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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
外文书名: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ncient Greek Law
作者:加加林 科恩 编;邹丽 叶友珍 等译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书号:978-7-5675-5423-8/D.202
出版日期:2017年1月
定价:88元
《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全面介绍了过去30年和古代希腊法律相关的主题,涉及古代雅典的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古代希腊化时期的法律实施等领域。
本书为读者提供了古代克里特岛和埃及法律实施的真实证据,以及法律和宗教、哲学、政治理论、修辞以及戏剧之间的交叉,无论专业研究者还是普通读者,都能从本书提供的新视角中获益。
本书收录来自不同国家和不同思想流派的作者撰写而成的22篇研究论文,这些作者包括最为资深的长者和最有希望的新人。
本书基本涵盖古代希腊法律所有的研究领域,全面概述了古代希腊法律的两大主题:古典雅典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也大量涉及希腊化时代的具体法律实践,以及古代希腊法律与宗教、哲学、政治理论、修辞学、戏剧等的关系。
本书的出版,恰如书名所言,是一本带领汉语读者与一般研究者进入古代希腊法律世界的极好指南。
编者加加林(Michael Gagarin),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教授,是古代希腊历史研究的资深专家,出版了《雅典法律中的讲演录》(Speeches from Athenian Law)、《古代克里特岛的法律》(The Laws of Ancient Crete)、《早期希腊法律》(Early Greek Law)、《安提丰讲演录》(Antiphon: The Speeches)等著作20余部,其中以《早期希腊法律》影响最大。
编者科恩(David Cohen),现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研究生院教授,夏威夷大学威廉•理查森法学院法学教授,是伯克利战争罪行研究中心的创始董事。主要著作有:《古代雅典的盗窃法》(The Athenian Law of Theft)、《法律、社会和性:古代雅典的道德执行力》(Law, Society and Sexuality: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 at Classical Athens)、《古代雅典的法律、暴力和社区》(Law, Violence, and Community in Classical Athens)等。
译者邹丽,女,英语专业学士,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翻译了多本学术著作。
译者叶友珍,女,陕西安康人。延安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方向为理论语言学和翻译学。近年来发表科研论文十余篇,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参与省部级项目2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译有《新约是对荷马史诗的模仿吗?》(华夏出版社,即出);参与翻译《表演文化与雅典民主政制》(华夏出版社,2015)。
中译本前言/1
英文版前言(加加林)/1
导论(科恩)/1
第一部分 雅典的法律/29
1.论希腊法的统一性(加加林)/31
2.论文字、法律和成文法(托马斯)/45
3.论法律与宗教(帕克)/68
4.论古希腊早期的法律(加加林)/91
第二部分 雅典的法律(上):程序/107
5.论雅典的法律与讲演术(托德)/109
6.雅典法庭中的相关性(兰尼)/126
7.雅典法庭上不同的修辞策略(鲁宾斯坦)/145
8.雅典法律中证人的角色(特吕尔)/163
9.处罚理论(科恩)/191
10.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法律修辞(尤尼斯)/216
第三部分 雅典的法律(下):实体法/237
11.古雅典的犯罪、刑罚与法治(科恩)/239
12.性别、性和法律(坎塔雷拉)/266
13.家庭和财产法(马菲)/285
14.雅典公民身份法(帕特森)/298
15.商法(科恩)/325
第四部分 雅典之外的法律/339
16.格尔蒂法典(戴维斯)/341
17.外国背景下的希腊法律:延续与发展(鲁普雷希特)/370
18.希腊化时期的希腊法律:家庭与婚姻(莫杰耶夫斯基)/389
第五部分 希腊法律的其他研究进路/403
19.法律,阿提卡谐剧以及谐剧言辞的规约(华莱士)/405
20.雅典的肃剧和法律(艾伦)/428
21.法律和政治理论(奥柏)/453
22.希腊思想中的法律与自然(朗格)/473
参考文献/496
性别建构:法律和社会的相互作用
今天,学者面对性别建构及性相关的课题时,可利用各种丰富而互补的资料:从医学文本到哲学专著、文学作品到法律文献、墓志铭到公共及私人处所的考古重建。所有这些资料都与之相关,而与法律相关的资料尤其值得关注。
法律表明了对两性而言,何事被允许、何事被禁止,但显而易见,它们并不总是完全反映社会真实。法律和社会间有距离,这种距离随时空变化而变化。特定时空下,距离有时靠近法律,即法律比社会超前;有时靠近社会,即社会比法律先进。通常,同一时空下,法律的某些部分比社会超前,其他则落后于社会(比如,家庭法可能比刑法或其他法律更先进)。虽如此,但仍然改变不了这一事实:法律虽然普遍、抽象,却也清晰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对法律约束下的人的要求。他们明确地表明了对个体自由及某些让人难以忍受的行为的限制。因此,法律反映了社会(或者说非民主政治制度中的统治者)所希望强加于男女两性间的行为规则。
然而,对两性而言,法律并不总是一样。即法律是被性别化的,不断反映并改变着性别角色的社会建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性别建构的唯一因素。通常,在整个希腊以及希腊以外,诗歌和文学在法律尚不存在时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换言之,数百年来,诗歌(尤其是史诗,它在没有文字的社会中的教育作用众所周知)给希腊提供了一系列典型的女性形象,为维护女性地位的最早立法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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