等,都被作者纳入研究。通过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所作的案例研究,作者揭示了位于报纸头条和法院判决背后的事实真相。这部探讨生死问题的作品,有望对医疗实践产生根本影响

【目录】

 

致谢
yi章 起源与变迁
第二章 医事法的实施
第三章 生命起始之前
第四章 保密与隐私
第五章 同意权
第六章 医疗过失
第七章 人体研究
第八章 医疗资源分配
第九章 生命的终止
第十章 器官捐献与人体部位的所有权
第十一章 医事法的未来
本书探讨的案例
索引
英文原文


【文摘】

第八章
医疗资源分配

 

世上的病痛无穷无尽,拯救病患的医疗资源却是有限的。我们怎样决定谁应该得到何种医疗资源?这种两难困境折磨着我们。治疗某人就意味着拒绝治疗另一个人。X被拯救的同时Y却受到惩罚。

医学创新使以上问题变得越发严重。假如今天的医生所拥有的治疗选项还是一百年以前的水平,我们就有合理的机会为每个患者提供治疗。然而,今天我们能做的比一百年以前多得多。医学上每一项新进步都伴随着新的伦理困境。

这些伦理困境具有政治上的轰动效应。各种新的拯救生命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治疗措施都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只有富人才能享受得起,这合理吗?假如身处公立医疗服务制度下,政府坦率地告诉你:“我们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如果想要尖端医疗服务,你★好去私立医院。”这么说合适吗?或者,政府换一套说辞:“我们没有能力为所有人提供免费的服务,但为了证明我们真的是民主主义者,我们将为一部分患者提供世界一流的前沿治疗措施。”这么说就合适了吗?如果以上假设付诸实践,那么这“一部分”患者包括哪些人?如果国家的责任限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的范围有多大?

我们往往用完全西方的,至少是狭隘的民族视角来审视这个问题。如今,每天有大约40 000名儿童死于饥饿。 另有数万人死于疟疾或是其他经饮用水传染的疾病。几乎所有这些死亡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西方国家几台老年人的心脏移植手术的费用,就足以让以上所有人免受死亡威胁。

要拯救这些人,需要靠谁?不是法官。他们已经很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立场。无论在世界何处有人站出来指控医疗资源被非法地使用,总有一股浓浓的司法气息扑鼻而来,随之是一阵彼拉多洗手式的喧闹。当法院被迫就他们不介入这些争议给出理由时,法院坚称干预医疗资源分配问题必然会侵犯立法权的范围。如果问题具体化为该将特定治疗提供给A还是B,法院则会说干预具体治疗措施是不合适的,这属于医学专业决定的范畴。

当然,司法也并不总是对立法俯首帖耳。立法决议常常被司法审查叫停或推翻,法院这么做的依据无外乎是宪法或一系列人权原则。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博勒姆标准”已经消逝或被侵蚀,司法对医学专业决定不再尊让。司法拒绝对诸如是否停止维持生命治疗发表意见的原因,与其说是法律原则,毋宁说是人类对于这类决定的畏难情绪。法官们不希望为此辗转反侧,彻夜难眠。谁能怪罪他们呢?
    绝望的诉讼当事人的确会怪罪法官。

很少有人比十岁的“儿童B的双亲更绝望。她正遭受白血病的折磨。医生对她病情的诊断并不乐观,但仍存在一种成功率20%的治疗方法值得尝试。医疗主管部门拒绝为此支付费用,父母就这一拒绝的决定告到英国上诉法院。 然而,他们败诉了。判决认为,只有主管部门被证明在分配医疗资源时缺乏理据,司法才能介入这一问题[参见“剑桥卫生局诉 B案”(1995)]。

该案折射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面临的状况。

缺乏理据”是一个很难达到的标准。医疗资助领域绝大多数涉及缺乏理据的诉讼请求,不是对决定所造成后果的直接攻击(这些攻击通常是徒劳的),而是对决策过程的质疑。假设某地的医疗主管部门决定不向变性人的变性手术提供资助,而理由仅仅是主管部门觉得更有必要把钱花在购置肾透析设备而不是手术上,这个决定很可能是无可指摘的。但如果做出同样的决定,主管部门考虑的是出于公共政策, 变性不应该受到鼓励,那么结果也许会很不一样。

差别待遇本身并不一定违法,它源自人的本能。法律只是要求差别待遇应当公开透明,有理有据。例如,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拒绝给吸烟者实施心脏搭桥手术是合法的,只要相关医疗决定的正当性得到了详细证明。证明过程不会太复杂。吸烟者接受心脏搭桥手术的成功率明显较低。换一种方式来分析(医院会计青睐的实用主义方式),在吸烟者身上投入资源进行手术时,每一块美金所换来的“质量调整寿命年数”比较少。手术的资金投入远大于手术的疗效。

令人惊讶的是,人权立法对医疗资源分配的法律几乎没有影响。有人也许会认为,在《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第2条(课予国家保护生命权的立法责任)、第3条(禁止非人道或有损人格的待遇)和第8条(广泛地保障个人自主,赋予人们按个人意愿生活的权利)也许可以让医疗资助的决策更适合由法院审理。但事实并非如此。

《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的规定看上去能比其他条文发挥更大作用,但很难找出一个案例属于国内法律无法给予救济而必须依赖第14条的。由于公共政策而被拒绝实施手术的变性人可以依据第14条来提出诉讼请求,但为何要如此大费周章?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即便没有第14条,这种行为也是缺乏理据的,应当被判定违法。当然,在某些国家情况可能不那么乐观,也许有的国家会支持一项歧视性的公共政策。即便基于第14条的上诉在欧洲人权法院胜诉,这种胜利也是代价不菲的。也许将来,对于拒绝这些手术的理由,这些执迷不悟的国家会不那么坦诚。

前面讨论的主要是政策形成的问题。在个别患者的医疗照护决定中又面临哪些问题呢?

一名处于永久植物状态的患者在病房中由鼻饲管提供营养。如果诊断结果准确,永久植物状态意味着她再也无法感受到活着的意义(尽管她的家人仍从探视中获得慰藉)。继续让她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费用很高。她可能会继续躺上若干年。她的生存意味着很多完全可以被救治的患者死去或残疾。不夸张地说,她就像隔壁病床患者身上的致命寄生虫。隔壁病床的那位拥有 4个孩子的 35岁母亲所患的癌症本来完全可以治愈,医院却苦于资金短缺而无力采购必要的药品。

可以杀死永久植物状态的“寄生虫”(很多人会认为她实际上已经死亡)来换取隔壁病床母亲的性命吗?也许可以吧。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于评判人与人之间生命价值的后果小心谨慎,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实际上,英国上议院对此做出的判决认为[参见“艾尔代尔国民医疗服务信托诉布兰德案”(1993)],在决定是否要撤除永久植物状态患者的维持生命治疗措施时,医疗资金分配给其他患者的可能性不得被纳入考虑范围。大多数国家赞成这种看法。

 

【序言/后记】

序言
王岳

 

回溯医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其★早起源于宗教帮助,起源于人类对同族的怜悯之心,从医学诞生之初就一直带有浓厚的人文情怀,从来不仅仅是简单的治病救人。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医者从以“精神支持”为主的帮助者变为以“治病救人”为主的帮助者。在一次次医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中,医者越发获得成功的惊喜与战胜病魔的自信,而其专断地位也越发明显。医疗服务有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服务,主要在于医师对患者拥有一种“专家权力”。美国学者约翰· 弗伦奇认为,“权力”就是让别人听你的话,所以除了我们熟知的国家机器拥有的公权力,还有另外四种权力,其中专家群体拥有的便是“专家权力”。法律往往会更关注弱势一方,这样才可能★终实现公平目标。正是由于医方所处的专家优势地位,使得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往往会将天平更向患者一方倾斜。

一直以来医疗行业堪比一个独立王国,自己制定自己的游戏规则。法律很少介入医疗行业事务,法官也自然都很尊敬医师。医师等医务人员都是尊重艺术、科学,拥有重要技能的专业人员。一般来讲,公众十分信任这一学科,医师对患者也怀着老师般的尊重,这就自然意味着医务人员不是昂贵和具有潜在破坏性的诉讼的对象。所以法官也一直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医师们设置自己的行业标准,进行集体专业评估,只要标准能被同伴广泛接受。这样的方式也许不能使标准设在很高的水平上,可能仅仅是可以容忍的★低程度。然而,巨大利益诱惑下的医疗行为,其固有的侵袭性让公众越发明白那些传统的医学伦理原则似乎已经靠不住了,转而诉诸后果更为严肃和实用的法律问责和赔偿救济。公众希望那些医疗行为施于自己时,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健康能得到妥当安排与保障,各种医疗专断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管控,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受到伤害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和赔偿。医事法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兴起,但法律的介入并不意味着医疗活动理应变得冷漠无情,医学的温情绝不应当远离。恰恰相反,医事法带给医学界的是比伦理规则更为明显的“触动”,一个个判例倒逼着封闭的医学界反思、改进,从另外一个维度捍卫了医学应有的人文关怀与利他精神。

在本书的第yi章,作者在介绍医事法的“起源与变迁”时就告诉读者,欧美医事法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从传统医学主导立场向司法主导立场的转变。医事法诞生之前的医疗行业领域一直被行业自律规则所支配,那时的医师是被神圣化了的,人们对这一行业十分信任。即便是在法院之上,法官也会因为自身与医疗服务行业从业者之间所具有的专业知识鸿沟,因为医生职业定位的神圣化,抑或是因为某些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居安思危”的多虑,而表现出“畏首畏尾”的情绪。这一点在欧美国家一直持续到法院面对医疗纠纷被“博勒姆标准”所支配的时代。然而,这样的事实恰恰违反了法学★基本的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医事法诞生之后,“博勒姆标准”带给法院的影响依然存在,只不过经历了“后撤”和回到本应属于它的正确位置的过程。

相比国外,我国医事法研究起步较晚,特别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传统医学教育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培养,无论是对病患的人文关怀还是★基础的法律意识都显得如此淡薄。随着医患冲突日趋尖锐,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视野从传统法学、医学领域中分离出来,转向人文医学以及医事法领域潜心耕耘,对相关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究,从而激起了医学与法学更加深度的融合。我国医事法领域尚处于创始阶段,国内医事法学领域专著大多以教材为主,相关译著也较为稀缺。

牛津通识读本”向来被誉为真正的“大家小书”,本书作为其中之一,对学者进行比较法研究、读者扩展医事法知识具有重要价值。全书讨论了医事法的基本原理以及长期以来备受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如医事法的起源与变迁、生育权利、堕胎争议、胚胎及胎儿的法律地位、病患隐私权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医疗过失、人体试验、医疗资源的分配等。除此之外,本书还涉及一些颇具争议的医事法前沿问题,如脑死亡标准、预立医疗指示、器官移植、安乐死、基因技术等问题。借助译者深厚的语言功底,中文版将医事法领域原本晦涩的专业问题论述得深入浅出,语言生动平实,举重若轻。无论是医事法初学者还是理论研究者,甚至包括医务工作者在内的广大读者,都值得一读。全书虽然篇幅不大,却引用大量英美法上的经典判例辅助论证,打破了医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壁垒,成为此书★大的亮点之一,为学者从事实证研究提供新思路、新方法,也为我们今后研究相关问题储备了大量案例素材。

医事法的未来会如何?作者在★后一章中,既提出了对医事法循序渐进发展的乐观心态,也对医学界在未来被“技术宅”所支配表示出一定的担忧,并寄希望于培养不会被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所吓倒的专业法官,来解决“博勒姆标准”的滥用问题。医事法的未来毫无疑问仍要面对无边无际的新问题,所要解决的事项也会随着医学的发展而变化,然而不变的是医事法要不断地面对关于医学生命价值的争议,所讨论的问题永远不过是“人类的尊严”,这也是医事法★根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如作者所说,让医事法循序渐进地发展也未尝不可,“新问题不过是老问题的变种”。不过,无论在我国还是在欧美国家,医事法对医疗行业的监管都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或者说医事法的实证发展一直没有追上医学发展的脚步,如何提高医事法发展效率也是医事法学人需要思考的问题。特别将此书推荐给那些从事医事法研究与教学的人士,读后定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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