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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制度起源的酷爱,译者经常关注商事领域的法律史研究。而在今日学术世界中,能够兼具宏观理论视野与微观制度细节的法律史著作较为罕见,本书正是这样一部具有穿透力与开创性的佳作。它荣获2021年度英国彼得伯克斯杰出法学学术奖,并由享有盛誉的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足见其学术价值与研究品质。在中文译名的选择上,我们将原题Capitalism Before Corporations意译为《公司诞生与资本主义精神》,不仅为准确传达本书所揭示的深层思想意涵,更有意向社会学巨擘马克斯韦伯的经典之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致敬,以彰显本书对资本主义精神谱系的历史追溯与制度考察之间的内在张力。当我们今日讨论;法律如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一重大命题时,常常会将目光投向当下的现实困境或未来的制度构想。然而,韦伯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即提出;为何资本主义只在特定文化土壤中萌发的追问,并据此展开对宗教伦理、社会结构与经济形态之间互动关系的深刻剖析。这种从历史现实出发、从制度生成中提炼普遍理性的路径,正是本书作者所采纳的方法论立场。在对1790年至1827年间英国社会、法律与商业互动图景的描绘中,作者以非凡的敏锐与笔力展现了一个处于公司法尚未成型、《泡沫法案》仍发挥强大规制力的转型时期。而;摄政时代(Regency era)的社会背景,更为研究增添了一层文化与精神的复杂维度蒸汽印刷技术激发的文学浪潮、经济繁荣带来的财富积聚,以及贫富分化所引发的广泛投机热情,共同构成了一个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高度交织的历史时空。正是在此背景下,本书以法律史的多维视角与跨学科的方法,深刻探讨了;法律如何可能促进商业交易的发展这一核心问题。作者所依托的历史资料之丰富与多元令人印象深刻既有当时的政论文章与文学作品,也包括司法判例、法官笔记,甚至部分非正式的法律解释与社会舆论。这种材料运用上的宽阔与细腻,使得本书不仅具备严谨的法史学价值,也展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与叙事美感。与通常聚焦于英国工业革命辉煌篇章的研究视角不同,本书所选取的时段正是商业机会涌动,但制度尚未稳定的关键时期,其间的商业实践中,商人对法律规制的回避甚至规避,在战乱、灾荒、市场波动等多重不确定性中表现得尤为显著。这不仅造成频繁的投机失败,也使商业道德一度滑向社会的灰暗洼地。无论是作为制度运行枢纽的司法者,还是政府官员与立法议员,甚至包括小说家与思想家在内的群体,都对商业交易的;过热及其带来的道德滑坡表现出深切忧虑。他们的判断虽未必皆能经受历史的考验,但构成了今人理解当时社会对商业与法律关系的核心参照系。整体上,作者主要从企业结构的法律形式、企业经营的内部授权与对外代表、企业破产时交易对手的风险预防这三方面,探讨以下共通问题:公司制度诞生前,企业与个人的资产分离如何非经现代公司制度实现?彼时商业活动中有关实现方式所受到的司法评价又反映出商业诉求与秩序维护之间的何种平衡?翻开本书,不难发现其中绝大多数篇幅都用于探讨以下场景中的法律问题:合伙作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产分割的组织、授产契企业利用信托规避份额流转等限制、未经授权的管理人与合伙人代表委托人或企业对外行事、代销商为自己债务质押所占有的委托人财产、受托人与遗嘱执行人超越授权行事、利用信托或合伙法控制债务人破产或解散的风险。为分析上述问题,本书选取不同场景所涉及的规则与理论进行研究,并细致地甄别如表见代理(ostensible authority)与默示授权、信托责任等理论概念在当时与现代的法律语境差异,便于读者理解;同时清晰展现有关规则在当时普通法、衡平法以及教会法三者管辖领域中的样貌,并进一步剖析相关判例在司法适用中的说理脉络。基于此,作者对本书核心问题的回答是:在英国普通公司法诞生之前,法律界广泛听取了政治经济诉求,这深刻地塑造了商业法的发展轨迹;如果只是一味地迎合商业实践中鼓励贸易的单方诉求,而置真正财产物主、交易对手的财产安全于不顾,普通法将无从发展,更不会在创设公司制度后行稳致远。这似乎正是资本主义理性精神的神秘诏谕。此外,令人惊喜的是,作者仍有余力关注到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之外的宏大命题,书中论述了英国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的关系,二者在信托、破产、合伙、代理等领域的司法实践中相互影响与协同演进,而衡平法在推动商事制度进化的过程中可谓居功至伟。本书所呈现的研究视角、方法论取径与史料运用方式,对我国当前正在推进的商事法律体系建设而言,均富有启示意义。其一,法律历史研究的视角发人深省,尤其是探究具体制度的生命孕育机理,在强调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今天,我们有必要留意本国商事组织与行为的历史基因和现实演变,方能促成本土性、原创性研究成果。其二,商事法的实用主义倾向要求人们关注;行动中的法,举一例而言,两百年前衡平法院的账目核算程序使其契合商事交易活动的复杂现实而在正义实现上具有独特优势。当前我国商事法治建设不仅需要精细科学的法律文本,更热切呼唤灵活、专业的执法和司法体系以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本书可以作为我们了解英国判例法研究的窗口,也能为如何优化我国商事审判制度提供镜鉴。诚然,译者必须承认的是,历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也难以避免某种轮回。眼下,智识生产与财富创造又面临着或多或少由技术裹挟前进的局面,学术译介工作可否由;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人工智能完美取缔?钻研日新月异的公司组织制度实践发展,又在多大程度上需要回望几百年前的来时路?这些宽泛而沉重的问题如钟声回响,敲打着每一位学人的心灵。从选题调研到投入翻译,译者已有幸领略前人智慧积淀,并以绵薄之力完成学术团体使命,诚惶诚恐付梓之日,也愿有心读者从书本与历史中、自人类思考深深处探寻属于自己的答案。林少伟何伟晖2025年4月20日
本书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合伙、信托与代理等法律结构如何被创设或组合运用,以展现出类似公司制度的特征,尤其是资产分割功能。对今天的公司法研究者而言,这样的视角颇为耐人寻味。毕竟,公司法早已自立家门,与信托、合伙之间的联系逐渐淡出学界的视野。然而,现代公司制度并非横空出世的规范推演结果,也难以仅依靠经济量化或政治解构来寻求其正当性。本书的迷人之处正在于作者恢弘而不失细腻的法律史研究方法。通过梳理英国摄政时代的立法争论、司法裁判乃至宗教思想与社会观念的影响,作者将合伙、信托、代理等法律关系放置于企业解散、破产风险、越权代理等极具张力的情景中加以考察,由此揭示出早期多种商业交易制度之间的互动逻辑,进而破解资本主义初期发展所依赖的衡平密码。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1项、基金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6项,出版专(译)著16本,发表论(译)文67篇;2020年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奖;曾赴英国剑桥大学、美国芝加哥大学、德国哈雷ndash;维滕贝格马丁路德大学、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香港大学、波兰华沙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授课(全英文)和交流。何伟晖: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持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1项,本科、硕士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并取得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普通法硕士学位(MCL)。
中文版序1译者序1致谢1导言1第一部分摄政时代的企业结构第一章作为组织法的合伙17一、 合伙规则的适用情形19二、 合伙法的资产划分方式20三、 合伙关系的不稳定性27四、 合伙法的效力31第二章信托在商业架构中的使用35一、 摄政时代信托的传统观念36二、 授产契公司39三、 遗嘱设立的营业信托59四、 结论67第二部分约束企业资产第三章表见代理和常规经营过程71一、 商人和过错71二、 代理人获得的授权79三、 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抵销87四、 合伙人的权力90五、 结论97第四章司法对商人诉求的抵制:代销商与王座法庭的家长主义98一、 Paterson v Tash案确立的规则98二、 司法实践中对Paterson案规则的挑战101三、 Paterson案规则成文化改革与司法抵制106第五章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力112一、 受托人的权力113二、 遗嘱执行人的权力117三、 结论129第三部分商业失败、风险以及破产分配第六章信托和破产风险133一、 名义所有权、变动不居的破产制度和非占有型动产担保135二、 信托和名义所有权原则141三、 特定目的信托的商业用途145四、 结论155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和破产157一、 规则一:金格规则159二、 规则二:合伙人不能与其债权人相争161三、 规则三:共同债权人向未经授权取回共同资金的合伙人索赔163四、 规则四:共同债权人向全体合伙人而非企业索赔164五、 结论183结语186附录档案来源说明194术语表199插图表203案例表204成文法表221缩略语表223参考文献224索引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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